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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關于邀請協助調解和委托調解
19.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可以邀請交通警察協助調解,受邀請的交通警察應當予以配合。
20.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后,經各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委托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者其他具有相關法律知識和工作經驗的組織或者個人進行調解。
21.人民法院邀請交通警察協助調解的,應當發出邀請函;委托調解的,應當發出委托函。
22.人民法院應當在送達受理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的同時,就是否接受委托調解征求各方當事人的意見。
當事人均同意委托調解的,人民法院應當在調解前告知當事入主持調解的人員的姓名及是否申請回避等有關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23.人民法院委托調解的,應當將訴狀及證據材料的復印件送交主持調解的人員,并針對具體案情做好調解的指導工作。
24.委托調解的期限為10日。10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經人民法院同意,可以繼續調解,但延長的調解期限不得超過7日。
人民法院委托調解的期間,不計入審限。
25.調解期限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主持調解的人員應當終結調解,并將案卷材料、調解筆錄、調解終結書等移交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