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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孫秀清、劉素春主編的《保險學》本著循序漸進、由淺入深、重點突出的編寫理念,針對高校本科教學特點及本課程學習目標,圍繞保險原理與實務的基本要求來設計教材體系和教材內容,力求教材內容完整、且針對性強。本教材在保證保險學原理完整的前提下,側重于理論的理解、運用和實務操作,并進行了教材編寫體例的創新。本教材的編寫體例主要包括本章提要、學習目標、章節內容、本章總結、練習與思考五方面內容。同時,在每一章中,均以專欄的形式,或者進行知識拓展,或者進行案例分析與思考,并在每一章的最后給學生一些思考與練習題,這樣在提高學生學習興趣的同時有助于引發學生的本教材的主要內容既包括保險概念、保險合同、保險原則等基本原理,又包括保險險種、保險經營等實務操作,以及保險市場、保險監管等,體系完整,結構合理。同時,力求反映保險政策法規和實踐發展的最新動態。依據我國新《保險法》及其他有關保險業的最新規定、國際慣例等更新教材相關內容,使學生在學習掌握保險理論知識的同時又能了解國家最新的保險政策法規,從而提高學生運用保險專業知識分析和解決保險實踐問題的能力。

名人/編輯推薦

孫秀清、劉素春主編的《保險學》本著循序漸進、由淺入深、重點突出的編寫理念,針對高校本科教學特點及本課程學習目標,圍繞保險原理與實務的基本要求來設計教材體系和教材內容,力求教材內容完整、且針對性強。本教材在保證保險學原理完整的前提下,側重于理論的理解、運用和實務操作,并進行了教材編寫體例的創新。本教材的編寫體例主要包括本章提要、學習目標、章節內容、本章總結、練習與思考五方面內容。同時,在每一章中,均以專欄的形式,或者進行知識拓展,或者進行案例分析與思考,并在每一章的最后給學生一些思考與練習題,這樣在提高學生學習興趣的同時有助于引發學生的本教材的主要內容既包括保險概念、保險合同、保險原則等基本原理,又包括保險險種、保險經營等實務操作,以及保險市場、保險監管等,體系完整,結構合理。同時,力求反映保險政策法規和實踐發展的最新動態。依據我國新《保險法》及其他有關保險業的最新規定、國際慣例等更新教材相關內容,使學生在學習掌握保險理論知識的同時又能了解國家最新的保險政策法規,從而提高學生運用保險專業知識分析和解決保險實踐問題的能力。

目次

第一章 風險與保險
第一節 風險概述
第二節 風險的分類
第三節 風險管理
第四節 可保風險
第二章 保險概述
第一節 保險的概念與特征
第二節 保險的職能、功能與作用
第三節 保險的分類
第四節 保險的產生與發展
第三章 保險合同
第一節 保險合同概述
第二節 保險合同的要素
第三節 保險合同的分類
第四節 保險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和終止
第五節 保險合同的解釋原則及糾紛處理
第四章 保險的基本原則
第一節 保險利益原則
第二節 最大誠信原則
第三節 近因原則
第四節 損失補償原則
第五節 損失補償原則的派生原則
第五章 人身保險
第一節 人身保險概述
第二節 人壽保險
第三節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節 健康保險
第六章 財產保險
第一節 財產保險概述—
第二節 財產損失保險
第三節 責任保險
第四節 信用和保證保險
第七章 保險經營
第一節 保險經營的特征與原則
第二節 保險經營環節與業務管理
第三節 保險核保
第四節 保險理賠
第八章 保險費率的厘定
第一節 保險費率概述
第二節 保險費率厘定的數理基礎—
第三節 壽險費率的厘定
第四節 財產保險費率的厘定
第九章 再保險
第一節 再保險概述
第二節 再保險的合同形式
第三節 再保險的業務形式
第四節 再保險市場
第十章 保險資金運用
第一節 保險資金
第二節 保險資金運用的概念及原則
第三節 保險資金運用的方式
第四節 我國保險資金運用
第十一章 保險經營效益
第一節 保險經營效益概述
第二節 保險公司經營效益指標
第三節 保險公司財務報表
第十二章 保險市場
第一節 保險市場概述
第二節 保險公司
第三節 保險中介人
第四節 保險市場供給與需求
第十三章 保險監管
第一節 保險監管概述
第二節 保險監管的模式、方式與手段
第三節 保險監管的內容
第十四章 社會保險
第一節 社會保險概述
第二節 社會保險項目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2.受益人。《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險合同中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險金請求權的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可以為受益人。”在保險事故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后,受益人有權向保險人提出索賠并領取保險金。受益人的這項權利是根據保險合同的規定而取得的,因此受到保險法規和保險合同的保護。但這項權利的取得是有條件的,必須是在保險事故發生造成被保險人死亡時,受益人仍然活著,否則將失去這一權利,保險金由被保險人的法定繼承人繼承。《保險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被保險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的規定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一)沒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無法確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與被保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確定死亡先后順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二、保險合同的客體
民事法律關系的客體是民事法律主體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目標(對象)。沒有客體,權利和義務就會失去目標,從而就會落空。在此,有必要區分保險的客體與保險合同的客體,二者既有區別又有聯系。區別在于:保險的客體是保險標的,是保險合同中載明的投保對象,即作為保險對象的財產或者人的生命和身體;保險合同的客體是投保人或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保險的客體)所具有的經濟利益,即保險利益。二者的聯系表現為:保險標的與保險利益互為表里、互相依存。保險標的是保險利益的有形載體,保險利益是保險標的的經濟內涵,是投保人轉嫁風險的經濟額度,同時也是保險人確定其承擔最高責任限額的重要依據。
在保險關系中,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以自己的財產或人身等保險標的向保險人投保,但他們所要求保障的不是保險標的物本身,而是其對保險標的所具有的經濟利益即保險利益,而保險人向被保險人提供保障的也是保險利益。因此,保險利益是保險合同當事人或關系人的權利和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是保險合同的客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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