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0
0
【23號簡體館日】限時三天領券享優惠!!
巴塞爾資本協議Ⅲ的實施:基於金融結構的視角(簡體書)
滿額折

巴塞爾資本協議Ⅲ的實施:基於金融結構的視角(簡體書)

人民幣定價:85.90 元
定  價:NT$ 515 元
優惠價:87448
領券後再享88折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可得紅利積點:13 點
相關商品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國際經濟金融結構的變化體現在金融監管體系上,即金融監管框架的重大調整,而在應對此次金融危機的過程中,巴塞爾資本協議Ⅲ可以說是金融監管框架調整的代表性成果,因此這一課題是包括中國金融界和美國金融界在內的全球金融市場共同關注的重要課題。
當前,中國銀行業正處于利率市場化的深化階段和經濟結構深度調整的經濟環境中。在這一背景下,跟蹤巴塞爾Ⅲ的政策制定和實施進展已不僅是一個理論課題,更是關乎中國銀行業乃至金融業未來發展的重要現實課題。
本書既對巴塞爾Ⅲ的政策修訂進行了跟蹤和解讀,又從金融結構的視角對巴塞爾Ⅲ的國際實施進展進行比較分析,同時結合國際政策的推進和實施的進展情況,在對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理論剖析的基礎上,結合中國銀行業的實際情況提出在中國實施巴塞爾Ⅲ的建議。

作者簡介

巴曙松,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現任哥倫比亞大學高級訪問學者,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重點基礎研究領域“國際經濟金融結構研究”負責人。
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專家,還擔任中國宏觀經濟學會副秘書長、商務部經貿政策咨詢委員會委員、中國銀監會中國銀行業實施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專家指導委員會委員、中國證監會并購重組專家咨詢委員會委員、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經濟發展委員會委員等。先后擔任中國銀行杭州市分行副行長、中銀香港助理總經理、中國證券業協會發展戰略委員會主任、中央人民政府駐香港聯絡辦公室經濟部副部長等職務,曾擔任中共中央政治局集體學習主講專家。
主要著作包括《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研究》《金融危機中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挑戰與改進》《巴塞爾資本協議III研究》《中國金融大未來》《中國資產管理行業發展報告》年度報告等。主要譯著包括《證券分析(原書第6版)》《金融之王:毀了世界的銀行家》《資本之王:全球私募之王黑石集團成長史》《大而不倒》《美國貨幣史》《共同基金常識(10周年紀念版)》等。


金玲玲,經濟學碩士,在國內核心期刊發表學術論文數篇,并作為主要參與人員完成《巴塞爾資本協議III研究》《中國銀行家調查報告》(2010年度、2011年度和2012年度)《中國資產管理行業發展報告》(2010年度、2011年度和2012年度)等著作。

名人/編輯推薦

巴曙松,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長,研究員,博士生導師,中國銀行業協會首席經濟學家,現任哥倫比亞大學高級訪問學者,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重點基礎領域研究課題“國際經濟金融結構研究”負責人。
本書是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重點基礎領域研究課題“國際經濟金融結構研究”的階段性成果,也是巴曙松研究員在哥倫比亞大學從事高級訪問學者研究的研究重點之一。
巴塞爾資本協議III是應對08年金融危機、金融監管框架調整的代表性成果,是國際銀行業的監管準則,也是包括中國金融界和美國金融界在內的全球金融市場共同關注的重要課題。


