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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至于最后的竹葉石膏湯,雖然石膏仍然用一斤,可是由于竹葉石膏湯證用于“傷寒解后,虛贏少氣”的勞復,屬于溫熱病后期陰傷,可是余熱未清,于是仍需要以石膏清熱,但是因為正氣偏虛、陰液亦傷,不能再配以苦寒的知母,改配以竹葉、麥冬等藥,以清熱養陰。
順帶一提,竹葉石膏湯基本上包含了整個麥門冬湯的藥物組成,只去了大棗而用量不同。麥門冬湯重用麥冬七升,且增加半夏、人參的用量,可知其屬于溫熱病病后,火熱傷陰而余熱較輕,因而不用石膏,而單用麥門冬湯下氣降逆,養陰潤燥。
七、關于太陽溫病“不惡寒”的矛盾
太陽病提綱,《傷寒論》第一條“太陽之為病,脈浮,頭項強痛而惡寒”。太陽病的要點為“惡寒”,可是到了太陽溫病,則見“不惡寒”,假若不惡寒,則不符合“太陽病”的定義,如此矛盾如何解釋?大部分醫家在解釋本條時認為不惡寒應為“微惡寒”才合理,此說并無原文依據。
首先,理解六經的提綱證,并非為了概括六經的所有內容。例如,陽明病的提綱,《傷寒論》第180條:“陽明之為病,胃家實是也。”“胃家實”當指胃實熱證,假若以胃家實作為陽明病的定義,則“陽明中寒”亦超出定義范圍。又如《傷寒論》263條:“少陽之為病,口苦,咽干,目眩也。”然則在96條小柴胡湯證,亦未見此等證候。276條太陰病之中用桂枝湯,亦非太陰病提綱所能概括。甚至亦可以說,第2條的太陽中風只見“惡風”,未達到太陽病提綱“惡寒”的定義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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