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凡例
契約中的當事人——以田宅契約為例
一、田宅契約當事人的同鄉共里
二、田宅契約當事人的異鄉他地
三、佛寺及僧尼的立契活動
四、不同民族百姓間的立契活動
五、一方當事人常為父子或兄弟
六、親屬之間的立契行為
七、契約當事人的官吏身份
八、賤民階層的主體地位問題
九、女性亦常為契約當事人
契約中的保人——以主、保關系為視角
一、吐魯番所出契約中的保人
二、敦煌所出契約中的保人
三、個案分析:買賣契約保人的擔任
契約中的思維和行為方式
一、順著走
二、跟著走
三、復合影響
契約中的習俗和觀念之演變——以“沽各半”套語為研究對象
一、“沽各半”中的習俗演變
二、“沽各半”中的公平觀念演變
從古印度到中土:《百喻經》中的“債”字內涵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有學者指出,“在高昌城南一里的索渠上,寧昌和崇化兩鄉的人大多是自種其地,而寧大、安西兩鄉人既耕種自己的田地,也租地耕種。在索渠上,也有住在相當遠處的人們到這里耕種自己的土地。”[1]竹住海是浦昌縣人,浦昌與高昌縣同在西州治下,其在高昌城東方且中間還隔著柳中城,【2]索渠上的田地既然有居處很遠的人來耕種,蒲昌人竹住海到高昌縣寧昌鄉的卜老師處佃田也不令人意外。當然還有一種可能,即b老師是向竹住海質田借貸,《唐儀鳳二年(677)西州高昌縣寧昌鄉某人舉錢契》【3]和表2—55是同墓出土的舉錢契,舉錢人鄉籍是寧昌鄉人,借出人是竹住海,因兩契同出一墓,鄉籍又吻合,殘缺之姓名應是b老師。羅彤華先生在研究借貸契約中的鄉鄰問題時,認為敦煌借貸中的鄉鄰關系較西州更為明顯,即是以空間關系為衡量坐標的。[4]這或許是因為西州社會的流動性較敦煌更大,雖然同屬中古時期溝通東西之交通要沖,但西州的民族遷徙、商旅往來、軍事交鋒、逃荒避難等情況更為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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