更多湛廬文化精品圖書,敬請關注湛廬品牌專賣店

巴塞爾資本協議Ⅲ的實施與挑戰
本書是我負責的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重點基礎領域研究課題“國際經濟金融結構研究”的階段性成果,同時也是我在哥倫比亞大學從事高級訪問學者研究的研究重點之一。國際經濟金融結構的變化體現在金融監管體系上, 即金融監管框架的重大調整,而在應對此次金融危機的過程中,第三版巴塞爾資本協議(以下簡稱巴塞爾Ⅲ)可以說是金融監管框架調整的代表性成果,因此這一課題是包括中國金融界和美國金融界在內的全球金融市場共同關注的重要課題。
從整個協議實施的進度看,2013 年是巴塞爾Ⅲ的實施元年。與全球范圍內實施進度參差不齊的第一版巴塞爾資本協議(以下簡稱巴塞爾Ⅰ)和第二版巴塞爾資本協議 (以下簡稱巴塞爾Ⅱ) 不同,巴塞爾Ⅲ的實施已經在全球形成了基本一致的實施時間、明確的適用范圍和一定的約束力,并且在 G20 平臺上被這些國家的元首共同認可為應對金融危機的重要舉措之一而提倡實施。
國際金融危機爆發后,發展中國家越來越多地參與到國際事務的討論中,金融穩定理事會、巴塞爾銀行監管委員會(以下簡稱巴塞爾委員會)等國際組織紛紛響應 G20 領導人的呼吁,將成員國拓展至包括發展中國家在內的 G20 國家,中國等發展中國家在國際金融規則制定中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在 G20 各成員國共同參與和討論之下,巴塞爾Ⅲ日漸成熟,已經成為各成員國承諾統一實施的國際銀行業監管準則,并在一定程度上引領了證券、保險等領域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的制定和實施。
根據巴塞爾Ⅲ的規則文本要求,全球應于2013年1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巴塞爾Ⅲ的資本要求,于 2013 年 1 月 1 日進入杠桿率監管的并行期,并于 2018 年 1 月 1 日正式將巴塞爾Ⅲ的杠桿率要求納入第一支柱,于 2015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流動性覆蓋率、2018 年 1 月 1 日起正式實施凈穩定資金比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的監管要求也將于 2016 年正式實施。根據 G20 各國領導人在戛納峰會上的承諾,巴塞爾委員會的成員國都具有如期實施巴塞爾Ⅲ的義務。然而,在 2013年全球即將統一實施巴塞爾Ⅲ之際,在創建巴塞爾委員會的 G10 中占據主導力量的歐洲和美國監管當局不約而同提出推遲實施巴塞爾Ⅲ,這讓其他積極推動實施巴塞爾Ⅲ的國家,尤其是金融銀行體系尚不發達的發展中國家,大跌眼鏡的同時,不禁引發金融監管專業研究人員的思索,我們是否應該實施巴塞爾Ⅲ?應該以何種速度、何種標準實施巴塞爾Ⅲ?巴塞爾Ⅲ究竟能走多遠?
為了回答這些問題,密切跟蹤巴塞爾Ⅲ的政策修訂和國際實施進展,結合各國的經濟金融結構和銀行業發展特征,對各國監管當局在落地巴塞爾Ⅲ中采取的差異化措施進行比較分析,是十分必要的。當前,中國銀行業正處于利率市場化的深化階段和經濟結構深度調整的經濟環境中, 2013 年 1 月 1 日實施的 《商業銀行資本管理辦法(試行)》也已經拉開了中國銀行業率先實施巴塞爾Ⅲ的大幕,在這一背景下,跟蹤巴塞爾Ⅲ的政策制定和實施進展已不僅是一個理論課題,更是關乎中國銀行業乃至金融業未來發展的重要現實課題。
在各國實施巴塞爾Ⅲ的同時,巴塞爾委員會也并未減慢其政策修訂的步伐。面臨全球統一實施,巴塞爾委員會還有許多政策性的難題有待攻破。巴塞爾Ⅲ作為全球統一的國際銀行業監管準則,需要在秉承銀行監管基本目標和理念的基礎上,尋找平衡的藝術。
銀行監管的目標之一是追求銀行體系的穩健,這就要求巴塞爾委員會在修訂和完善巴塞爾Ⅲ的過程中,實現對各類風險暴露的充分計算和資本的充分計提,提高資本的質量和吸收損失的能力,同時有效把握資產的流動性。因此,巴塞爾委員會近期對杠桿率風險暴露的計算細節進行完善,對流動性覆蓋率指標進行修訂,提出了大額風險暴露的監管框架,同時對資產證券化框架和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計提方法進行了改進。
