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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第二條【適用范圍】
第三條【工作原則】
第四條【政府職責】
第五條【公安部門與交通、建設部門職責】
第六條【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
第七條【科研與推廣、應用】
第二章車輛和駕駛人
第一節機動車、非機動車
第八條【機動車登記制度】
第九條【申請登記提交資料與登記審查】
第十條【機動車登記時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一條【機動車號牌懸掛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放置等要求】
第十二條【機動車的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機動車定期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四條【機動車強制報廢】
第十五條【警車等特種車輛的標志圖案、燈具及警報器的使用與管理】
第十六條【禁止實施拼裝機動車等行為】
第十七條【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及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十八條【非機動車的登記與安全技術要求】
第二節機動車駕駛人
第十九條【機動車駕駛證的申請與管理】
第二十條【機動車的駕駛培訓】
第二十一條【駕駛人駕車上路前應檢查機動車安全技術性能】
第二十二條【駕駛人應當安全駕駛、文明駕駛】
第二十三條【機動車駕駛證定期審驗】
第二十四條【違法行為的累積記分制度與守法行為的獎勵措施】
第三章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道路交通信號】
第二十六條【交通信號燈】
第二十七條【鐵路道口的警示措施】
第二十八條【道路交通信號的保護】
第二十九條【道路、停車場和道路配套設施的要求及隱患防范】
第三十條【道路交通信號的毀損及其補救措施】
第三十一條【禁止擅自占用道路從事其他活動】
第三十二條【因工程建設占用、挖掘道路等需經同意并采取相應措施】
第三十三條【停車場的建設與停車泊位的劃定】
第三十四條【學校等門前行人過街設施及盲道】
第四章道路通行規定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三十五條【右側通行】
第三十六條【道路劃分與通行規則】
第三十七條【專用車道】
第三十八條【通行規則】
第三十九條【交通限制措施】
第四十條【交通管制】
第四十一條【授權國務院規定其他具體規定】
第二節機動車通行規定
第四十二條【機動車行駛速度】
第四十三條【同車道行駛的后車行車規則】
第四十四條【交叉路口通行規則】
……
第五章交通事故處理
第六章執法監督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書摘/試閱
第五十六條在高速公路執勤遇惡劣天氣時,交通警察應當采取以下措施:
(一)迅速上報路況信息,包括霧、雨、雪、冰等惡劣天氣的區域范圍、能見度、車流量等情況;
(二)根據路況和上級要求,采取發放警示卡、間隔放行、限制車速、巡邏喊話提醒、警車限速引導等措施;
(三)加強巡邏,及時發現和處置交通事故,嚴防發生次生交通事故;
(四)關閑高速公路時,要通過設置繞行提示標志、電子顯示屏或者可變情報板、交通廣播等方式發布提示信息。車輛分流應在高速公路關閉區段前的站口進行,交通警察要在分流處指揮疏導。
第五十七條交通警察遇到正在發生的治安、刑事案件或者根據指令趕赴治安、刑事案件現場時,應當通知治安、刑偵部門,并根據現場情況采取以下先期處置措施:
(一)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控制違法犯罪嫌疑人;
(二)組織搶救傷者,排除險情;
(三)劃定警戒區域,疏散圍觀群眾,保護現場,維護好中心現場及周邊道路交通秩序,確保現場處置通道暢通;
(四)進行現場詢問,及時組織追緝、堵截;
(五)及時向上級報告案件(事件)性質、事態發展情況。
第五十八條交通警察發現因群體性事件而堵塞交通的,應當立即向上級報告,并維護現場交通秩序。
第五十九條 交通警察接受堵截任務后,應當迅速趕往指定地點,并按照預案實施堵截。
緊急情況下,可以使用攔車破胎器堵截車輛。
第六十條交通警察發現有被通緝的犯罪嫌疑車輛,應當視情采取跟蹤、堵截等措施,確保有效控制車輛和嫌疑人員,并向上級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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