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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 法律全書:審批、出讓、劃撥、轉讓(實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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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用地 法律全書:審批、出讓、劃撥、轉讓(實用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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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在我國加快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已經有越來越多的領域被法律所規范,越來越多的糾紛需要通過法律來解決。隨著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的基本構建,法律已經全面滲透到社會生活的各個領域,每個人都自覺不自覺地生活在法律的規范范圍內。為滿足社會各界人士對各類專題法規學習、了解、查詢的需求,我們精心編輯出版了這套“熱點領域法律全書(實用版)”。本書以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各類法律文件為主線,突出“實用”的特色,穿插重點法律導讀、重點條文解讀、重要文件解讀、實用文書、實用圖表、地方政策文件等內容,以期為各領域相關讀者提供最為全面、實用的法律信息。
(一)全面收錄各類法律文件,涵蓋建設用地審批、出讓轉讓領域的各個方面
本書全面收錄了建設用地審批、出讓轉讓的核心法律、行政法規、司法解釋、行政規章等各層級法律文件,內容細分為總類、土地利用規劃、土地儲備供給、土地審查報批、土地使用權出讓、土地使用權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土地使用權租賃、土地使用權抵押、土地使用權收回、閑置土地處理、土地監察與違法懲處、相關法規等五個部分11個小類,內容翔實豐富。
(二)特別收錄地方法規、政策,為各地讀者查詢本地文件提供便利
本書特別收錄了部分省市建設用地審批、出讓轉讓方面的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地方政府及其工作部門規范性文件。這些文件對當地的實際情況更具指導性和可操作性。
(三)突出“實用”特色,附加更多配套內容
為幫助讀者全面、深入理解建設用地審批、出讓轉讓相關重點法條、重點文件,本書附加以下實用內容:(1)對重點法律法規附加導讀,介紹該法律文件的大致內容;(2)對核心法律文件逐條解讀,詳細介紹法律適用的要點、法律規定的原由、重點詞句的理解等;(3)對重點文件附加官方解讀,選取重點政策發布時的領導講話、答記者問等內容并加以編輯,向讀者詳細介紹重點文件的內涵;(4)根據實際需要穿插“實用文書”或“實用圖表”,幫助讀者解決實際問題。

名人/編輯推薦

★ 最為全面、實用的法律信息
本書以法律法規、司法解釋等各類法律文件為主線,突出“實用”的特色,穿插重點法律導讀、重點條文解讀、重要文件解讀、實用圖標、地方政策文件等內容,以期為本領域相關讀者提供最為全面、實用的法律信息。