銀行監管的另一目標是實現銀行業的公平競爭,這就要求巴塞爾委員會在修訂和完善巴塞爾Ⅲ的過程中,充分考慮不同國家銀行業務及其風險特征的差別,制定全球可比的一致性規則,并在復雜性和可比性之間尋找平衡。因此,巴塞爾委員會在對日益復雜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監管理念反思的同時,也在賬戶的劃分、指標的制定、模型的構建中充分考慮了全球的可比性,并對全球實施的一致性和可比性進行了跟蹤研究,而且還構建了同行評議制度,對各國銀行業的實施進展和效果進行評估。
在操作層面,制定國際統一規則時還會有許多細節問題需要處理。例如,由于各國銀行業面臨不同的法律環境、會計準則等,在規則的制定和指標的計算中必須對全球的情況進行統籌和一致性調整;對于巴塞爾Ⅱ規則文本和巴塞爾Ⅲ規則文本中可能存在的一些內在不一致性,也需要進行進一步的修訂和完善。這些也都是本輪巴塞爾Ⅲ政策修訂的重點。
就我個人的研究重點而言,結合我在商業銀行風險管理部門以及相關監管領域的實際工作經驗,也因為巴塞爾委員會制定的一系列監管原則對中國和國際金融市場的影響力不斷擴大,無論是在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基礎領域課題“國際經濟金融結構”的研究中,還是在哥倫比亞大學的訪問學者研究工作中,我一直將以巴塞爾資本協議為代表的國際金融監管框架及其演變,作為跟蹤研究的重點。早在 2003 年,我以在北京大學從事博士后研究期間的一些成果,以及在中銀香港期間參與相關風險管理系統開發的實際經驗為基礎,在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了《巴塞爾新資本協議研究》 。2010 年,針對危機時期的一系列金融監管改革,我繼續在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了《金融危機中的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挑戰與改進》 ,重點在于總結和梳理金融危機后國際銀行業關于修訂巴塞爾Ⅱ的最新研究成果,這些對巴塞爾Ⅱ的修訂最終被巴塞爾委員會歸納為巴塞爾Ⅱ.5。2010年底,巴塞爾委員會的修訂思路日漸清晰,明確了巴塞爾Ⅲ的大致框架,對強化資本要求、流動性監管、逆周期監管、防范系統性風險等多個重要問題進行了廣泛深入的討論,我繼續在中國金融出版社出版了《巴塞爾資本協議Ⅲ研究》 ,對巴塞爾Ⅲ的監管框架和改革內容進行了詳細討論。在巴塞爾委員會公布了巴塞爾Ⅲ監管框架后的兩年內,巴塞爾委員會同時推進了政策的修訂完善和實施進展的評估工作,本書正是基于此,既對巴塞爾Ⅲ的政策修訂進行了跟蹤和解讀,又從金融結構的視角對巴塞爾Ⅲ的國際實施進展進行比較分析,同時結合國際政策的推進和實施的進展情況,在對相關問題進行深入理論剖析的基礎上,結合中國銀行業的實際情況提出在中國實施巴塞爾Ⅲ的建議。
目前,在政策制定方面,巴塞爾Ⅲ的修訂仍在進行中,本書所討論的部分規則文本還處于征求意見階段, 巴塞爾委員會還可能會根據征求意見的結果進行調整和修訂;在實施進展方面,各國對巴塞爾Ⅲ的實施還在陸續推進中,巴塞爾委員會對巴塞爾Ⅲ實施進展的評估工作也在穩步展開,目前僅開展了針對資本監管的第二層次評估,未來各國的第三層次評估、其他指標的評估工作還將陸續進行。對這些進展中的話題進行討論,有助于我們更好地開展下一步工作,更多地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贏得更多的話語權,在國際規則的實施中占據主動。然而,截至目前,巴塞爾Ⅲ的政策和實施還存在很多爭議,對于這些爭議和有待進一步解決的問題,本書也根據可以掌握的動態和趨勢,嘗試進行了前瞻性的判斷和討論,至于更多的難題和細節還有待在日后的研究中做進一步的探討。
金融危機余波猶存,國內的金融業進入改革調整期,巴塞爾Ⅲ的指標細節和實施進展仍在進一步修訂和推動中,不斷變化的金融市場也隨時在向巴塞爾Ⅲ這個并不完備的銀行業監管框架提出挑戰,實施中遇到的問題也不斷促使巴塞爾委員會對巴塞爾協議未來的走向進行反思, 中國對巴塞爾Ⅲ的實施在一定程度上仍舊是形式多于實質,從這個意義上說,本書的研究還僅僅是個開端,需要研究和跟蹤的問題依然很多。
巴曙松
2013年11月于哥倫比亞大學

