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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舞蹈哲學史:樂記篇與中國舞蹈理論之濫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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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舞蹈哲學史:樂記篇與中國舞蹈理論之濫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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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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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國舞蹈哲學最早的論述可見於《樂記》中,其中論及舞蹈的本質、元素、結構、功能及分析法等。在歷史上中國舞蹈與儒、道、佛家哲學有著密切的關係,舞動肢體間所表現的優雅藝術動作,將之賦予靈魂及老莊學說,更進一步確立了「意象」為舞蹈的核心元素。
以《樂記》為中國舞蹈理論核心起始,從而檢視舞蹈內涵與歷史文化之間的關聯。

作者簡介

廖抱一
學歷:英國倫敦城市大學拉邦舞蹈中心博士
經歷:曾任民生報藝文版記者、紙風車劇團企劃
現職:臺北市立體育學院舞蹈學系助理教授

目次


自序 3
導言 9
第一章 《樂記》外考證─比對志書、體例及引文 13
第一節 史志或收錄文獻名目之考察 15
第二節 文字體例及引文之考察 22
第二章 《樂記》內考證─思想脈絡之考察 31
第一節 考鏡思想源流的方法 32
第二節 先秦著書習性之考察 42
第三節 時代背景之脈絡 46
第四節 文脈與段落之比較 58
第三章 《樂記》年代之推論 75
第一節 「情」之命題及義涵演變 77
第二節 「性」之命題及義涵演變 95
第三節 《樂記》的思惟比對與年代斷定 117
第四章 《樂記》中所現之舞蹈哲學 125
第一節 舞蹈的本質 127
第二節 舞蹈的形式 129
第三節 舞蹈的感情 132
第四節 舞蹈的主旨與題材 135
第五節 舞蹈的功能 141
第五章 《樂記》對舞蹈理論與實務發展之啟發 147
第一節 對感知的重視 149
第二節 對人文精神的重視 150
第三節 對意象的重視 152
第四節 藝術多元發展的共同源頭 153
後記 155
參考書目 159

書摘/試閱

一章 《樂記》外考證
─比對志書、體例及引文
「文獻材料的真偽鑑定」指的是對文獻史料的產生時代、產生地點、著作者、及文獻史料原形的確定。如果研究古籍文獻不辨其時空背景,粱啟超於《古書真偽及其年代》中已指出,於史蹟方面,將造成歷史演化系統之紊亂,及社會背景混淆,並易顛倒事實是非,從而影響於道德及政治。而於思想方面,將同樣造成時代思想紊亂及學術源流混淆,因而易使學者枉費精神而得致錯誤之果。
在傳統的學術領域中,這類工作大多歸於辨偽之學。歷朝有許多學者皆談到辨偽的方法,而總其要,可以明代胡應麟《四部正譌》所提出檢核偽書之八法為代表:

1.覈之七略以觀其源
2.覈之群志以觀其緒
3.覈之並世之言以觀其稱
4.覈之異世之言以觀其述
5.覈之文以觀其體
6.覈之事以觀其時
7.覈之撰者以觀其託
8.覈之傳者以觀其人

