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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萬富翁的傳承計劃(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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億萬富翁的傳承計劃(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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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國大部分富豪(尤其是企業家)起家于20世紀八十年代,到如今大多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如何將事業和財富傳承給下一代,已經迫在眉睫。然而,打拼事業不易,將財富代代傳承更難。中國有句俗語:“富不過三代。”這似乎是一道魔咒,讓眾多中國富豪尤其是億萬富豪心悸。那么,有沒有辦法打破魔咒呢? 歷史上的眾多實例表明,“富不過三代” 最為重要的原因是中國富豪未在有生之年對身后事業的接班、財產處置作出安排或作出合理安排。
巨額財富是一把雙刃劍。對于通過創業獲得巨額財富的富豪,不但要懂得以人聚財的道理,更要知曉財聚人散的至理。面對巨額財富,很多人都想擁有,如果富豪不早做合理安排,人類貪婪的本性突顯必將引起爭奪,常造成夫妻反目、兄弟成仇,甚至家破人亡、千金散盡。有部分富豪因為忌諱談身后之事,或者未能意識到提早安排身后之事 的重要性,在打拼事業時未及時作出安排,最終使得巨額財富因家庭紛爭大傷元氣乃至消失殆盡。
在本書第一章第二個案例中,北海藥業原董事長何玉良,在掌舵北海藥業對外投資過程中,明知道自己身體狀況不好,甚至在身患疾病時,也未對北海藥業的接班人和財產處置事宜進行安排,導致其猝死后北海藥業陷入一片混亂,公司重組曾一度擱淺。
更多的富豪雖然有意識進行人員和財產安排,但安排本身卻存在較大問題,最終也導致同室操戈、家族破裂。在這方面,即便是極有遠見的超級富豪霍英東也未能幸免。在本書第三章第一個案例中,霍英東在去世前雖然也對財產處置和家族人員責任擔當方面作出了安排,但其安排存在較大缺陷。由于其要求在20年內不得分家,同時在財產掌管方面對霍家幾兄弟安排不當,導致其死后不久霍震寰、霍震宇及其他幾房發生嚴重分歧,引發巨額訴訟,最終導致霍家兄弟反目,霍英東設計的遺產處置計劃也宣告破產。
相反,亦有超級富豪借助專業人員,根據子女實際情況,對事業傳承和財產處置做了合理的安排。在這方面,李嘉誠可謂是典范之一。按照李嘉 誠的分配方案,長子李澤鉅將得到超過40%的長江實業及和記黃埔的股權,以及加拿大最大的能源公司赫斯基35%股權。上述業務是李嘉誠旗下最值錢,也是權重最大的資產(約2000億港元)。而對于小兒子李澤楷,李嘉誠也絲毫沒有吝嗇,給予了大量現金,并全力協助李澤楷的事業。應該說,這種分家方式既對兩兄弟公平,同時依據兩兄弟的性格特征(長子穩重,次子愛打拼)安排長子繼承父業、次子在外打拼。兩兄弟事業并沒有太多交集,故李嘉誠也稱,“兩個兒子以后一定有兄弟做。”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家事法律服務專業團隊對以上問題及相關案例進 行了長期跟蹤調查和系統研究,發現并沒有適合所有億萬富豪事業傳承和財富處置的通行方案,億萬富翁只能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子女的具體情況以及財產情況量身打造專屬計劃。為此,我們摸索出一整套服務方案,將公司治理、金融理財、資產信托和家事法律涉及的遺囑繼承法律規則進行無縫隙對接,為客戶提供專業、富有成效的解決方案。

作者簡介

鄭春杰,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家事法律業務部主任。婚姻與家庭法律專業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法律碩士,清華大學MBA。
于洋,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綜合業務部主任。

名人/編輯推薦

如何使財富留存并增益于后人,如何使“富不過三代”這種凄涼的故事不再發生在自己身上,是目前數量激增的中國富翁群起迫切關注的話題。策略律師家事法律服務專業團隊所撰此書,視角獨特,寓理于事,知識專業精準,相信能為中國富翁們的枕邊讀物。
——張雙根(北京大學法學院副教授,德國柏林洪堡大學法學博士)
家族財富信托是國外富翁進行財富傳承的成熟方式,國內也已悄然興起,財富提早規劃安排,不僅保值增值,更能定紛止爭。此書是國內第一本以家族財富信托中的遺囑信托為切入點解決財富傳承問題的法律專業書籍,其選點精準,分析深入,方案可行,值得中國富翁們閱讀。
——周小明(中國人民大學信托與基金研究所所長)
財富管理與家業傳承沒有通行方案。策略律所家事法律團隊貼近企業家需求,將公司治理、金融理財、資產信托和家事法律涉及的財富傳承等規則進行了無縫隙對接,堪稱是解決企業家后顧之憂的智慧方案。
——王后春(北京異蕾翠玉緣珠寶有限公司董事長)