目次

前言
巴塞爾資本協議III的實施與挑戰
第一部分 國際實施篇
本部分基于各主要成員國(地區)頒布的本國巴塞爾III文本草案,結合各國(地區)的法律法規體系、監管當局的組織架構及其監管模式、銀行體系的結構和風險特征等因素,比較和討論包括資本監管、杠桿率監管、流動性風險監管、宏觀審慎監管在內的巴塞爾III在各國(地區)的全面實施情況,并分析其實施進展和安排對我國銀行業監管的啟示。
第1章 巴塞爾III的全球實施進展與挑戰
巴塞爾III的政策制定進展
巴塞爾III的全球實施進程
巴塞爾III全球實施中面臨的挑戰
巴塞爾III在發展中國家的實施與影響
第2章 巴塞爾III在美國的實施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美國銀行業及其特點
巴塞爾III在美國的實施情況
美國版巴塞爾III終稿與《征求意見稿》的比較
美國版巴塞爾III的評價及對中國的啟示
第3章 巴塞爾III在歐盟的實施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歐盟銀行業及其監管現狀
巴塞爾III在歐盟的實施情況
歐盟版巴塞爾III的評價及對中國的啟示
第4章 巴塞爾III在英國的實施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英國金融監管改革
巴塞爾III在英國的實施情況
英國版巴塞爾III的評價及對中國的啟示
第5章 巴塞爾III在加拿大的實施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加拿大銀行業及其監管現狀
巴塞爾III在加拿大的實施情況
加拿大版巴塞爾III的評價及對中國的啟示
第6章 巴塞爾III在瑞士的實施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瑞士銀行業及其特點
巴塞爾III在瑞士的實施情況
瑞士版巴塞爾III的評價及對中國的啟示
第7章 巴塞爾III在日本的實施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日本銀行業及其監管現狀
巴塞爾在日本的實施及其金融改革進程
巴塞爾III在日本的實施情況
日本版巴塞爾III的評價及對中國的啟示
第8章 巴塞爾III在新加坡的實施及其對中國的啟示
新加坡銀行業及其監管現狀
巴塞爾III在新加坡的實施情況
新加坡版巴塞爾III的評價及對中國的啟示
第二部分 政策更新篇
本部分基于三個視角對巴塞爾III框架的修訂內容展開介紹和討論:巴塞爾委員會對部分監管指標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引入了新的監管指標和風險計量方法,并對金融監管規則和理念展開反思。
第9章 巴塞爾III市場風險資本框架的改革與應用
巴塞爾I和巴塞爾II下市場風險監管框架的演進
巴塞爾II.5中市場風險監管框架的修訂
巴塞爾II.5中市場風險監管框架的缺陷
巴塞爾III市場風險監管框架的最新修訂進展
巴塞爾協議市場風險監管框架在中國的應用
第10章 巴塞爾III流動性風險監管改革新規及其影響
巴塞爾III流動性風險監管的歷史沿革
2010版巴塞爾III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
2010版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帶來的潛在影響
2013版巴塞爾III的流動性風險監管標準及其評價
巴塞爾III流動性監管披露標準的逐步統一
中國流動性風險監管的落地與實施
第11章 巴塞爾III杠桿率監管改革新規及其影響
杠桿率與資本充足率
杠桿率風險暴露計算方法的修訂及其影響
杠桿率的信息披露要求及其影響