其中前二條指出辨偽之法,首先可以透過比對史志或收錄文獻名目來進行。
第一節 史志或收錄文獻名目之考察
對鑑別先秦文獻來說,可資比對之史志及目錄,即為《別錄》、《七略》、及《漢書‧藝文志》。《別錄》為劉向所作,其於西漢成帝時,奉詔校對並編輯西漢前之文獻典籍,蓋經秦皇焚書及漢初鼓勵獻書,有關先秦典籍之情形不明,於是劉向乃將所收納的書,認為可信為先秦著作的,條列篇章名目,並做簡單的摘要,進呈給漢成帝,後集而寫成《別錄》。西漢末葉時,劉向子劉歆繼承父業,將其父所遺漏或失誤的部分做了增補修訂,並對先秦文獻建構起清楚的分類,另外寫成《七略》一書。到了東漢初,班固以《七略》為本,保留其文獻分類及篇目條列,但刪去各類之摘要,另稍增補一些西漢時之著名著作,寫成《漢書‧藝文志》。
由於《別錄》、《七略》、《漢書‧藝文志》乃是經三位大學者所考訂過的目錄,同時兩漢時代又距先秦不遠,三人於考訂時佔有許多優勢,因此歷朝歷代的學者咸以為這三本書是鑑定先秦文獻最根本的依據,若一文獻三書皆沒有收錄,該文獻則為後代偽造。
然而,現代著名的目錄學大家余嘉錫於《古書通例》中指出欲辨古籍真偽,即使依照史志及目錄所載來鑑別,仍然可發現有遺漏及未收入者。就《漢書‧藝文志》來說,有明見於《漢書》的本紀列傳,確為劉、班時書,而《漢書‧藝文志》卻未收者數種。如〈楚元王傳〉記載「元王亦次之詩傳,號曰《元王詩》,世或有之」,但是〈藝文志〉卻沒收。另如〈禮樂志〉中記載「今叔孫通所撰禮儀,與律令同錄,臧於理官,法家又復不傳,漢典寢而不著,民臣莫有言者」,此乃班固自言叔孫通曾寫禮儀之書,但因藏於宮中,屬於國家法典,因此不像其他著作一樣被收錄進史志中。《後漢書‧曹褒傳》言:「班固上叔孫通《漢儀》十二篇」,是班固得書而不錄入史志之證言。
此外,余嘉錫還指出,

前漢末年人著作,未入中秘者,《七略》不收,《漢書》亦遂不補也。《七略》之作,由於奉詔校書,故當時人著作,成書較後者,皆不收入,班固直錄《七略》新入者僅三家,劉向、楊雄,以大儒負盛名,杜林《蒼頡訓纂》,因其為小學書,家絃戶誦,故破例收入,其餘皆不甚留意。〈王莽傳〉之《樂經》,〈律歷志〉之《三統歷》,並不見錄,他可知矣……〈藝文志〉於漢時書,不盡著於錄,證之本書,章章可考。其他古書,真出於西漢以前而不見於志者,皆可以三例推之。

除了余嘉錫所舉之例外,南宋學者王應麟作《考證》時已增入不著錄之書27部,民國學者章炳麟、顧實等亦曾舉出其他遺漏。由上,如胡應麟所立之綱而在傳統中被深信不疑之法,經余嘉錫等治學大家所檢核後,依其經驗而補註曰:「據史志目錄以分真偽之法,不盡可憑也」。
從上述比對史志之辨偽法則及治學大家之經驗談,來對《樂記》之成文年代及著作者做考證,並檢視前輩學者們所提出之說法,可以發現,這樣的做法其實所得有限,並不能對《樂記》年代作者進行有效鑑定。
前輩學者們所提出的說法,大抵分為幾種:有認為是戰國初年之公孫尼子所作,有認為是西漢河間獻王劉德所作,亦有認為是兩漢間的許多儒生所共作。不論是那一種說法,考之文獻,可見皆是從以下三段材料為本所做的推斷。
第一段乃是《漢書‧藝文志》中,班固據《七略》所記載者:

武帝時,河間獻王好儒,與毛生等共采周官及諸子言樂事者,以作樂記,獻八佾之舞,與制氏不相遠。其內史丞王定傳之,以授常山王禹。禹,成帝時為謁者,數言其義,獻二十四卷記。劉向校書,得樂記二十三篇,與禹不同,其道浸以益微。

第二段乃是東漢末葉古文經大家鄭玄對《樂記》及《別錄》所做的考證:

名曰《樂記》者,以其記樂之義,此於《別錄》屬樂記。蓋十一篇合為一篇,謂有〈樂本〉,有〈樂論〉,有〈樂施〉,有〈樂言〉,有〈樂禮〉,有〈樂情〉,有〈樂化〉,有〈樂象〉,有〈賓牟賈〉,有〈師乙〉,有〈魏文侯〉,今雖合此,略有分焉。
第三段則是《隋書‧音樂志》中單獨出現的一句話,記錄沈約答梁武帝問樂:

