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目次
附:
國家賠償費用管理條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賠償委員會審理國家賠償案件程序的規定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適用修改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案由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家賠償案件立案工作的規定
人民檢察院國家賠償工作規定
書摘/試閱
國家賠償費用的管理應當依法接受監督。
第五條賠償請求人申請支付國家賠償費用的,應當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與申請有關的生效判決書、復議決定書、賠償決定書或者調解書以及賠償請求人的身份證明。
賠償請求人書寫申請書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他人代書;也可以口頭申請,由賠償義務機關如實記錄,交賠償請求人核對或者向賠償請求人宣讀,并由賠償請求人簽字確認。
第六條申請材料真實、有效、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即為受理。賠償義務機關受理申請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
申請材料不完整的,賠償義務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3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賠償請求人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賠償請求人按照賠償義務機關的要求提交補正材料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補正材料即為受理。未告知需要補正材料的,賠償義務機關收到申請材料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虛假、無效,賠償義務機關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理由。
第七條賠償請求人對賠償義務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0日內向賠償義務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依法作出決定。
上一級機關認為不予受理決定錯誤的,應當自作出復核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通知賠償義務機關受理,并告知賠償請求人。賠償義務機關應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受理。
上一級機關維持不予受理決定的,應當自作出復核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賠償請求人并說明理由。
……
主題書展
更多主題書展
更多書展本週66折
您曾經瀏覽過的商品
購物須知
大陸出版品因裝訂品質及貨運條件與台灣出版品落差甚大,除封面破損、內頁脫落等較嚴重的狀態,其餘商品將正常出貨。
特別提醒:部分書籍附贈之內容(如音頻mp3或影片dvd等)已無實體光碟提供,需以QR CODE 連結至當地網站註冊“並通過驗證程序”,方可下載使用。
無現貨庫存之簡體書,將向海外調貨:
海外有庫存之書籍,等候約45個工作天;
海外無庫存之書籍,平均作業時間約60個工作天,然不保證確定可調到貨,尚請見諒。
為了保護您的權益,「三民網路書店」提供會員七日商品鑑賞期(收到商品為起始日)。
若要辦理退貨,請在商品鑑賞期內寄回,且商品必須是全新狀態與完整包裝(商品、附件、發票、隨貨贈品等)否則恕不接受退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