杠桿率新規對中國銀行業的影響
第12章 巴塞爾III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框架
大額風險暴露的監管演進
大額風險暴露的相關概念
特殊風險暴露類型的處理:透視法
大額風險暴露新框架的比較研究與評價
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新規對中國的啟示
第13章 巴塞爾III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度量與監管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定義與特征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度量模型
中央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度量模型
交易對手信用風險的防范
第14章 巴塞爾III資產證券化風險計量的新框架
資產證券化概述
巴塞爾協議下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的演變
巴塞爾III資產證券化度量新方法
資產證券化監管框架對中國的啟示
第15章 宏觀審慎監管框架的進展及其影響
宏觀審慎監管的概念及其發展
宏觀審慎監管理論的新進展
發展中的審慎監管框架
第16章 全球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評估與監管
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的識別和評估
全球系統重要性保險機構的評估
完善國內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管理框架
第三部分中國實施篇
本部分基于國內巴塞爾III規則文本和國際規則的差異,結合中國銀行業的業務特征和風險管理現狀,分別討論了中國銀行業穩步推進巴塞爾II和率先實施巴塞爾III中面臨的機遇和挑戰。
第17章 中國銀行業實施巴塞爾II:穩步推進
中國銀行業實施巴塞爾II的概況
新協議銀行實施巴塞爾II的進展
推進巴塞爾II需要立足于當前實際
推進高級方法過程中亟待完善的法律法規
結合當前銀行業和金融結構特點跟進落實巴塞爾II
第18章 中國銀行業實施巴塞爾III:率先實施
巴塞爾III的主要變革
巴塞爾III在中國的實施
中國銀行業實施巴塞爾III的挑戰與建議
第19章 中國銀行業資本補充工具的創新及其應用
創新資本補充工具的必要性
創新資本補充工具的可行性
監管視角:如何支持資本補充工具的創新
銀行視角:如何開展資本補充工具的創新
從固定資產重估看銀行資本提升的可能性
第20章 中國銀行業網絡及其風險傳染
金融網絡的基本概念及相關指標
金融傳染的概念及其度量
金融網絡的最優微觀特征
金融網絡的宏觀結構特征
中國銀行間支付網絡的結構特征
第21章 中國銀行業的系統性風險度量
CCA方法概述和相關風險指標
CCA方法與金融機構違約風險度量
CCA方法與“大而不倒”風險度量
Systemic CCA方法與金融體系系統性風險度量
Systemic CCA方法在中國銀行業系統性風險中的實證研究
或有權益分析方法在系統性風險度量中的應用展望
后記
巴塞爾資本協議Ⅲ的實施與展望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第一部分 國際實施篇
在巴塞爾委員會規定的全球實施巴塞爾Ⅲ資本監管框架期限日——2013年1月1日之前,大部分成員國(地區)已頒布了適用于本國(地區)銀行業的巴塞爾Ⅲ的征求意見稿或最終稿,實現了在法規層面的落地,然而各國實施時間卻前后不一,歐美等國推遲了資本充足率監管的正式實施時間。
