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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楚簡中的楚國語料與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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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出楚簡中的楚國語料與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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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記載與楚王有關故事篇章、綜述楚人歷史的〈楚居〉、〈繫年〉,以及楚辭體作品,全面分析其中的語料與史料,以得能真正代表楚人的用字習慣、語音現象與神話故事、歷史內容等。

作者簡介

魏慈德

1969年生,國立政治大學中文系博士(2011年),現任國立東華大學中文系。學術專長為古文字學,著有《古代風神崇拜》、《殷墟花園莊東地甲骨卜辭研究》、》、《殷墟YH127坑甲骨卜辭研究》,及學術論文多篇。

本書是以《上博》一至九及《清華》壹至叁冊中的楚人作品為主要研究對象。

目次


緒 論
第一節 《上博》、《清華》簡相關內容概述
第二節 《上博》、《清華》簡內容分類
 一 六藝略
 二 諸子略
 三 詩賦略
 四 兵書略
 五 數術略
 六 方技略
第三節 《上博》、《清華》簡形式分類
 一 《上博》簡簡編形制
 二 《清華》簡簡編形制
第四節 《上博》、《清華》簡字跡分類
第五節 《上博》、《清華》簡中的楚國材料

第一章 楚人楚事簡中的重篇文字及楚簡中的錯漏字例校析
第一節 楚人楚事簡的編聯與重篇文字校正
 一 楚人楚事簡的相關編連問題
 二 楚人楚事簡的重篇文字校正
第二節 楚簡中的錯漏字例校析
 一 簡文中被標注出的錯漏字句
 二 楚簡中錯字的類別
 三 楚簡中錯字的成因

第二章 楚人楚事簡及楚器中的用字比較
第一節 楚人楚事簡中的用字情況
 一 楚人楚事簡中的用字現象
 二 楚人楚事簡中合文、習慣用語及稱謂
第二節 楚人楚事簡中的用字分析
 一 楚人楚事簡用字的音義現象分析
 二 楚人楚事簡與包山簡中的用字現象比較
 三 底本用字對〈繫年〉及其它篇章的影響
第三節 楚人楚事簡與楚器中的用字比較
 一 《上博》、《清華》簡寫定前的楚器
 二 楚器與楚簡用字比較

第三章 楚人楚事簡及楚簡中的通假習慣用字比較
第一節 楚人楚事簡中的慣用通假字例
 一 楚人楚事簡中具有相同聲符的通假用例
 二 楚人楚事簡中的一字通讀為多字例
第二節 楚簡一字通讀為多字例探析
 一 聲韻皆同例
 二 聲異韻同例
 三 聲同韻異例
 四 聲韻皆異例
 五 楚簡一字通讀為多字例所反映出的上古聲韻現象

第四章 楚居中的楚國神話與先祖居地問題
第一節 關於楚人先祖祝融一名的討論
 一 楚器楚簡中的祝融被識出的過程
 二 關於楚簡中的「 」符
第二節 關於楚居中楚先祖名的問題
第三節 楚居中楚先祖居地及神話問題

第五章 繫年中的楚國歷史問題
第一節 繫年內容可與傳世古籍互證者
 一 繫年與左傳等古籍中的楚國史事比較
 二 關於浙大簡左傳的問題
第二節 繫年內容未見於傳世古籍的記載
 一 春秋類史料
 二 語類史料
附 《浙大簡.左傳》釋文

結 論
一 楚人楚事簡簡文
二 楚簡一字通讀為多字例表
參考書目
後 記

各章圖表
緒 論
圖一 三A、三b、二A組簡形圖
圖二 斷二截者彭祖、吳命與斷三截者競公虐、 衣簡形圖
圖三 繫年簡背序數書寫位置圖
表一 《上博》故事類篇章背景人物事件約略時間表
表二 上博簡同卷篇目推測表
表三 《上博》(一至九)簡形制表
表四 《清華》(壹、貳、叁)簡形制表
表五 《郭店》簡形制表
表六 上博簡同卷篇目及抄手推測表
第一章
圖一 楚簡中的補字補句例
第二章
表一 東周楚國銅器第六期中葉以前器銘
第三章
表一 楚簡一字通讀為多字例表