總 序
律師作為一個職業群體已經活躍在社會生活的各個舞臺上。對于多數百姓來說,律師是精通法律、奔走于法庭、為當事人利益巧言妙辯的打官司者;對于企業而言,律師不僅在法律方面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還可以為企業經營出謀劃策,為企業創造財富,擔當“軍師”、“謀士”的角色。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由一群懷揣理想、富有工作激情的少壯派律師組成。近年來,我們接受客戶委托,成功辦理了不少復雜、有影響的案件,對于我們自己辦理過的案件,我們進行了系統的總結;同時,我們對一些頗具影 響的熱點案件也進行了追蹤研究。對這些案件的總結與研究成果,我們擬以書籍的形式陸續結集出版。
律師除了具有專業、嚴謹、高效的執業品格外,還應當具有智慧。很多復雜事務的處理與解決,不僅涉及法律問題,還涉及到人際關系、社會倫理、政策背景、經濟利益平衡等方面的問題,這些問題互相牽制,沒有超脫法律 專業之外的智慧,則難以把握解決問題的核心所在,不能實現解決問題并使 當事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標。作為一個專業而充滿活力的律師團隊,我們在 精研業務知識的基礎上,注重謀略與方法的運用,這些謀略與方法在我們處 理業務的過程中,經常起到超乎預想的效果。
很欣慰我們對于案件總結與研究的部分成果即將付梓,我們期望通過這些書籍的出版,在提升我們自身實務能力的同時,提高我們的理論水平,也期望這些書籍能夠對讀者起到借鑒與參考的作用,對讀者有所裨益。
是以為序。 謝會生
自 序
隨著經濟的快速飛躍發展,中國GDP已躍居世界第二位,中國富豪的數量不斷激增。根據《全球財富報告》顯示,中國富豪從2002年的21.1萬人增長至2006年的34.5萬人。目前,富豪數量仍在快速增加,中國富豪的財富呈現爆炸性增長。據統計,2006年中國富豪的財富總額已達1.59萬億美元,人均高達500萬美元。
中國大部分富豪(尤其是企業家)起家于20世紀八十年代,到如今大多已經到了退休年齡,如何將事業和財富傳承給下一代,已經迫在眉睫。然而,打拼事業不易,將財富代代傳承更難。中國有句俗語:“富不過三代。”這似乎是一道魔咒,讓眾多中國富豪尤其是億萬富豪心悸。那么,有沒有辦法打破魔咒呢? 歷史上的眾多實例表明,“富不過三代” 最為重要的原因是中國富豪未在有生之年對身后事業的接班、財產處置作出安排或作出合理安排。
巨額財富是一把雙刃劍。對于通過創業獲得巨額財富的富豪,不但要懂得以人聚財的道理,更要知曉財聚人散的至理。面對巨額財富,很多人都想擁有,如果富豪不早做合理安排,人類貪婪的本性突顯必將引起爭奪,常造成夫妻反目、兄弟成仇,甚至家破人亡、千金散盡。有部分富豪因為忌諱談身后之事,或者未能意識到提早安排身后之事 的重要性,在打拼事業時未及時作出安排,最終使得巨額財富因家庭紛爭大傷元氣乃至消失殆盡。
在本書第一章第二個案例中,北海藥業原董事長何 玉良,在掌舵北海藥業對外投資過程中,明知道自己身體狀況不好,甚至在身患疾病時,也未對北海藥業的接班人和財產處置事宜進行安排,導致其猝 死后北海藥業陷入一片混亂,公司重組曾一度擱淺。
更多的富豪雖然有意識進行人員和財產安排,但安排本身卻存在較大問題,最終也導致同室操戈、家族破裂。在這方面,即便是極有遠見的超級富豪霍英東也未能幸免。在本書第三章第一個案例中,霍英東在去世前雖 然也對財產處置和家族人員責任擔當方面作出了安排,但其安排存在較大 缺陷。由于其要求在20年內不得分家,同時在財產掌管方面對霍家幾兄弟 安排不當,導致其死后不久霍震寰、霍震宇及其他幾房發生嚴重分歧,引發巨 額訴訟,最終導致霍家兄弟反目,霍英東設計的遺產處置計劃也宣告破產。
相反,亦有超級富豪借助專業人員,根據子女實際情況,對事業傳承和財產處置做了合理的安排。在這方面,李嘉誠可謂是典范之一。按照李嘉 誠的分配方案,長子李澤鉅將得到超過40%的長江實業及和記黃埔的股權,以及加拿大最大的能源公司赫斯基35%股權。上述業務是李嘉誠旗下最值 錢,也是權重最大的資產(約2000億港元)。而對于小兒子李澤楷,李嘉誠也絲毫沒有吝嗇,給予了大量現金,并全力協助李澤楷的事業。應該說,這種分家方式既對兩兄弟公平,同時依據兩兄弟的性格特征(長子穩重,次子愛打拼)安排長子繼承父業、次子在外打拼。兩兄弟事業并沒有太多交集,故李嘉誠也稱,“兩個兒子以后一定有兄弟做。”
北京策略律師事務所家事法律服務專業團隊對以上問題及相關案例進 行了長期跟蹤調查和系統研究,發現并沒有適合所有億萬富豪事業傳承和財富處置的通行方案,億萬富翁只能是根據自身實際情況、子女的具體情況 以及財產情況量身打造專屬計劃。為此,我們摸索出一整套服務方案,將公 司治理、金融理財、資產信托和家事法律涉及的遺囑繼承法律規則進行無縫 隙對接,為客戶提供專業、富有成效的解決方案。
對于以上研究成果,我們結集出版。本書分為八章,分別就公司治理、隱秘財產、情人及同性朋友等特殊主體、涉外繼承、身后公益捐贈、遺產信托和遺囑等八大方面進行論述,將公司治理與家庭資產安置、金融理財與遺產安排、信托與遺囑相結合,力圖解決實踐中億萬富翁亟待解決的傳承問題。我們有理由相信,億萬富翁提前做好以上八個方面準備,制定適合的傳 承計劃,能達到生者和、死者安的良好效果。這也是本書取名為《億萬富翁 的傳承計劃》的初衷所在。
由于自身水平所限,謬誤之處在所難免,可能部分觀點也有失偏頗,在此,我們衷心希望各位讀者不吝賜教。