本部分基于各主要成員國(地區)頒布的本國巴塞爾Ⅲ文本草案,結合各國(地區)的法律法規體系、監管當局的組織架構及其監管模式、銀行體系的結構和風險特征等因素,比較和討論包括資本監管、杠桿率監管、流動性風險監管、宏觀審慎監管在內的巴塞爾Ⅲ在各國(地區)的全面實施情況,并分析其實施進展和安排對中國銀行業監管的啟示。
第1章 巴塞爾Ⅲ的全球實施進展與挑戰
金融危機爆發之后,巴塞爾委員會針對危機中暴露出的金融監管問題對巴塞爾協議進行了修訂和完善,形成了巴塞爾Ⅲ。巴塞爾Ⅲ的主體文件已經于 2010 年 12 月頒布,而相關要素的修訂和完善仍在進行中,由于各國遭遇經濟危機的程度不同,目前的實施進展也有所差異。
巴塞爾Ⅲ的政策制定進展
2010 年 12 月,以巴塞爾Ⅲ為代表的國際金融監管改革,提出了一系列新的監管要求、監管理念和監管方法,目前,部分政策法規仍在進一步完善中,它們的實施也在同時穩步推進。如表 1—1 所示,在巴塞爾Ⅱ三大支柱的基礎上,巴塞爾Ⅲ強化了資本定義,明確了儲備資本和逆周期資本,提高了損失吸收(Loss Absorption)能力,同時提出了杠桿率作為資本的補充,擴大了風險覆蓋范圍,補充了流動性監管要求,提出了宏觀審慎監管的理念。這一攬子監管指標的改進和完善,是巴塞爾委員會針對危機暴露出的問題的反思,也是提高金融穩定的有效應對方法。
如表 1—2 所示,巴塞爾Ⅲ中資本充足率改革框架已經于 2011 年發布,并已于2013 年 1 月 1 日開始實施。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G-SIB)和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D-SIB)資本框架分別于 2011 年和 2012 年發布,計劃從 2016 年 1 月開始實施,并在 2013 年 7 月,發布了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更新后的評估方法和對其更高的損失吸收要求;巴塞爾委員會已于 2013 年 1 月 6 日通過并發布了最終的流動性覆蓋率標準,并計劃在2015年1月開始實施。巴塞爾委員會還在積極推動巴塞爾Ⅲ中其他關鍵指標標準的制定,其中交易賬戶資本要求和資產證券化的相關標準正在制定中,計劃于2014年基本完成;杠桿率標準計劃于2015年開始披露,并將在2018年納入第一支柱實施;凈穩定資金比例標準正在制定中,計劃于2018年正式發布。
流動性覆蓋率監管是通過要求銀行擁有足夠高質量且能在自由市場中變現的流動性資產來應對 30 天內的流動性需求,提高銀行應對流動性風險和沖擊的能力,減少金融業對實體經濟的溢出風險。2013 年 1 月頒布的《巴塞爾Ⅲ:流動性覆蓋率和流動性風險監測工具》對 2010 版的流動性監管規則中的流動性覆蓋率做出了如下調整:一是擴大了分子優質流動性資產的范圍,將二級流動性資產劃分為 2A 和 2B 兩種級別,要求 2B 級資產按照扣減比率進行折減后的總額不能超過優質流動性資產總額的15%;二是完善了分母計算現金凈流出時的流出和流入系數,流出系數整體有所下降,并相應調整了由二級資產擔保的批發存款的流失比例,擴充了“逆回購和融券協議”作為現金流入,并根據二級資產的劃分對其流入系數進行了修訂;三是重申了流動性資產儲備在壓力時期的可用性,并重新設置了流動性覆蓋率的分階段實施時間表,新規要求在 2015 年引入流動性覆蓋率最低標準,但只需達到 60% 即算合格,此后每年遞增 10%,到 2019 年實現100%(見表 1—3) 。