晉中經簿無復,《樂書》、《別錄》所載,已復亡逸。案漢初典章滅絕,諸儒捃拾溝渠牆壁之間,得片簡遺文,與禮事相關者,即編次以為禮……樂記取公孫尼子。

從第一段材料中,可知班固所見之《樂記》收錄有兩個版本,一是漢武帝時河間獻王劉德與毛生等所編或作,而由王禹所傳之《樂記二十四卷》,一是漢成帝時劉向所收之《樂記二十三篇》。今天所見的《樂記》,則出於武帝與成帝間之漢宣帝時,戴聖所編輯之《小戴禮記》四十九卷中之第十九卷,內文或可更細分為十一個小篇章。由於《漢書‧藝文志》本身並沒有將這三者間的關係異同交待清楚,因此學者們的分歧意見,即在於判斷《禮記》之《樂記十一章》與《樂記二十三篇》及《樂記二十四卷》之間的關係。
有學者認為,如果可確定《樂記十一章》真為劉向所收錄,則可斷言《樂記》應是先秦文獻。可是,既然劉向之《別錄》及劉歆之《七略》已亡佚,無法比對《漢書‧藝文志》所載是否屬實,並查看《樂記十一章》是否即是劉向《樂記二十三篇》中之十一篇,因此,寧可持懷疑的態度而不予採信《樂記》被劉向所收。反之,在《漢書‧藝文志》中有稍為明確的說詞:「河間獻王好儒,與毛生等共采周官及諸子言樂事者,以作樂記」,雖然不無輕信之嫌,但仍比前者可信,因而主張《樂記》及河間獻王劉德所作,非先秦文獻。
另一方面,有學者認為《樂記十一章》即是劉向《樂記二十三篇》中之十一篇,其所依據者,即為第二段材料中所示鄭玄的考證。鄭玄似乎有看過劉向《別錄》,並比對過《樂記十一章》與《樂記二十三篇》中的篇章名目是相符合的。其後唐代的孔穎達在編撰《禮記正義》及張守節在寫《史記正義》時,皆引用了鄭玄的說詞,而持相同的觀點。後世學者即相信鄭玄之說,認為《樂記》為先秦文獻。
第三段材料則提出新的說法。《隋書》的主編是唐太宗時代的名臣魏徵,其所記南朝沈約回答梁武帝的話中,指出劉德之《樂記二十四卷》及劉向之《樂記二十三篇》到了晉代時皆已亡佚,《禮記》第十九篇之《樂記》與兩者的關聯異同實不可考,但《樂記》卻可知乃是摘取自先秦時人公孫尼子的著作。至於為何可知,沈約並無多作說明,魏徵亦無多加考證。學者們只是如同相信《漢書‧藝文志》河間獻王「以作《樂記》」的肯定語氣一般,相信了《隋書》中魏徵與沈約的說詞。
另外,清代馬國翰編輯《玉函山房輯佚》時,曾收納《公孫尼子》十五條佚文,其中一條來自唐玄宗時代的徐堅《初學記》引《公孫尼子》「樂者審一以定和,比物以飾節」,另一條來自唐德宗時代的馬總《意林》引《公孫尼子》「樂者先王所以飾喜也。軍旅者先王所以飾怒也」。這兩條確實可見於《樂記》之中,然徐堅與馬總是否見過《公孫尼子》全文,或只是曾從《樂記》中抄錄該兩條,而依《隋書》所記,將之歸於公孫尼子,則不得而知,但憑學者自由採信。
由於上述學者的判斷,皆出於「相信」,而非明確的文獻辨證,因此,另有學者認為無論是出於劉德或公孫尼子之說皆不可信。這些學者另考慮到《樂記》的十一章中有許多文詞是與《荀子‧樂論》、《呂氏春秋》、《淮南子》等等秦漢之際之古文獻相同或相似,因此主張《樂記》乃是西漢的儒者所共同編寫的文章,後來收入《禮記》中,而非先秦時所作。
綜觀上面的幾種說法,可以得到如下的評斷:首先,史志中的文獻內容,本身即無法清楚的提供必要的資訊,以供判斷《樂記》的成文年代,或與《別錄》、《七略》間之關係。第二,學者們所各自採用的說詞來源,不論信與不信,皆有所弊。一方面,班固所言劉德作《樂記》、鄭玄所言劉向收《樂記》、魏徵與沈約所言《樂記》取公孫尼子,皆只為一人一家之言,在史料上並無法找到直接佐證,如果相信的話,有點單薄,失之輕信。另方面,班固、鄭玄、魏徵等,皆為當世之大家學者,而其所言又不必相互矛盾,《樂記》可以為公孫尼子於先秦時所作,收於劉向《別錄》,而記載於班固《漢書‧藝文志》中,為劉向《樂記二十三篇》中之一部分,如果不信,則又過於懷疑,失之於武斷。因此,從這些評斷中可知,《樂記》不論是否見於《別錄》、《七略》及《漢書‧藝文志》,並不足以稱說其是或非為先秦時之書,除非有新史料出土或新的辨偽校勘法,否則分歧意見似難有一定論。
第二節 文字體例及引文之考察
透過考察一篇文獻之文字體例,及其他文獻中對該文獻之引用文句,如同比對史志目錄一般,亦往往可以幫助「文獻材料的真偽鑑定」,辨別該文獻史料的產生時代、產生地點、著作者、及文獻史料原形。是故在辨偽法則中,亦包含了文字體例之檢核,如胡應麟《四部正譌》中所述之第三、四、五、六條:「覈之並世之言以觀其稱、覈之異世之言以觀其述、覈之文以觀其體、覈之事以觀其時」。
如此之辨偽法則,其實已和訓詁學有所重疊。訓詁學乃是研究文字音義之學問。歷史學者甲凱於《史學通論》中嘗解釋「語文方面,凡字音、音形、字義、文章,每一個時代皆有其特點。如果能在古文字學方面下功夫,必可由此辨古書的真偽」。最著名之例,即為瑞典漢學家高本漢教授(Prof. Bernhard Karlgren, 1889-1978)所著之《左傳真偽考》,其中援引中國文字古音古義之考據,以證《左傳》產生的年代,胡適曾為其作序並盛讚之。
除了辨偽學與訓詁學外,校勘學也同樣把焦點放在如何考察文字體例及引用文句上。現代著名的校勘學大家張舜徽於《中國古籍校讀指導》中解釋,

