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政策法規彙編(2012)(簡體書)
- ISBN13:9787516704752
- 出版社:中國勞動社會保障出版社
- 作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法規司編
- 裝訂/頁數:平裝/830頁
- 出版日:2013/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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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就業促進
人力資源市場
軍官轉業安置
職業能力建設
專業技術人員管理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
農民工工作
勞動關系
工資福利
醫療保險
工傷保險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
調解仲裁管理
勞動監察
社會保險事業管理
公務員
其他
書摘/試閱
(五)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博士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六)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工作年限和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均相應增加1年。
第十三條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報名條件:
(一)取得消防工程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中專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4年。
(二)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3年。
(三)取得消防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1年;或者取得消防工程相關專業大學本科學歷或者學位,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滿2年。
(四)取得其他專業相應學歷或者學位的人員,其從事消防安全技術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第十四條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委托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統一印制,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公安部共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一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有效。
第十五條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由省、自懵區、直轄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共同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二級注冊消防工程師資格證書》。該證書在所在行政區域內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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