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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資金外匯實務:外商資金進出中國大陸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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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資金外匯實務:外商資金進出中國大陸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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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外匯」是每位進入中國大陸投資的台灣個人或台資企業最常見的問題,由於中國大陸至今仍執行外匯管制,對資金進出有著嚴格的要求,造成台商在大陸經商常遇到資金匯進匯出的困難,隨著人民幣逐步躍升為國際間重要貨幣,加上台灣每年出口到中國大陸的金額高達1,200億美元,涉及人民幣跨境貿易等有關中國大陸外匯操作的各類實務,已是目前台商必須面對的主要挑戰。

《中國資金外匯實務:外商資金進出中國大陸解析》以100個主題專欄,深入剖析外商在中國經商所可能遭遇的各種外匯問題,並以系統性編排方式,在「個人外匯」、「資本項目」、「經常項目」及「綜合」四大篇幅中,完整介紹中國外匯的來龍去脈,同時輔以深圳前海、昆山34號文及上海自貿區等最新外匯規定,期待以這樣的編排,讓讀者從實務中一窺中國大陸外匯全貌。

作者簡介

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一般從事「經紀、自營、承銷」三大業務的傳統券商不同,富蘭德林證券定位於精品投行(Boutique Investment Banking),是目前台灣唯一只從事「承銷」業務的專業證券公司,除了協助台商股票上市,從資本市場進行融資外,也扮演財務顧問角色,為台資企業提供融資規劃服務,向不同銀行以最有利條件取得銀行資金。

富蘭德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富蘭德林律師事務所、上海富蘭德林會計師事務所皆為富蘭德林事業群旗下成員,是目前唯一在「上海主板、深圳中小板、深圳創業板、北京新三板、回台F-上市、回台F-上櫃」六個板塊皆有成功經驗的台灣團隊,客戶除了涵蓋台灣1/4上市上櫃公司外,在台資銀行領域中,包含第一銀行、彰化銀行、華南銀行、合作金庫、國泰世華銀行、中國信託銀行、土地銀行、玉山銀行、華一銀行等,也是由富蘭德林提供涉及中國大陸的法律財稅服務。

富蘭德林2007年─2014年輔導上市成功實例:
1. 2007年 深圳中小板 上海漢鐘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2. 2010年 深圳中小板 昆山金利表面材料應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3. 2010年 深圳中小板 蘇州寶馨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4. 2011年 回台F-上櫃 昆山聯德精密機械有限公司
5. 2011年 深圳創業板 昆山新萊潔淨應用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6. 2011年 回台F-上市 基勝工業(上海)有限公司
7. 2012年 上海主板 怡球金屬資源再生(中國)股份有限公司
8. 2012年 回台F-上櫃 鮮活果汁工業(昆山)有限公司
9. 2013年 回台F-上市 浙江東明不鏽鋼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10. 2014年 深圳創業板 鼎捷軟件股份有限公司(鼎新ERP)
11. 2014年 北京新三板 艾艾精密工業輸送系統(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目次

導讀

個人外匯
【1】外籍個人外匯出境方式
【2】外籍個人外匯入境方式
【3】外籍個人境內購房要點
……
資本項目
【10】如何計算外債額度
【11】外債使用限制性規定
【12】外債結匯規定
……
經常專案
【46】轉口貿易收付匯規定
【47】利用預收、延付使用境外資金
【48】利用人民幣信用證在境外進行貿易融資
……
綜合
【83】台資銀行如何選擇外債適用法律242
【84】違反外匯規定的處罰244
【85】外幣帳戶功能及限制性規定247

