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新聞法》遲遲沒有出臺,《民法通則》本來就挂一漏萬,不可能對新聞侵權進行詳細的規定,而《侵權責任法》也將新聞媒體侵權排除在類型化之外,如此一來,關於新聞媒體侵權留下了大量的灰色區域,而這些灰色區域只能留給司法機關、新聞傳媒和法學學者去逐漸摸索。目前我國關於新聞侵權制度的主要缺陷就在於立法設計簡單粗糙,在司法審判中缺乏可操作性。相應地,在理論界我國缺乏對侵權行為類型化的深入研究,僅僅適用一般侵權行為的理論來解決新聞侵權這類特殊的侵權行為,這顯然是不夠的。隨著我國民法典的立法和侵權責任法的制定,新聞侵權的類型化問題開始逐漸受到法學界的關注。針對新聞媒體侵權的特殊性,《民商法論叢.新聞媒體侵權問題研究:新聞媒體侵權的判定、抗辯與救濟》對新聞媒體侵權的認定、抗辯理由和救濟措施進行系統的研究,主要內容包括:表達自由與限制、偷錄偷拍的合法性界限、政府機關是否有名譽權、商業誹謗、網絡空間的隱私權、真實性抗辯、公正評論抗辯、特許權抗辯、重複傳播者的責任、新聞記者拒絕作證的特權、非物質救濟等。
作者簡介
於海湧,中山大學法學院教授,民商法博士生導師,中山大學法律風險管理與比較法研究中心主任,廣東省民商法學會常務副會長。1991年獲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學位,1997年獲北京大學民商法碩士學位,2003年獲中國社會科學院民商法博士學位(師從梁慧星教授),2004年在中國政法大學從事民商法博士後研究工作(師從江平教授)。先後到瑞士比較法研究所、紐約大學、美國天普大學、臺灣“中央”研究院、澳門大學、澳門科技大學、臺灣大學從事學術訪問。主持國家級社科基金項目3項,主持部級社科基金項目3項。在國家重要刊物上發表論文多篇,出版個人專著4部:《法國不動產擔保物權研究》、《論不動產登記》、《絕對物權行為理論和物權法律制度研究》、《英美信託財產雙重所有權在中國的本土化》。其中《法國不動產擔保物權研究》於2005年獲中國法學會優秀科研成果一等獎,2006年獲國家司法部優秀科研成果三等獎;《論不動產登記》於2009年獲廣東省人民政府哲學社會科學優秀科研成果二等獎。2010年入選廣東省高等學校“千百十人才工程”省級培養對象。2012年12月獲得錢端升優秀科研成果獎。
目次
導論第一編 新聞媒體的表達自由及其限制第一章 新聞媒體的表達自由第一節 媒體與表達自由第二節 平面媒體的表達自由第三節 電子媒體的表達自由第四節 網絡空間的表達自由第五節 表達自由的保護級別第二章 新聞媒體表達自由的限制第一節 限制表達自由的依據第二節 限制表達自由的目的第三節 限制表達自由的原則第四節 限制表達自由的方法第二編 新聞媒體侵權的判定:原則與問題第三章 判定新聞媒體侵權的歸責原則第一節 推定過錯責任的歸責原則第二節 推定過錯責任之例外:實際惡意第四章 新聞暗訪的合法性問題第一節 新聞暗訪的困境第二節 新聞暗訪困境的法律突破第五章 政府機關名譽權的廢除問題第一節 政府機關名譽權訴訟的浪潮及成因第二節 為什麼必須廢除政府機關的名譽權?第三節 剝奪政府機關“名譽權”的後續解決機制小結:政府機關的名譽權必須徹底廢除第六章 新聞機構的商業誹謗問題第一節 新聞機構商業誹謗的特殊性和類型化第二節 名譽誹謗與商業誹謗第三節 單一傳播規則和再次傳播規則第七章 群體組織的名譽權問題第一節 非經濟性質的群體組織原則上不得享有名譽權第二節 群體組織的個人成員原則上不得提起訴訟第三節 群體組織的規模較小:個人成員不得提起訴訟之例外(一)第四節 陳述涉及群體組織的個人成員:個人成員不得提起訴訟之例外(二)第五節 多因素考量理論:個人成員不得提起訴訟之例外(三)第六節 我國群體組織名譽侵權規則的具體構建第八章 網絡空間的隱私權問題第一節 個人隱私與個人數據第二節 對個人數據的保護模式第三編 新聞媒體侵權的抗辯第九章 真實性之抗辯第一節 真實性抗辯的利益考量第二節 真實性抗辯的適用規則第十章 公正評論之抗辯第一節 公正評論抗辯的適用規則……第四編 新聞媒體侵權的非物質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