古書傳世既久,自然免不了存在許多錯誤。特別是雕版印刷術沒有盛行以前,書係手寫,更容易以譌傳譌,舉凡字體的缺謬,語句的脫落,乃至衍文增句,無所不有。假若不能找到比較好的本子和比較早的本子去校對,便很難考見古書原來的面目;更無由進一步探索其中的內容了。所以校書工作是讀書過程中最重要的工作。

如此,文獻在傳抄過程中,多一字或少一字,即會影響內容義理之領會,及時空背景之掌握。張舜徽以《漢書‧藝文志》為例,其中記載漢武帝末,魯共王壞孔子宅而發現《古文尚書》,後來「安國獻之」,孔子的後人孔安國將該書獻給漢武帝。然對照《史記‧孔子世家》,其中記載「安國為今皇帝博士,至臨淮太守,蚤卒」,似乎孔安國在漢武帝中期時即已謝世。如此漢武帝末時,安國已卒而何能獻書?《史記》與《漢書》必有一誤,《古文尚書》的發現年代、進獻年代,及孔安國的生卒都成疑問。其實,這個問題已由清初學者閻若璩及朱彝尊考證後,依荀悅之《漢紀》所載,校訂為「安國家獻之」,《漢書‧藝文志》中脫一「家」字。
張舜徽另以《後漢書‧鄭玄傳》為例,其中記載鄭玄「不為父母昆弟所容」,而此似乎與鄭玄做為一代古文經學家之持穩德行有違,袁宏《後漢紀》中即盛讚鄭玄德行:「鄭玄造次顛沛,非禮勿動」。對於鄭玄人格德行之懷疑,直到清乾隆六十年,阮元在山東學政任內,到鄭玄故鄉拜謁時,偶得一石碑,與《後漢書‧鄭玄傳》相校對下,始發現「不為父母昆弟所容」其實應為「為父母昆弟所容」,《後漢書》中多了一個「不」字。而此一字之衍文,使鄭玄受誣逾千年矣。
以文字體例及引文之校對,來辨別原文獻之內容正誤及釐清其著作年代,一般來說是很可行的,以這樣的方法來檢核《樂記》,確實也將有一些重大的新發現。所謂新發現者,乃因為在1993年時曾於湖北出土了一批竹簡,稱為《郭店楚簡》,其中簡文,有可與《樂記》相校核比對處,其中亦是以一字之差,而使《樂記》與《郭店楚簡》兩者之獨特性彰明不少。由於這是新出土的文獻史料,因此以往研究《樂記》的學者,尚未注意到此「一字之差」的重要性,亦沒有機會對此做精細的研究。關於此點,以下(第二章)論及《樂記》內容思想時將有詳細分析。
至於以往學者對《樂記》所進行的文字體例及引文之校對,則有一些評斷值得提出。以文字體例與引文來校讀古文獻,特別是先秦文獻,需要注意到一些限制,這些限制,其實乃源於先秦文獻之獨特寫作方式與背景。
首先,張心澂《偽書通考‧總論》指出,印刷術發明前,特別是先秦時代,學者寫作的環境是很辛苦的,有獨特的限制:「古人寫字用簡冊刀錐,及進而用竹帛毛筆漆書,均不若今之紙墨之便,更不如印刷術發明後流傳之廣」,因此,古人記述言論,即有一種與現代人不一樣的習性─古人不自著書,而由門人學生記之,或古人著書不以為是自己的思想,而視作是公天下的言論。