2013 年 3 月頒布的大額風險暴露監管框架是對巴塞爾資本監管的補充,旨在降低銀行在面臨交易對手方突然違約時所造成的最大損失,增強銀行吸收損失的能力,緩解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間的危機傳染,維持金融穩定。該監管框架將大額風險暴露確定為大于合格資本 5% 以上的風險暴露,并且將上限確定為合格資本的 25%。此處合格資本提議定義為核心一級資本或者核心資本。對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實行較普通銀行更為嚴格的大額風險暴露限制,即監管上限為 10%~15% 的合格資本,比普通銀行降低了 10~15 個百分點。并且鼓勵各國根據自身情況實行更加嚴格的監管上限,對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以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加強風險上限監管。 在監管過渡安排方面,巴塞爾委員會提議在2019 年 1 月 1 日全面落實該監管框架。
巴塞爾Ⅲ的全球實施進程
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要求,各成員國應于 2013 年開始實施巴塞爾Ⅲ,并在 2019年 1 月 1 日之前完成(見表 1—3) 。目前,全球各成員國對巴塞爾Ⅲ的實施已經進入了實質性階段。同時,由于次貸危機在一定程度上延遲了各國實施巴塞爾Ⅱ的時間,所以目前包括中國和美國在內的一些 G20 成員國將同時實施巴塞爾Ⅱ和巴塞爾Ⅲ。
巴塞爾協議實施進程
1.各成員國巴塞爾協議的實施概況
從巴塞爾Ⅱ的實施進展來看,截至 2013 年 8 月,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中已經公布最終實施方案并全面實施巴塞爾Ⅱ的國家或地區有 24 個,還未開始全面實施巴塞爾Ⅱ的 3 個國家分別是美國、阿根廷和俄羅斯,其中美國公布了巴塞爾Ⅱ的最終實施方案,并且正在實施過程中;阿根廷第一支柱中的信用風險及第二支柱的最終規則已經于 2013 年 1 月開始實施,第三支柱的最終規則也于 2013 年 8 月發布,并計劃于2013 年 12 月 31 日開始實施;俄羅斯第二支柱和第三支柱的草案正在制定中,并計劃于 2013 年發布(見表1—4) 。
從巴塞爾Ⅱ.5的實施進展來看,截至 2013 年 8 月,全面實施巴塞爾Ⅱ.5的成員國或地區已達到 22 個,在其他 5 個成員國中,美國已發布了最終實施規則并計劃于2014 年開始實施,阿根廷、墨西哥和俄羅斯已部分采用了巴塞爾Ⅱ.5的相關要求,但印度尼西亞仍未發布實施草案。
從巴塞爾Ⅲ的實施進展來看, 11個成員國或地區(澳大利亞、 加拿大、 中國、 印度、日本、墨西哥、沙特阿拉伯、新加坡、南非、瑞士和中國香港)已經頒布了最終實施方案并進入實施階段;14 個成員國(阿根廷、巴西、韓國、俄羅斯、美國,以及歐盟的 9 個成員國,即比利時、法國、德國、意大利、盧森堡、荷蘭、西班牙、瑞典和英國)公布了最終實施方案但并未實施;剩下的兩個成員國(印度尼西亞和土耳其)已發布了實施草案。其中,歐盟各國是同時推進實施的。
目前, 巴塞爾委員會正在進行巴塞爾Ⅲ杠桿率標準的最終制定。雖然根據實施計劃,銀行需要從2015年1月1日開始披露杠桿率,但是截至2013年8月,已有一些成員國或地區開始對這一新要求的引入做準備,如中國在2012年就已提出了不低于4%的杠桿率要求;中國香港計劃于2014年發布杠桿率披露的規則;美國在2013年7月份批準實施的巴塞爾Ⅲ規則中就包含了杠桿率要求,并計劃從2014年開始實施,于2015年開始披露。
對于流動性覆蓋率,巴塞爾委員會在 2013 年 1 月發布了最終標準,并計劃在2015 年 1 月開始實施。截至目前,成員國中已有 11 個國家發布了最終實施規則(包括南非、瑞士和歐盟的 9 個成員國) ,4個成員國或地區發布了草案(澳大利亞、印度、土耳其、中國香港) 。
