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遊法的頒佈施行,對於保障旅遊者和旅遊經營者的合法權益,規範旅遊市場秩序,保護和合理利用旅遊資源,促進旅遊業持續健康發展,開創依法治旅、依法興旅的新局面,具有重要意義。為配合旅遊法的學習、宣傳,幫助讀者理解這部重要法律的條文內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和國家旅遊局參與旅遊法立法工作的同志編寫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解讀(權威讀本)》,供學習參考。
目次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立法宗旨】第二條【適用範圍】第三條【國家發展旅遊事業】第四條【旅遊發展原則】第五條【國家支持社會參與】第六條【旅遊經營原則】第七條【旅遊綜合協調機制】第八條【旅遊行業組織】第二章 旅遊者第九條【旅遊者自主選擇權、信息知情權】第十條【受尊重權】第十一條【特殊群體優惠】第十二條【旅遊救助、保護及求償權】第十三條【旅遊者文明旅遊義務】第十四條【旅遊者不得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義務】第十五條【旅遊者的告知及配合義務】第十六條【出境、入境旅遊者義務】第三章 旅遊規劃和促進第十七條【旅遊發展規劃的編制】第十八條【規劃內容要求】第十九條【規劃銜接】第二十條【相關規劃、建設對旅遊的支持】第二十一條【旅遊資源利用原則和監督措施】第二十二條【規劃評估】第二十三條【旅遊政策支持、區域合作、跨領域融合】第二十四條【資金支持】第二十五條【國家旅遊形象推廣】第二十六條【旅遊公共服務】第二十七條【職業教育和培訓】第四章 旅遊經營第二十八條【旅行社的設立】第二十九條【旅行社業務及許可】第三十條【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管理】第三十一條【質量保證金】第三十二條【旅行社信息發佈要求】第三十三條【旅行社安排活動的禁止】第三十四條【向合格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第三十五條【公平交易】第三十六條【領隊或導遊全程陪同】第三十七條【導遊證的取得】第三十八條【導遊權利保護】第三十九條【領隊證的取得】第四十條【禁止導遊和領隊私攬業務】第四十一條【導遊和領隊執業規範】第四十二條【景區開放條件】第四十三條【景區門票價格管理之一】第四十四條【景區門票價格管理之二】第四十五條【景區流量控制】第四十六條【民俗、鄉村旅遊經營】第四十七條【高風險旅遊經營許可】……第五章 旅遊服務合同第六章 旅遊安全第七章 旅遊監督管理第八章 旅遊糾紛處理第九章 法律責任第十章 附則附錄一附錄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