書摘/試閱

「外匯」是每位進入中國大陸投資的台灣個人或台資企業最常見的問題,由於中國大陸至今仍執行外匯管制,對資金進出有著嚴格的要求,造成台商在大陸經商常遇到資金匯進匯出的困難,隨著人民幣逐步躍升為國際間重要貨幣,加上台灣每年出口到中國大陸的金額高達1,200億美元,涉及人民幣跨境貿易等有關中國大陸外匯操作的各類實務,已是目前台商必須面對的主要挑戰。
本書以100個主題專欄,深入剖析外商在中國經商所可能遭遇的各種外匯問題,並以系統性編排方式,在「個人外匯」、「資本項目」、「經常項目」及「綜合」四大篇幅中,完整介紹中國外匯的來龍去脈,同時輔以深圳前海、昆山34號文及上海自貿區等最新外匯規定,期待以這樣的編排,讓讀者從實務中一窺中國大陸外匯全貌。

【2】外籍個人外匯入境方式
由於中國大陸實行外匯管制政策,故涉及外籍個人的外幣現鈔、外幣現匯及外幣結匯均有相應限制和監管。
一、外籍個人外匯管理政策規定
(一)外籍個人在境內的外匯業務由具有相關經營資格的銀行承辦,外匯局進行日常監督和管理。
(二)按外匯交易性質,可分為經常項目及資本項目,個人帳戶按交易性質分為外匯結算帳戶、外匯儲蓄帳戶、資本項目帳戶:
1.外匯結算帳戶
辦理經常項目項下經營性外匯收支,例如貨物貿易收支。
2.外匯儲蓄帳戶
辦理經常項目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收支,例如生活消費類支出、就醫、學習支出等。
3.資本項目帳戶
辦理資本項目項下外匯收支,例如外籍個人對境內的直接投資、購買境內房產、股票等。
4.外匯結算帳戶與外匯儲蓄帳戶間資金可以劃轉,但外匯儲蓄帳戶向外匯結算帳戶的劃款限於劃款當日的對外支付,不得劃轉後結匯。
(三)對個人結匯實行年度總額管理。年度總額為每人每年等值5萬美元。
個人年度總額內的結匯和購匯,憑本人有效身分證件在銀行辦理,超過年度總額的,須提交相關證明文件辦理。

二、現鈔
(一)攜帶入境
外籍個人入境可攜帶外幣現鈔,若一次超過等值5,000美元,應向海關進行書面申報;若發生當天多次入境或短期內多次入境(「當天多次入境」指一天之內出境或入境超過一次,「短期內多次往返」指15天內出境或入境超過一次),則當天或短期內首次入境按照前述「單次入境」審核原則辦理,當天或短期內第二次及以上入境,無論攜帶外幣金額大小,均須向海關書面申報。
(二)現鈔存入
外籍個人向外匯儲蓄帳戶存入外幣現鈔時,當日累計等值5,000美元以下(含),可以在銀行直接辦理;超過上述金額者,憑本人有效身分證件、經海關簽章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進境旅客行李物品申報單」,或本人原存款銀行外幣現鈔提取單據,在銀行辦理。

三、現匯
(一)經常項目現匯收入
1.外籍個人以個人對外貿易經營者的名義向境外銷售貨物時,外匯資金可入境,憑報關單、購銷合同向外匯指定銀行辦理結匯,無限額規定。
2.境外個人經常項下非經營性外匯收入,年度總額在 5 萬美元以內的,可直接匯入並結匯,超過年度總額的(等值 5 萬美元),結匯須憑本人有效身分證件及以下證明資料在銀行辦理:
(1)房租類支出:房屋管理部門登記的房屋租賃合同、發票或支付通知。
(2)生活消費類支出:合同或發票。
(3)就醫、學習等支出:境內醫院(學校)收費證明。
(4)其他:相關證明及支付憑證。
上述結匯單筆等值 5 萬美元以上的,須將結匯所得人民幣資金直接劃轉至交易對方的境內人民幣帳戶。
(二)資本項目現匯收入
1.個人境內投資
個人開立外國投資者投資專用帳戶、特殊目的公司專用帳戶及投資併購專用帳戶等資本項目外匯帳戶,及帳戶內資金的境內劃轉、匯出境外等業務,應先經外匯局備案,並向開戶銀行提交資料辦理;匯入的資本金結匯時,按照企業資本金帳戶結匯相關規定操作。
2.個人境內購房
境外個人如從境外匯入購房款,可直接由銀行審核下列文件無誤後,將購房外匯資金結匯後劃入房地產開發企業的人民幣帳戶:
(1)商品房銷售合同或預售合同。
(2)有效護照等身分證明有效身分證件。
(3)1年期以上的境內有效勞動雇傭合同或學籍證明。
(4)房地產主管部門出具的該境外個人在所在城市購房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等相關證明。
3.購買股票
自2013年4月1日起,境內港澳臺居民可在大陸以人民幣購買A股,不過結匯同樣受年度 5 萬美元的總額限制。

