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簡介
《元照法學文庫:新民事訴訟法》敘述20世紀30年代繼受自德、日等國之“民事訴訟法”施行臺灣地區以後,歷經20世紀80年代以來20年之論爭、批判,終于2000年左右被大幅度修正,藉以落實憲法理念而保護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之實體利益及程序利益。如鞏固當事人之程序主體地位、擴張反訴制度、平等保障被告攻防之機會等。而在審理模式上,改採集中審理主義,充實審理及促進訴訟。要求當事人踐行提出證據以證明對其有利事實之舉證責任,課以當事人訴訟促進義務。至于對受本訴訟之判決效力影響之利害關係人,則增設法院職權通知及第三人撤銷訴訟等程序制度。
作者簡介
許士宦,臺灣大學法學博士,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司法院”家事事件法研究制定委員會委員,“司法院”破產法研究修正委員會委員。
目次
第一章 戰後臺灣地區民事訴訟法學發展史第一節 緒言第二節 德國與日本民事訴訟法學之繼受及批判第三節 新民事訴訟法學之形塑及開展第四節 結語第二章 民事訴訟之程序權保障——以通常訴訟程序當事人之程序權為中心第一節 緒言第二節 辯論權與聲明不服權之實質保障第三節 程序處分權與程序選擇權之合理擴張第四節 結語第三章 “民事訴訟法”修正後之訴訟標的理論第一節 緒言第二節 訴訟標的之選定與訴之客觀合併第三節 訴訟過程審判對象之調整與更行起訴第四節 既判力之客觀範圍與再訴第五節 結語第四章 反訴之擴張第一節 緒言第二節 反訴範圍之擴充第三節 強制反訴與法院之闡明第四節 結語第五章 訴訟系屬中系爭物移轉之當事人恒定與判決效擴張第一節 緒言第二節 訴訟系屬中系爭物移轉之當事人恒定第三節 本訴訟之判決效力及于系爭物受移轉人第四節 結語第六章 集中審理制度之新審理原則第一節 緒言第二節 集中審理制度之新審理原則第三節 新審理原則之實踐上問題第四節 結語第七章 行為責任之舉證責任第一節 緒言第二節 行為責任之舉證責任第三節 舉證責任之作用、機能第四節 結語第八章 證明妨礙第一節 緒言第二節 證明妨礙之行為態樣第三節 證明妨礙之制裁第四節 結語第九章 逾時提出攻擊防禦方法之失權第一節 緒言第二節 逾時提出駁回之態樣第三節 逾時提出之駁回與程序基本權之保障第四節 結語第十章 法定訴訟擔當之判決效力主觀範圍索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