書摘/試閱

第一節 楚人楚事簡的編聯與重篇文字校正
一 楚人楚事簡的相關編聯問題

楚王臣故事十五篇中的〈平王問鄭壽〉、〈平王與王子木〉、〈命〉、〈王居〉、〈柬大王泊旱〉、〈成王為城濮之行〉、〈陳公治兵〉諸篇,其簡數有些可增補或移除,而簡序有些則需更動,其中〈柬大王泊旱〉還當分成數個組群。以下採較為可信的說法分別討論。
(一)〈平王問鄭壽〉
〈平王問鄭壽〉簡6末的「臣弗」兩字,當下接〈平王與王子木〉簡1首的「智」字,補足文句為「臣弗知▏」, 「知」下有一短墨節,並有二三個字距的空白,表示一篇的結束。其與〈平王與王子木〉同卷連抄。原簡7「喪,温恭淑惠,民是瞻望▏」句當剔除,歸入他篇。
(二)〈平王與王子木〉
〈平王與王子木〉的內容可與《說苑.辨物》對讀,而依文義當將簡5移至簡1後,連讀成「景平王命王子木蹠城父。過陳,舍食於 。城公幹遇【1】跪於薵中。王子問城公:「此何?」城公答曰:「薵。」王子曰:「薵何以為?」【5】曰:「以種麻。」王子曰:「何以麻為?」答曰:「以為衣。」【2】
而簡4後接〈志書乃言〉簡8,而足句義為「王子不得君楚邦,或不得【4】臣楚邦▎。」【8】 故重編簡序為〈平王與王子木〉簡1-簡5-簡2-簡3-簡4-〈志書乃言〉簡8。
(三)〈柬大王泊旱〉
〈柬大王泊旱〉從陳劍重排簡序以來,諸說並出,所見有董珊、陳斯鵬、季旭昇、周鳳五、張桂光、葉國良、陳偉、陳斯鵬等說, 然其看法大半相同,故依諸家之說約略分成數個編聯組(採諸家之說的交集):
一、簡1-簡2-簡8-簡3-簡4-簡5-簡7。
二、簡19-簡20-簡21-簡6-簡22-簡23。
三、簡9-簡10-簡11-簡12。
四、簡14-簡13-簡15-簡16。
其中簡17、簡18的位置諸家說法差異頗大,單獨別出。
各組內容分別為:
第一組
柬大王泊旱,命龜尹羅貞於大夏,王自臨卜。王向日而立,王滄(汗)至【1】 。龜尹知王之庶(炙)於日而病, (蓋) 愈 。釐尹知王之病,乘龜尹速卜【2】高山深溪。王以問釐尹高▏:「不穀 ,甚病,驟夢高山深溪。吾所得【8】地於膚(莒)中者,無有名山名溪欲祭於楚邦者乎?當 (蔽)而卜之於【3】大夏,如 ,將祭之。」釐尹許諾。 (蔽)而卜之, 。釐尹致命於君王:「既 (蔽)【4】而卜之, 。」王曰:「如 ,速祭之。吾 ,一病。」釐尹答曰:「楚邦有常故,【5】安敢殺祭?以君王之身殺祭,未嘗有。」王內,以告安君與陵尹子高:「卿(向)為【7】
第二組
私 (變),人將笑君。」陵尹、釐尹皆辭其言,以告大宰:「君,聖人且良長子,將正【19】於君。」大宰謂陵尹:「君入而語僕之言於君王,君王之 從今日以 (瘥)。」陵尹與【20】釐尹:「有故乎? (願)聞之。」大宰言:「君王元君,不以其身變釐尹之常故;釐尹【21】為楚邦之鬼神主,不敢以君王之身變亂鬼神之常故。夫上帝鬼神高明【6】甚,將必知之。君王之病將從今日以已▏。」令尹子林問於太宰子止:「為人【22】臣者亦有爭乎?」太宰答曰:「君王元君,君善,大夫何羕(用)爭。」令尹謂太宰:「唯【23】
第三組
王若。將鼓而涉之。王夢三閨未啟,王以告相徙與中余:「今夕不穀【9】夢若此,何?」相徙、中余答:「君王當以問太宰晉侯,彼聖人之子孫,將必【10】鼓而涉之是可。」太宰進,答:「此所謂之旱母,帝將命之修諸侯之君之不【11】能治者,而刑之以旱。夫雖毋旱,而百姓移以去邦家,此為君者之刑。」【12】
第四組
王仰天句(呼)而泣,謂太宰:「一人不能治政,而百姓以絶」。侯太宰遜 。進【14】太宰:「我何為,歲安 (熟)?」太宰答:「如君王修郢高(郊)方若然里,君王毋敢 (戴)害【13】 (蓋),相徙、中余與五連小子及寵臣皆逗(屬),毋敢執 。」王許諾,修四郊。【15】三日,王有野色,逗(屬)者有 人。三日,大雨,邦 (賴)之。發馹 (蹠)四疆,四疆皆 (熟)▏。【16】