目次

一、總 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6.25)**(2004.8.28修正)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12.27)(2011.1.8修訂)
國土資源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1999.9.17)
國務院關于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2001.4.30)
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2004.10.21)
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8.31)
二、土地規劃與審批
1.土地利用規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導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10.28)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會審辦法(1998.9.29)
省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審查辦法(1998.12.29)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管理辦法(1999.3.2)(2006.12.19修訂)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制審查辦法(2009.2.4)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工作的通知(1998.9.29)
2.土地儲備供給
土地儲備管理辦法(2007.11.19)
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清理整頓各類開發區加強建設用地管理的通知(2003.7.30)
國土資源部關于建立建設用地信息發布制度的通知(1998.12.7)(2010.12.3修正)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管理促進小城鎮健康發展的通知(2000.11.30)
國土資源部關于清理各類園區用地加強土地供應調控的緊急通知(2003.2.18)(2010.12.3修正)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供應管理促進房地產市場持續健康發展的通知(2003.9.24)(2010.12.3修正)
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關于切實做好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的用地保障和管理的通知(2008.12.22)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房地產用地供應和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2010.3.8)
國土資源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進一步加強房地產用地和建設管理調控的通知(2010.9.21)
國土資源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發布實施《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的通知(2012.5.23)
(地方法規、政策)
北京市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辦法(試行)(2005.4.11)
山東省國有土地儲備辦法(2001.9.13)(2004.7.15修訂)
湖南省國有建設用地儲備辦法(2008.5.22)
3.土地審查報批
各類用地報批會審辦法(1998.9.29)
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辦法(2001.7.25)(2008.11.29修正)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1999.3.2)(2010.11.30修正)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2.8.1)(2010.12.3修正)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城市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3.9.4)
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辦法(1999.10.28)(2010.12.3修正)
國土資源部關于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2000.7.17)(2010.12.3修正)
國士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簡化報國務院批準的建設用地審批工作程序有關問題的通知(2001.5.30)(2010.12.3修正)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做好報國務院批準建設用地審查報批有關工作的通知(2006.9.18)
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2006.12.31)
國土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解讀《關于調整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審批方式有關問題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的通知(2009.1.24)
國地資源部耕地保護司負責人解讀《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單獨選址建設項目用地審查報批工作的通知》
國土資源部關于改進報國務院批準城市建設用地申報與實施工作的通知(2010.1.14)
(地方法規、政策)
山西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實施辦法(2011.3.24)
江蘇省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實施辦法(2013.2.5)
三、土地出讓轉讓
1.總類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5.19)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規劃管理辦法(1992.12.4)(2011.1.26修正)
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價格管理暫行辦法(1995.12.1)
國地資源部關于建立土地有形市場促進土地使用權規范交易的通知(2000.1.6)
(地方法規、政策)
天津市國有土地有償使用辦法(2003.5.31)
浙江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1992.3.12)
湖南省土地市場管理辦法(2005.1.20)
廣東省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實施辦法(1992.12.3)(1997.12.31修正)
陜西省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辦法(1994.6.27)(1998.10.23修正)
2.土地使用權出讓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2005.6.18)
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解讀《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2002.5.9)(2007.9.28修訂)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解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規定》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6.11)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解讀《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
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5.31)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試行)(2006.5.31)
國土資源部有關負責人解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范》
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于嚴格實行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通知(2002.8.26)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有關問題的復函(1999.8.10)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土地使用權拍賣有關問題的函(1999.8.16)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協議出讓土地改變用途補交出讓金問題的復函(2004.6.18)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出讓土地改變用途有關問題的復函(2010.2.2)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農產品批發市場用地有關問題的復函(2010.9.16)
國土資源部關于發布實施《全國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的通知(2006.12.23)
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部分地區土地等別的通知(2008.12.31)
國土資源部關于調整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實施政策的通知(2009.5.11)
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于落實工業用地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制度有關問題的通知(2007.4.4)
國土資源部、監察部關于進一步落實工業用地出讓制度的通知(2009.8.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節錄總則部分)(1999.3.15)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8.30)
(地方法規、政策)
北京市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辦法(2005.4.30)
北京市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底價確定試行辦法(2005.8.1)
上海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前期征詢操作規程(試行)(2011.7.26)
遼寧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辦法(2004.4.29)
山東省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辦法(2001.9.13)(2004.7.15修正)
湖北省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管理辦法(2003.9.1)
重慶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管理實施辦法(2008.11.19)
(實用文書)
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示范文本)(GF-2008-2601)
3土地使用權劃撥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1992.3.8)
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1998.2.17)
潮撥用地目錄(2001.10.22)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執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國務院55號令有關問題的批復(1996.9.4)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強土地資產管理促進國有企業改革和發展的若干意見(1999.11.25)
國土資源部關于對涉及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有關問題緊急請示的批復(2001.9.1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2003.4.16)
4.土地使用權轉讓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具體應用問題請示的答復(1990.8.25)
國家土地管理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47條解釋的請示的批復(1996.10.4)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股權轉讓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有關問題的批復(2004.5.31)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企業產權轉讓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有關問題的復函(2006.4.10)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非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再轉讓行為的法律適用問題的答復(1998.5.15)
(地方法規、政策)
內蒙古自治區建設用地置換辦法(2008.1.4)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外商獨資企業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效力問題的批復(2007.7.30)
5.土地使用權租賃
規范國有土地租賃若干意見(1999.7.27)
(地方法規、政策)
遼寧省國有土地使用權租賃辦法(2004.3.9)
河北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2002.3.15)
山東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2001.9.13)
四川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2003.6.4)(2013.4.7修訂)
6.土地使用權抵押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十七條有關內容請求解釋》的復函(1993.1.20)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1997.1.3)
國土資源部關于企業間土地使用權抵押有關問題的復函(2000.11.22)
國土資源部關于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抵押登記有關問題的通知(2004.1.15)(2010.12.3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能否將國有土地使用權折價抵償給抵押權人問題的批復(1998.9.3)
7.土地使用權收回
國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規司關于對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權限問題的答復(1991.9.3)
國家土地管理局政策法規司關于認定收回土地使用權行政決定法律性質的意見(1997.10.30)
(地方法規、政策)
北京市收回企業國有土地使用權補償辦法(2005.8.1)
8.閑置土地處理
閑置土地處置辦法(2012.6.1修訂)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解讀《閑置土地處置辦法》
國土資源部關于進一步做好閑置土地處置工作的意見(2008.9.3)
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大閑置土地處置力度的通知(2007.9.8)
國土資源部關于嚴格建設用地管理促進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2009.8.11)
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對執行《土地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的請示的批復(1994.11.10)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閑置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復函(2001.2.15)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于閑置土地處置有關問題的復函(2002.4.16)
……
四、土地監察與違法懲處
五、土地審批、出讓轉讓相關法規
附錄

書摘/試閱



第十二條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預審申請或者收到轉報材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完成審查工作,并出具預審意見。二十日內不能出具預審意見的,經負責預審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十日。
第十三條預審意見應當包括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內容的結論性意見和對建設用地單位的具體要求。
第十四條預審意見是有關部門審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的必備文件。
第十五條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文件有效期為兩年,自批準之日起計算。已經預審的項目,如需對土地用途、建設項目選址等進行重大調整的,應當重新申請預審。
未經預審或者預審未通過的,不得批復可行性研究報告、核準項目申請報告;不得批準農用地轉用、土地征收,不得辦理供地手續。預審審查的相關內容在建設用地報批時,未發生重大變化的,不再重復審查。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建設用地審查報批管理辦法
1.1999年3月2日國土資源部令第3號公布
2.根據2010年11月30日國土資源部《關于修改部分規章的決定》修正
第一條為加強土地管理,規范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倒》(以下簡稱《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依法應當報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建設用地的申請、審查、報批和實施,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建設用地的申請受理、審查、報批工作。第四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時,建設單位應當向建設項目批準機關的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預申請。
受理預申請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國家土地供應政策,對建設項目的有關事項進行預審,出具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第五條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單獨選址的建設項目使用土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用地申請。
建設單位提出用地申請時,應當填寫《建設用地申請表》,并附具下列材料:
(一)建設單位有關資質證明;
(二)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復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三)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報告;
(四)初步設計或者其他有關批準文件;
(五)建設項目總平面布置圖;
(六)占用耕地的,必須提出補充耕地方案;
(七)建設項目位于地質災害易發區的,應當提供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報告。
第六條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材料齊全、符合條件的建設用地申請,應當受理,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項目用地呈報說明書,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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