目次

第一章企業核心人員身故風險防控
案例一:史玉柱倡導“活人追悼會”
案例二:董事長無遺囑對北生藥業的重大沖擊
第一節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授權、放權
一、實際控制人和控股股東的重要作用
二、防范機制的建立
第二節高管職位的制度安排
一、公司高官的重要作用。
二、防范機制的建立
第三節公司章程條款或其他制度條款的設計
一、章程明確身故股東股權轉讓、繼承等問題,并逐漸使其規范化
二、完善公司證照印章管理使用辦法
三、制定財務賬目備份的分類管理辦法
第四節商業秘密備份
一、進行備份
二、買斷資源
第五節企業核心人員風險防范意識的樹立
一、風險意識的建立需要學會自我釋放壓力
二、風險意識的建立需要樹立豁達的人生態度
三、風險意識需要有足夠的風險防范意識
第二章實名資產的繼承
案例一:新中國成立首宗溫州遺產大案
案例二:喬布斯的巨額遺產信托安置
第一節理財產品的繼承
一、股票、債券的繼承
二、基金的繼承
三、信托資產的繼承
四、其他理財產品的繼承
第二節知識產權的有效傳承
一、著作權的繼承
二、商標權的繼承
三、專利權的繼承
四、其他工業產權的繼承
第三節房產、銀行存款的繼承
一、房產的繼承
二、農村宅基地上建造房屋的繼承
三、土地使用權的繼承
四、銀行存款的繼承
第三章未登記資產的繼承
案例一:香港霍氏家族隱匿遺產風波
案例二:一代宗師季羨林的遺產糾葛
第一節代持權益的有效繼承
一、代持股份概述
二、代持股權的繼承風險
三、代持股權繼承的風險防范
四、其他代持權益的繼承風險防范
第二節未登記名下的實物繼承
一、字畫、古董、郵票等收藏品、藝術品的特殊繼承
二、未登記名下房地產的繼承
三、未登記名下車輛的繼承
第四章對特殊主體的遺囑安排
案例一:十堰富豪申天志非婚生女繼承案
案例二:藝人張國榮同性朋友繼承遺產
第一節父母的遺囑繼承
一、生父母的遺囑繼承
二、養父母的遺囑繼承
三、繼父母的遺囑繼承
第二節配偶、情人及同性朋友的遺囑繼承
一、配偶的繼承
二、情人與遺產
三、同性朋友取得遺產的情形
第三節子女的遺囑繼承
一、遺腹子的繼承
二、婚生子女的繼承
三、非婚生子女的繼承
四、養子女的繼承
五、繼子女的繼承
六、獨生子女的繼承尷尬
第五章區際繼承和境外繼承案例一:澳門賭王何鴻家族爭產風波
案例二:首富鄧肯“省”20億美元遺產稅
第一節區際資產繼承
一、區際資產繼承法律現狀
二、區際資產繼承法律制度差異
三、內地居民繼承香港地區遺產
四、內地居民繼承澳門地區遺產
六、解決中國區際繼承法律沖突應遵循的原則
第二節境外資產繼承
一、境外資產繼承概述
二、境外繼承法律適用原則
三、各國法系關于法定繼承的差異
四、我國關于涉外法定繼承法律適用的規定
五、境外遺囑繼承的法律適用
六、我國關于涉外遺囑繼承法律適用的規定
第六章慈善公益遺產捐贈案例一:比爾·蓋茨的遺產捐贈基金案例
案例二:李嘉誠的第三個兒子“慈善基金會”
第一節慈善事業發展概況
一、國際慈善事業發展概況
二、我國慈善事業發展概況
三、中外公益信托
第二節境內遺產捐贈
一、捐贈機構的選任
二、捐贈協議的簽署
三、捐贈財產的轉移
四、捐贈協議的履行
五、遺產捐贈的監察
第七章遺產信托
案例一:戴安娜王妃信托千萬遺產
案例二:新鴻基郭氏豪門內斗
第一節遺囑信托
一、遺囑信托的概念
二、遺囑信托的發展
三、遺囑信托的制度優勢
四、遺產信托的法律規定
五、我國遺囑信托的現狀
第二節遺囑信托的辦理
一、受托人的選擇
二、遺囑信托的協議
三、遺囑信托的成立
四、遺囑信托的監察
第八章遺囑案例一:亞洲女富豪龔如心“世紀遺產案”
案例二:爭奪千億遺產對簿公堂
第一節遺囑的概念及富豪遺囑的特殊性
一、遺囑的內容
二、遺囑的形式
三、遺囑的生效與效力
四、富豪遺囑的特殊性
五、律師的作用
第二節遺囑的變更、撤銷與保管
一、遺囑的變更、撤銷
二、遺囑的保管
第三節遺囑執行及相關事務代理
一、繼承執行的時間和地點
二、繼承執行的財產范圍
三、繼承執行人
四、越權處分
五、繼承的放棄與接受
六、遺產債務的清償和遺贈交付的順序
七、遺產的分割
第四節遺產繼承糾紛
一、主體爭議
二、遺囑辨偽
三、資產核查
四、律師委托

