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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破產法解釋(一)、破產法解釋(二)(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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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企業破產法司法解釋理解與適用:破產法解釋1·破產法解釋2》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

目次

第一部分條文全本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自2011年9月26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
(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第二部分新聞問答
依法受理破產案件保障企業規范退市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答記者問
積極追收債務人財產充分保障債權人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二)》答記者問
第三部分條文釋義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
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導 言】
【條文主旨】
【規范目的】
【原理與適用】
第一條 【破產原因的具體情形】
【條文主旨】
【規范目的】
【原理與適用】
一、破產原因的概念
二、對破產原因的不同立法主義
三、我國破產法對破產原因的規定
四、對本條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一)司法解釋制定背景情況
(二)理解與適用
【法律、司法解釋及案例】
第二條 【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認定】
【條文主旨】
【規范目的】
【原理與適用】
一、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概念的法理分析
二、對本條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司法解釋及案例】
第三條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認定】
【條文主旨】
【規范目的】
【原理與適用】
一、對“資不抵債”概念的法理分析
二、對本條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司法解釋及案例】
第四條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認定】
【條文主旨】
【規范目的】
【原理與適用】
一、對“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概念的法理分析
二、對本條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司法解釋及案例】
第五條 【企業法人解散后債權人提起破產申請】
【條文主旨】
【規范目的】
【原理與適用】
一、對解散后或者清算中企業的破產申請
二、破產程序與清算制度的銜接
三、對本條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司法解釋及案例】
第六條 【債權人申請破產時的舉證責任】
【條文主旨】
【規范目的】
【原理與適用】
一、提出破產申請時應提交的文件
二、當事人舉證責任的分配
三、對本條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司法解釋及案例】
第七條 【法院對破產申請的審查】
【條文主旨】
【規范目的】
【原理與適用】
一、破產案件受理期限
二、對本條規定的理解與適用
【法律、司法解釋及案例】
第八條 【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交納】
【條文主旨】
【規范目的】
【原理與適用】
一、破產案件訴訟費用
二、破產案件訴訟費用的交納
……
第四部分 附錄

書摘/試閱



五、代償取回權產生的原因
代償取回權產生的原因既可以由債務人或者管理人不當轉讓取回權人的財產形成,也可以因自然原因、第三人原因造成。
1.由債務人轉讓取回權人的財產發生的代償取回權。由于債務人轉讓取回權人財產本質上是無權處分行為,所以有的情況下,權利人可以通過處分行為無效制度取回自己的財產。但是,如果受讓人未及時返還原物,或者已將財產轉讓、消費,或者符合善意取得的條件,財產無法返還時,在進入破產程序后,權利人可以通過行使代償取回權或者以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的方式得到救濟。如果債務人在破產案件受理之前轉讓權利人財產,受讓人于管理人接管財產之前仍未向債務人返還原物或者支付對價、賠償金,不構成善意取得的,權利人可以直接向受讓人主張財產返還請求,也可以向管理人提出請求,以管理人接管的債務人向受讓人的請求權為對象,行使代償取回權。如果債務人在轉讓他人財產之后,已構成善意取得,并且在破產程序開始之前已經取得受讓人支付的代償財產,代償財產在破產案件受理后一并交由管理人接管的,要分情況處理:如果該項財產能夠同債務人財產相區分,財產權利人也可以行使代償取回權。如果債務人取得的對價財產已與債務人其他財產相混同,無法區分,管理人于破產程序開始后接管的,權利人不能行使代償取回權,只可以就該項損失享有的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2.由管理人轉讓取回權人的財產發生的代償取回權。管理人在接管債務人財產后,在處理破產財產過程中,誤將他人享有取回權或者代償取回權的財產轉讓,一般情況下,也應按無權處分對待,轉讓行為無效,受讓人應返還原物。但如果受讓人構成善意取得或者原物已被消費或者其他原因滅失,無法返還的情況下,管理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由于管理人處分他人財產是職務行為,所以,按照《企業破產法》第42條第(5)項的規定,權利人的上述損失應當按共益債務處理,比一般的債權有優先效力。如果受讓人于權利人請求時,尚未返還原物,或者尚未支付價金、賠償金,權利人可以要求管理人轉讓對受讓人的請求權,以該請求權為對象行使代償取回權。如果管理人已從受讓人處取得對價財產或者賠償金,且該對價財產或者賠償金能夠同債務人其他財產相區分,權利人也可以請求對該財產行使代償取回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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