對于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目前僅有兩個成員國(瑞士和加拿大) 發布了最終監管規則并開始實施;有10 個成員國 (南非和歐盟的 9 個成員國)發布了最終監管規則但尚未實施;其他成員國尚未發布草案。巴塞爾委員會要求各成員國于 2014 年 1 月 1 日前建立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和國內系統重要性銀行相關指標的報告和披露制度,并于2016 年 1 月 1 日開始逐步實施。
整體上看,雖然各國仍在穩步推進巴塞爾Ⅲ的實施,但是由于危機對經濟金融體系造成的沖擊尚未消除,歐洲和美國等國家或地區巴塞爾Ⅲ的實施比預期有所延遲。
2.非成員國巴塞爾協議的實施概況
2013年7月,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FSB)發布的關于非巴塞爾委員會成員國和非歐盟成員國的巴塞爾協議實施進展年度報告中,金融穩定委員會對100個非巴塞爾委員會和非歐盟成員國進行了問卷調查,最終收回了74個國家的調查問卷。其結果顯示,截至2013年5月底,在這74個國家中,有54個國家已經實施或正在實施巴塞爾Ⅱ,有16個國家已經實施或正在實施巴塞爾Ⅱ.5,有26個國家已經或正在實施巴塞爾Ⅲ。與2012年相比,巴塞爾協議在各國的實施取得了很大進展。
資本達標情況及資本缺口
巴塞爾Ⅲ發布及實施后,各國銀行特別是國際活躍銀行紛紛調整自己的資本結構,以滿足巴塞爾Ⅲ的要求。根據2013年3月巴塞爾委員會公布的定量測算結果顯 示,參與測算的210家銀行,其中包含101家大型國際活躍銀行(第1組銀行)和109家其他銀行(第2組銀行) ,在達到巴塞爾Ⅲ的最低資本要求方面取得了實質性進展。
測算結果表明,若銀行在 2012 年 6 月 30 日前完全實施巴塞爾Ⅲ(即采用更改后的資本定義、風險加權資產計算方法,并忽略分階段實施的情況) ,對于 4.5% 的核心一級資本要求,第一組銀行將存在 37 億歐元的資本缺口,相比 2011 年 12 月降低了 68.7%。若將核心一級資本要求提高到 7%(包括 2.5% 的儲備資本緩沖)和全球系統重要性銀行所要求的1% 的附加資本,第一組銀行將存在 2 082億歐元的資本缺口,相比 2011年12月降低了 45.8%。
根據巴塞爾Ⅲ對資本的定義和風險加權資產的計算方法,第一組銀行的加權平均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已從 2011 年 6 月的 7.1% 提高到 2012 年 6 月的 8.5%,總資本充足率從 8.6% 上升到 9.9%。第二組銀行的平均資本充足率略高于第一組銀行,核心一級資本充足率從 2011 年 6 月的 8.8% 上升到 2012 年 6 月的 9%,總資本充足率從11.1% 提高到 11.3%。

……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大陸出版品因裝訂品質及貨運條件與台灣出版品落差甚大,除封面破損、內頁脫落等較嚴重的狀態,其餘商品將正常出貨。

特別提醒:部分書籍附贈之內容(如音頻mp3或影片dvd等)已無實體光碟提供,需以QR CODE 連結至當地網站註冊“並通過驗證程序”,方可下載使用。

無現貨庫存之簡體書,將向海外調貨:
海外有庫存之書籍,等候約45個工作天;
海外無庫存之書籍,平均作業時間約60個工作天,然不保證確定可調到貨,尚請見諒。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

優惠價:87 448
海外經銷商無庫存,到貨日平均30天至45天

暢銷榜

客服中心

收藏

會員專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