(四)〈命〉與〈王居〉
《上博(八)》的〈命〉、〈王居〉、〈志書乃言〉(以下簡稱〈乃言〉)三篇,依復旦吉大古文字專業研究生聯合讀書會及陳劍等人的意見, 合併為〈命〉與〈王居〉兩篇,簡序與部分內容分別是:
1.〈命〉(卷題「命」,見簡11背)
〈命〉簡1-簡2-簡3-簡6-簡7-簡8-簡9-簡10-簡11。
其中簡3與簡6相連部分的簡文為:
……答曰:「僕既得辱視日【2】之廷,命求言以答,雖 (伏)於斧疐(鑕),命勿之敢違。如以僕之觀視日也,【3】十又三亡僕▏。命尹曰:「先大夫辭令尹,受司馬,治楚邦之政,黔首萬民【6】莫不欣喜。▏
2.〈王居〉(卷題「王居」,見簡1背)
〈王居〉簡1-〈乃言〉簡1-〈乃言〉簡2-〈乃言〉簡3-〈命〉簡4-〈命〉簡5-〈乃言〉簡5-〈乃言〉簡4-〈乃言〉簡6-〈乃言〉簡7-〈王居〉簡5-〈王居〉簡6-〈王居〉簡2-〈王居〉簡3-〈王居〉簡4-〈王居〉簡7。
新編簡文如下:
王居穌澫之室,彭徒樊(返) 關致命▏,郘昌為之告,王未答之,觀無愄【王1】持書乃言:「是楚邦之強梁人▏,反昃(側)其口舌,以對譌王、大夫之言▏,縱【乃言1】不獲罪,或猷走趨事王▏,邦人其謂之何▏?王作色曰:「無愄,此是【乃言2】謂死罪▏,吾安爾而 (設)爾,爾亡以慮 正我。殹(抑)忌諱 (讒) ,以 惡吾【乃言3】外臣。而居吾左右,不稱賢進何以屏輔我,則戠為民 ,吾聞古【命4】之善臣,不以私惠私 (怨)內于王門▏,非而所以復,我不能 (貫)壁而視聽,【命5】吾以爾為遠目 ,爾縱不為吾稱擇,吾父兄甥舅之有 善,【乃言5】蟲材以為獻▏,或不能節 ,所以罪人。然以流言相謗▏,爾思(使)我【乃言4】得尤於邦多巳▏,吾欲致爾於罪,邦人其謂我不能稱人,朝起而【乃言6】夕灋(廢)之,是則盡不穀之罪也。後余勿然。雖我愛爾,吾無如社【乃言7】稷何!而必良慎之▏。其明日,令尹子春猒▏。王就之曰:「夫彭徒 勞,為【王5】吾 之。」令尹答:「命須其儘。」王謂:「吾欲速▏。」乃許諾,命須後佖▏。王就【王6】令尹:「少進於此。吾一恥於告大夫。述日,徒自關致命,昌為之告。吾未【王2】 毀惡之,是言既聞於眾巳▏,邦人其沮志解體,謂【王3】 能進後人,願大夫之毋 徒以員,不穀之【王4】 言之 ▏。令尹許諾▏,乃命彭徒為洛卜尹▎。【王7】
(五)〈成王為城濮之行〉
〈成王為城濮之行〉在《上博(九)》中分為甲、乙兩本,陳偉指出其可能原為一本,乙本中重複的文句,為後面的追述, 後經汗天山、曹方向等人的重編後,已大致可通讀。 其中乙3下段非本篇簡,當剔除。新編簡文如下:
成王為城濮之行,王使子文敎子玉,子文受師於 。一日而 (畢),不 (抶)一人,子【甲1】玉受師出之 ,三日而 (畢)斬三人。舉邦賀子文,以其善行師。王歸,客於子二文二甚喜,【甲2】合邦以 二。遠(蒍)伯珵(嬴)猷約,須寺 二子二文舉 伯珵(嬴)曰:穀於菟為【甲3】楚邦老,君王免余辠,以子玉之未患,君王命余受師於 ,一日而 (畢)【乙1】不 (抶)一人。子玉出之 ,三日而 (畢),斬三人。王為余 ,舉邦賀余,女【乙2】獨不余見,飤是 而弃不思正人之心。伯 (嬴)曰:「君王謂子玉未患【甲4】,命君敎之。君一日而 (畢)不 (抶)……【乙3】……子玉之【乙4】師,既敗師也,君為楚邦老,喜君之善而不誅子玉之帀之……【甲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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