在政治界或學術界重要之人,其口說及行事,往往由其門人或後人記之,孔子所謂述而不作是也……章學誠曰:『古人之言,所以為公也,未嘗矜於文辭而私據為己有也』(文史通義‧言公上)。故在孔子以前本無自行著書之事,即偶有所言,或係受前人之語,或係一己之思想,筆之於簡冊,亦以備遺忘,無所謂書之體例。其簡冊傳於他人或後人,即以其所言者應用。嗣後復展轉相傳,連經傳者自己之思想偶筆之於簡冊者,亦一併相傳。書為應用而設,不為傳名而設,故簡冊流傳,其著者姓名,即不自著於冊,亦往往湮沒弗彰。

《論語》、《管子》、《莊子》皆是其例,非由孔子、管仲、莊子自己書寫,而是由其門人記錄其言行,有時並加入各自的闡發應用之說,而成其篇。基於這樣的認識,於是余嘉錫對於以校勘文字而辨偽,在《古書通例》中有補充說明:

考之本書以驗其記載之合否。然古書本不出自一人,或竹帛著自後師,或記敘成於眾手,或編次於諸侯之客,或定著於寫書之官。逸事遺聞,殘篇斷簡,並登諸油素,積成卷帙。故學案與語錄同編,說解與經言並載。又箋注標識,混入正文,批答評論,咸從附錄……是則即本書記載以分真偽之法,容有未盡也。

以往有學者批評《樂記》的十一章中,有些是觀點論述,有些是對話語錄,似乎在體例上不一致,而內容有時精簡,有時又針對不同的小議題(如禮樂功能)詳加闡述,似乎筆法也不一。特別是發現有些段落,也曾類似的出現於其他古文獻中,如戰國時的《荀子‧樂論》、戰國與秦代之際的《呂氏春秋》、及漢初的《淮南子》等,因此主張《樂記》乃是在漢代時不同人對古文獻的抄錄匯編,非先秦之作。
然而,由上述張心澂與余嘉錫的校勘經驗觀之,這些對《樂記》文字體例的批評,或許是對古文的書寫環境限制與習性不了解或誤解。蓋《樂記》者,可為先秦學者記錄其師尊所教導之言,因而論述與語錄同編或不足為怪矣。另外《樂記》中論述有詳細與提綱之別,或為將師者的「經言」與學者對「經言」的「說解」並載的情形,或是代師記述的傳言者將自己的箋注標識,混入正文的情形。因此,文體風格之不一致,並不足以推斷《樂記》非為先秦之作,甚至如此不一致的文體,似更符合先秦時人的著作習性。以《樂記》而言,依文字體例來校定成文年代,似不是一個有效的可行之法。
在引文的考察方面,本來,若是文獻在引用時有註明出處,那麼引文則有辨別著作年代之用。如甲凱《史學通論》中解釋:

