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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與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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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與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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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在學科創新上,《<國際經濟行政法>系列叢書:全球化與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首次嘗試運用一個新的法學分支學科——國際經濟行政法學理論解讀全球化語境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律保護制度具備國際經濟行政法的五個重要屬性即:國際性、法律性、經濟性、公法性、行政性。在方法選擇上,首次嘗試運用系統行政法學分析工具闡釋了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問題,以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的主體、客體(利益)、規范、程序為主線,分析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制度的現狀,借鑒美、英國家在此領域的改革經驗,為完善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制度提出建議。
《<國際經濟行政法>系列叢書:全球化與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受到上海市重點學科復且大學民商法學(B102)學科支持,適合關注國際經濟行政法理論創新、關注全球化與金融規制行政法、消費者權益公法保護制度建設的學者,監管機構、金融企業、消費者保護組織等方面的人員。

作者簡介

朱淑娣,復旦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法學博士,美國耶魯大學福克斯國際學者,入選“上海市政府浦江人才”項目。在國內最早倡導并探索國際經濟行政法學的系統研究,主持或深度參與近10項課題的研究。其中包括復旦-耶魯國際福克斯項目:《WTO體制下的國際(貿易)行政法》、“985”工程、國家哲學社會科學創新基地項目《美國知識產權(行政)法律制度》、上海市人大項目《國際金融中心規制立法比較研究——以中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比較為中心》。相關的主要專著有:《歐盟經濟行政法》(東方出版中心2000年版)、《運行中的國際經濟行政法》(時事出版社2002年版)、《WTO體制下的國際貿易救濟審查制度研究》(時事出版社2005年版)、《國際經濟行政法》(學林出版社2008年版)、《WTO與國際貿易行政訴訟》(學林出版社2011年版)、《中美知識產權行政法保護制度比較》(知識產權出版社2012年版)。

萬玲,法學博士,上海外國語大學賢達經濟人文學院講師,研究領域為商法、經濟行政法、金融規制法。主編《商法導論》、《商務契約關系》等全英文教材(時代經濟出版社2010年版),其中《商法導論》榮獲2011年上海普通高校優秀教材獎。在國內最早倡導并探索運用系統法學研究金融規制行政法,尤其是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主持上海市高校骨干教師研究課題:《上海市國際金融中心建設與離岸金融監管問題研究》(完成)。深度參與上海市人大項目:《國際金融中心規制立法比較研究——以中美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比較為中心》(完成)。

目次

導論
一、問題的提出
二、研究資料
三、思路與方法
四、觀點與探索

第一章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概念解析
第一節 消費者
第二節 金融消費者
第三節 金融消費者權益
一、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二、金融消費者隱私權
三、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
四、金融消費者求償權
第四節 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一、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現實必要性
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理論依據
三、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法律路徑

第二章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理論闡釋
第一節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的必要性分析
一、實質正義視角
二、公權干預視角
三、公權控權視角
四、公共利益視角
第二節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的可能性分析
一、行政法上權利(力)結構特點
二、行政法的制約與激勵機制
三、行政法對權利救濟方式的多樣性與實效性
第三節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的基本原則
一、實質正義原則
二、適度保護原則
三、正當程序原則
第四節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路徑
一、行政制規
二、行政執法
三、行政司法
四、行政訴訟

第三章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的基本制度
第一節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的制度結構
一、主體要素
二、利益要素
三、規范要素
四、程序要素
第二節 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制度現狀分析
一、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主體視角
二、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內容視危
三、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規范視角
四、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程序視角
五、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制度中的主要問題

第四章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之域外經驗
第一節 美國制度
一、美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法律體系
二、美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主體
三、美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措施
四、制度評析與經驗借鑒
第二節 英國制度
一、英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法律體系
二、英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主體
三、英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措施
四、制度評析與經驗借鑒

第五章 我國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制度的完善
第一節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法律體系的完善
一、盡快制定《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二、理順法律法規,避免法律適用沖突
第二節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主體制度的完善
一、社會公行政視閾下的多元化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主體
二、“一行三會”格局下的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機構
第三節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實體內容的完善
一、金融消費者隱私權
二、金融消費者知情權
三、金融消費者受教育權
四、金融消費者求償權
第四節 金融消費者權益行政法保護程序制度的完善
一、機構自主:完善內部糾紛解決前置程序
二、同業調解:完善金融行業組織調解機制
三、監管介入:探索創新金融行政司法行為
四、金融仲裁:完善金融消費爭端仲裁機制
五、司法審查:金融消費者保障的最后防線

結語
附錄一 多弗(多德·弗蘭克)法案創造了消費者金融保護機構
附錄二 調查——消費者金融服務法以及消費者金融服務委員會:一個新的聯邦管制機構
附錄三 《多德·弗蘭克法案》與《消費者保護法》之聯邦法律優于州法
附錄四 國會擴大對舉報涉嫌違反證券法行為的激勵機制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筆者認為,對于消費者的界定,應該是在具體的法律關系中判斷消費者的主體性,即,以分析該法律關系是否應納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保護范圍為路徑。在這樣的思路下,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在并非以經營為目的的前提下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那相對于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就處于弱勢,即應納入《消法》的保護范圍,以法律確認其消費者資格。首先,《消法》的立法宗旨決定了單位應該成為該法保護對象。從《消法》第一條規定判斷,該法的立法宗旨是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護現代社會消費關系中的弱勢方。那么何為弱勢方呢?有學者認為個人消費者在具體消費關系中相對經營者處于弱者地位,這種不平衡的力量對比是《消法》對消費者予以特別保護的基礎,然而如果將各種社會組織都劃入消費者的范圍內,消費者這一弱勢特征就不會凸顯出來。本書認為該觀點是片面的。消費者保護法對消費者予以特別保護的理論基礎在于對弱者的保護,具體來說,信息不對稱造成了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消費者的弱勢地位并不會因為各種社會組織納入消費者范圍而減弱或消失,因為信息不對稱是客觀存在的,經營方永遠都在信息占有上享有天然優勢。當法人或單位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由于信息占有上的不對稱,單位和法人同樣處于弱者的地位。從此角度分析,各種社會組織或單位應該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立法的調整和保護。從實證角度出發,消費者的概念已經以一種寬泛的方式被界定。比如,《上海市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條例》將消費者的范圍界定為個人和單位,根據該條例第二條規定,該條例所稱的消費者是指為物質、文化生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江西省實施(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辦法》中也將單位界定為消費者,該辦法規定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個人和單位”。再如,《深圳經濟特區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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