【10】如何計算外債額度
中國國家外匯局於2013年5月以匯發〔2013〕19號文發布了最新的「外債登記管理辦法」和「外債登記管理操作指引」,其中有關外債額度的相關要點如下:
一、外債額度一般性規定
一般外商投資企業的註冊資本,按期足額到位後才能舉借外債,其舉借的中長期外債累計發生額和短期外債餘額之和,應當控制在審批部門批准的項目總投資和註冊資本之間的差額以內,即:外債額度=投資總額-註冊資本。在差額範圍內,外商投資企業可自行舉借外債。超出差額的,須經原審批部門重新核定項目總投資。另外,外保內貸項下境外擔保人已實際發生履約後形成對外債務,也須按短期外債納入外債額度內。倘若借入的是人民幣外債,則不分短期外債或中長期外債,均按發生額計入總額度。

二、外債額度特殊性規定
(一)註冊資本分期到位
對註冊資本未全部到位但按期到位的外商投資企業,其外債額度=(投資總額-註冊資本)× 外方股東出資到位比例,即按外方股東註冊資本到位比例來計算其額度。
(二)增資
根據中國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於中外合資經營企業註冊資本與投資總額比例的暫行規定」(工商企字〔1987〕第38號)規定,外資企業後續增資時,其追加的註冊資本與增加的投資總額的比例,須按規定單獨計算,因此,外資企業後續增資時,其可以增加的外債額度單獨計算,並非將原來的投資總額和註冊資本合併來計算外債額度。
(三)外債展期
原來中長期外債逾期或展期(包括短期外債展期後超過1年以上),或是新借入中長期外債用於歸還原外債,都會產生外債額度重複佔用問題。目前根據最新匯發〔2013〕19號文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展延中長期外債,或是借入新的中長期外債償還原來外債,只要不增加現有外債本金餘額,並且不辦理結匯,不會重複佔用企業的外債額度。但須注意,短期外債展期後超過1年,均視同中長期外債,按發生額來佔用外債額度。
(四)其他情形
1.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於25%,或者高於25%但未明確投資總額的,或者投資總額與註冊資本相等,此三種情況的外商投資企業舉借外債,參照境內中資企業舉借外債相關規定。
2.外商投資性公司:其外債額度規定,若註冊資本不低於3,000萬美元,外債總額度不得超過已繳付註冊資本的4倍;註冊資本不低於1億美元者,則不得超過已繳付註冊資本的6倍。
3.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對於2007年6月1日(含)以後取得商務主管部門批准證書且通過商務部備案的外商投資房地產企業,不准借入外債;對於此之前成立的,可在原投注差額度內借入外債,若是後續有增資,且其增資後投注差小於未增資前,則以增資後計算的投注差為準。但對於註冊資本未全部繳付,或未取得「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或開發項目資本金未達到項目投資總額35%的,也不准借入外債。
4.外商投資融資租賃公司:其外債額度=上年度經審計會計報表所列示的淨資產的10倍-上年度末風險資產總額,其借用外幣外債形成的資產及借用的人民幣外債,全部計算為風險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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