書摘/試閱



控制人著眼于控制,體現了問題的本質;實際控制人是存在于控股股東背后的真正對公司的決策起決定作用的人,掌握著公司的控制權。控制權能夠實際決定和實質影響公司的經營方針、決策和經營管理層的任免,一旦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公司的經營方針、決策、組織機構運作和業務運營都可能發生重大變化,給發行人的持續發展和持續盈利能力帶來重大不確定性。實際控制人在公司中,一是實際上享有上市公司的控制權,當他們行使這種控制權時,控制人通過控制股東操縱股東(大)會來實現自己的意志;二是往往控制著公司財產。因此除了對上市的影響之外,實際控制人和控股股東在公司中的重要作用只是明暗之別。
那么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身故會對公司造成哪些影響呢?
(一)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身故對公司注冊資本或資本維持具有決定性的作用
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是一個公司最大或占較大比重的出資人,他們的出資在公司的注冊資本中占很高的比例,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作為公司資本的主要出資者,他們的身故除直接造成公司注冊資本波動之外,出資變化還直接影響股東層結構發生變化,甚至控股股東易主,導致公司的權力分配和管理層重組,這些都會造成公司運營的混亂。
在控股股東繼承人不愿繼承股權,而且沒有股東或股東以外的人購買身故股東股份時,就相當于股東撤資,應按照法律規定的減資程序(《公司法》第178條)來進行,即股東會做出減資決議一修改公司章程一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一通知債權人并予以公告一變更登記。這很可能影響公司法律形式甚至關系到公司最終存續與否。由于法律對公司的注冊資本有嚴格的規定,即公司減資后不能少于法定注冊資本,如果少于注冊資本的就要按照法律規定由股東(大)會做出決議并更改公司章程辦理相應變更手續或做出不成立公司的決議。這對公司以后的運營、實力、債權人和合作伙伴的信心等都有很大的影響,注冊資本是一個公司實力和承擔法律責任的體現,公司的注冊資本維持對于一個公司的健康持續發展非常重要。
當然,如果是具有社會影響力的控股股東身故,那么給公司帶來的不利影響更為巨大。因為其本身對公司的價值已經遠遠超過了其對公司的出資。
(二)公司內部權力機構和管理層的組成人員面臨重新洗牌
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身故造成撤資或股份轉讓,使得公司的股東所占股份比例發生變化。新的實際控制人或控股股東出現,操縱股東(大)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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