如甲書稱引乙書或乙書的作者,史學家便可以推定乙書一定在甲書以前……此極明顯之事實,為考史的簡單辦法。可惜舊日文人著書稱引前著,往往不標明著述的年代,令後人難明,即使是博雅如顧亭林,他所作《日知錄》亦有此病,為此增加考證的困難。

然而,引文需說明出處乃是今人的習性,越是遠古之人,基於前述的寫作環境限制與習性,在文獻稱引上亦有異於現代人的作法。張舜徽《中國古籍校讀指導》中解釋,

古人引書,不一定完全符合於原文,做到一字不差。特別是在引用之際,有節略其辭的,也有引用書意的。這在顧炎武《日知錄》卷二十,已經說的很清楚。至於倉卒引用的時候,將原來文字弄錯或將內容顛倒了的,更不可勝數。

這種習性,即呼應前述章學誠所說「古人之言,所以為公也」的觀念,亦符合張心澂所解釋,古人著書記述乃是為了「備遺忘」,而可供人「以其所言者應用」,即利用同樣或類似的詞句再自行增刪改寫,以表己意。事實上,這種著書的體例,古稱「述」或「編述」,以別於使用全新文詞來論說新觀點之「作」或「著作」。
以往學者對《樂記》的批評中,有以不同引文間多或少幾個字為由,而判斷《樂記》非先秦之著述者。如徐復觀於《中國藝術精神》中,比較《玉函山房輯佚》所收納《公孫尼子》與《樂記》相關的二條佚文,指出來自徐堅《初學記》引《公孫尼子》「樂者審一以定和,比物以飾節」之文,比《樂記》在句子開頭少了一個「故」字。而另一條來自馬總《意林》引《公孫尼子》「樂者先王所以飾喜也。軍旅者先王所以飾怒也」之文,比《樂記》除了在開頭少一發語詞「夫」字,及句中少了連詞「之」字外,主要在「軍旅」下少了「鈇鉞」兩字。徐復觀因而以為,《公孫尼子》如果確有其文,且成文於戰國時期,「《樂記》中引用此文,卻無端多出鈇鉞二字,這在引書的例子裡也是很少見的」,隨之認為《初學記》與《意林》應係轉引自《樂記》,而《樂記》成文於漢初,其中有許多抄錄《荀子‧樂論》的片段。
類似的例子,亦可見於以《史記‧樂書》與《樂記》的相比較上,由於《史記‧樂書》開頭多了對秦漢樂歌創作的綜述,結尾亦多了對舜與紂樂的批評、晉平公聽師曠鼓琴、及太史公評論等段,有學者即以為《樂記》乃成於《史記‧樂書》後,摘錄《史記‧樂書》片段而成。亦有學者以同樣理由,卻持相反意見。
然而,如果明瞭了前所述及的古人引文習性,以之來檢討諸如上述以引文來斷定《樂記》年代的作法,可知這些斷定皆屬無效。引文中所少之字,或為轉述者為圖便利所省,或為脫字。而引文中所多之字,或為傳述者理解並記憶原文時,自然產生的不影響原意的用語更動。更有甚者,引文有所更動,乃因使用該引文之古人所為,是一種「編述」文體,而非「著作」。於是,從引文間的字詞與字數比較,想得出關於文獻著作年代、釐清何者為轉鈔者、何者為原文獻,至少以《樂記》而論,是不能的了。
有鑑於這些情況,余嘉錫《古書通例》亦做了補充小結:

考之群書之所引用,以證今本是否原書。然古書皆不免闕佚。蓋傳寫之際,鈔胥畏其繁難,則意為刪併,校刻之時,手民恣其顢頇,則妄為刊落……是則援群書所引用,以分真偽之法,尚非其至也。

從以上的討論中,可以做一個小歸結。考察史志目錄、文字體例、及引文之法,對《樂記》而言,皆不是鑑別著作時空背景之有效良法。而在辨偽、校勘及訓詁中,另有以思想來辨證之法。考察文獻思想,將不只是有鑑定文獻真偽、著作時空之功,同時亦有考證文獻內容,釐清思想脈絡之效。於此,將使文獻校讀從「外考證」進入「內考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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