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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法制建設發展報告(2011年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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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環境法制建設發展報告(2011年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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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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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本卷是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發展報告(藍皮書)培育項目“中國環境法制發展報告”的第二份“報告”,是在總結第一份“報告”的編寫經驗基礎上進一步對“中國環境法制發展報告”專案的嘗試性研究成果。專案課題組對2010年中國環境法制建設實踐進行研究,提出需要關注的專題,並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環境法制建設發展報告(2011年卷)》由徐祥民主編,對新中國成立以來水土保持工作的成就和經驗等做了系統的總結。執筆人毛仲榮充分肯定了包括全國性立法和地方立法在內的立法成就,高度評價了包括水土保持規劃制度、水土流失監測和公告制度、服務于水土保持的“三同時”制度等在內的制度建設成就。這些立法和制度以及水土保持工作的其他經驗對“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減輕水、旱、風沙災害”(第一條)等,都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目次


上篇
第一章濕地保護法制建設
第一節濕地保護法制建設歷程
一、加入《濕地公約》前我國法制建設中有關濕地保護的規定
二、加入《濕地公約》后我國的濕地保護法制建設
第二節濕地保護法制建設的成就
一、濕地保護立法方面的成就
二、濕地保護制度建設的成就
第三節我國濕地保護法制存在的問題及應對思路
一、我國濕地保護法制存在的問題
二、完善我國濕地保護法制的思路
第二章水土保持法制建設
第一節我國水土保持工作的任務與進展
一、水土保持工作任務艱巨
二、我國水土保持事業穩步發展
第二節我國水土保持立法歷程
一、奠基期(1949—1982):以《水土保持暫行綱要》和《水土保持工作條例》為代表的水土保持法
二、發展期(1983—1991):《水土保持法》(1991)的制定
三、完善期(1992—2010):《水土保持法》(1991)的修訂
第三節我國水土保持法制建設的成就及經驗
一、立法成就
二、制度建設成就
三、成功經驗
第四節我國水土保持法制建設中存在的問題
一、水土保持立法中義務意識不強
二、相關具體規定已不適應水土保持工作的要求
第五節我國水土保持法制建設展望
一、轉變理念:水土保持法制建設的前提
二、構建體系:水土保持法制建設的重點
三、提高地方立法的實效:水土保持法制建設的基石
四、培養政府決策者的憂患意識和責任感:水土保持法制建設的永恒主題
五、國際合作:水土保持法制建設的新課題
第三章環境標準制度建設
第一節環境標準在環境保護中的意義
一、環境標準是立法機關制定環境法律規范的依據
二、環境標準是行政機關管理環境事務的依據
三、環境標準是司法機關定案的依據
四、環境標準是守法者自覺遵守環境法律、法規的依據
五、環境標準是防止發達國家污染轉嫁的有效屏障
第二節環境標準與環境標準法的歷史發展
一、環境標準的產生與發展
二、環境標準法制建設的歷史進程
第三節環境標準建設的成就
一、建立了科學的環境標準分類體系
二、確立了門類齊全的國家環境標準
三、地方環境標準建設成績斐然
第四節我國環境標準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
一、我國環境標準制度存在的問題
二、我國環境標準制度的完善
中篇
第四章石油天然氣管道保護法
第一節《管道保護法》的出臺背景
第二節《管道保護法》的主要內容
一、分級管理體制
二、管道保護責任主體
三、管道發展規劃與管道建設規劃
四、運行中管道的保護
五、管道與其他建設工程相遇的關系
第三節《管道保護法》的主要特點
一、注重規劃先行
二、以環境保護貫穿管道保護之始終
第五章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
第一節《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出臺背景
第二節《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主要內容與特點
一、列出了消耗臭氧層物質清單和具體淘汰時間表
二、設計了配額管理及其相關制度
三、明確了執法手段和法律責任
四、對進出口消耗臭氧層物質予以控制并實行名錄管理
第三節《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的意義
一、建立了完善的規則體系
二、有利于節約能源和減少溫室氣體排放
第六章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第一節《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的出臺背景
第二節《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建立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
二、發掘管理方面的規定
三、收藏管理方面的規定
四、古生物化石進出境管理方面的規定
第三節制定《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的意義
第七章自然災害救助條例
第一節《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的出臺背景
第二節《自然災害救助條例》的主要內容
一、災害救助管理體制
二、災害救助機制
三、災害救助款物的監管制度
第八章氣象災害防御條例
第一節制定《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出臺的必要性
一、應對氣候異常,預防頻繁發生的氣象災害所造成的損失
二、適應新形勢,進一步完善氣象災害的各種防御措施
三、總結氣象災害防御的經驗教訓,進一步完善、規范氣象災害的防御機制
四、進一步完善氣象災害防御的法律、法規體系,做到依法防御氣象災害
第二節《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基本內容
一、氣象災害防御的對象
二、氣象災害防御工作的原則
三、氣象災害防御機制
四、氣象災害防御主要制度
五、氣象災害防御主要措施
六、氣象災害應急工作的程序和內容
七、對特定區域的氣象災害的預防
……
下篇

書摘/試閱



我國于1992年7月31日加入《濕地公約》,在此之前,國內政策、法律中有關濕地保護的規定經歷了從無到有、緩慢發展的時期。20世紀70年代,我國立法中尚未建立濕地的概念,亦無公眾參與濕地保護從而自下而上地推動濕地保護法制的社會條件。究其原因,這與長期以來我國“環保靠政府”的觀念有關,與當時中國社會“以經濟建設為中心”的指導思想有關,也與濕地保護的社會影響力起初不大有關。
(一)20世紀70年代我國法律中與濕地保護相關的規定
1971年2月,18個國家締結《濕地公約》之際,我國未派代表團參加。翌年6月,我國政府派代表團參加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代表團成員認識到世界各國面臨的環境問題的嚴重性,了解到各國處理環境問題的態度。此后,我國的環境保護活動逐步融入全球環境保護的歷史洪流。受聯合國人類環境會議的影響,國家計劃委員會于1973年8月5日至22日召開了第一次全國環境會議。這次會議制定了《關于保護和改善環境的若干規定(試行草案)》。1978年《憲法》首次將環境保護寫入國家根本大法,環境保護成為國家職能。根據《憲法》第六條“礦藏、水流、國有的森林、荒地和基他海陸資源,都屬于全民所有”和第十一條“國家保護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精神,為了水產資源繁殖保護,發展水產事業,國務院于1979年2月10日發布《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這部行政法規規定了魚類、蝦蟹類、貝類、海藻類、淡水食用水生植物類及其他類中的重要或名貴的水生動物和植物應當加以重點保護,以及加強繁殖保護的各項措施。依法保護水生動植物的繁殖區域、時期和水域環境,事實上也會保護這些區域的濕地。從這個意義上說,在我國,與濕地有關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就是《水產資源繁殖保護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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