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本書以案例為驅動,注重知識的系統性,全面地介紹了我國當前最新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及相關知識。
本書圍繞相關法律規定,闡述了建筑許可制度、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制度、建設工程監理制度、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制度、建設工程招標與投標制度、建設工程合同制度、工程建設其他相關法律制度等內容,共10章。
本書適合高職高專土建類各專業學生學習工程建設與管理相關的基本法律與制度理論框架,功能上實現“三合一”,既可以作為高職高專教學用書,又可以作為職業資格考試的參考用書,還可以作為專業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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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二章 建筑法概述
第三章 建筑許可制度
第四章 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制度
第五章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第六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七章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第八章 建設工程招標與投標制度
第九章 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第十章 工程建設其他相關法律制度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附錄二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附錄三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附錄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參考文獻
第一章 緒論
第二章 建筑法概述
第三章 建筑許可制度
第四章 建設工程發包與承包制度
第五章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第六章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七章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制度
第八章 建設工程招標與投標制度
第九章 建設工程合同制度
第十章 工程建設其他相關法律制度
附錄一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
附錄二 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附錄三 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附錄四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檢測機構未取得相應的資質證書,不得承擔質量檢測業務。
(4)申請檢測資質的機構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①《檢測機構資質申請表》一式三份。
②工商營業執照原件及復印件。
③與所申請檢測資質范圍相對應的計量認證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④主要檢測儀器、設備清單。
⑤技術人員的職稱證書、身份證和社會保險合同的原件及復印件。
⑥檢測機構管理制度及質量控制措施。
5.檢測機構的義務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
(2)檢測機構變更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應當在3個月內到原審批機關辦理變更手續。
(3)質量檢測試樣的取樣應當嚴格執行有關工程建設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監督下現場取樣。提供質量檢測試樣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對試樣的真實性負責。
(4)檢測機構完成檢測業務后,應當及時出具檢測報告。檢測報告經檢測人員簽字、檢測機構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的簽字人簽署,并加蓋檢測機構公章或者檢測專用章后方可生效。檢測報告經建設單位或者工程監理單位確認后,由施工單位歸檔。見證取樣檢測的檢測報告中應當注明見證人單位及姓名。
(5)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
(6)檢測人員不得同時受聘于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檢測機構。
檢測機構和檢測人員不得推薦或者監制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
檢測機構不得與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所檢測工程項目相關的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害關系。
(7)檢測機構不得轉包檢測業務。
檢測機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承擔檢測業務的,應當向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8)檢測機構應當對其檢測數據和檢測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
檢測機構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9)檢測機構應當將檢測過程中發現的建設單位、監理單位、施工單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以及涉及結構安全檢測結果的不合格情況,及時報告工程所在地建設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