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真先生口述歷史(簡體書)
- 系列名: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口述歷史系列
- ISBN13:9787510805592
- 出版社:九州出版社
- 作者:胡國台
- 裝訂:平裝
-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 出版日:2013/04/01
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序
九州出版社“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口述歷史系列”,是上述二百余種“口述歷史”的精選集,也是海峽兩岸出版交流中心的重點引進出版項目。本系列以簡體字出版,對原書注文體例和文字錯誤進行了必要的訂正。原版本的叢書弁言和前言,介紹了該叢書的緣起、價值和意義等情況,簡體版將其主要內容附于書前。
該書訪談對象的某些政治立場、觀點和看法,我們并不認同,但為了保留史料,便于參考研究,在編輯過程中,我們對文中對我黨我軍的誣蔑性語句和稱謂進行了中性處理,內容仍保留原貌;個別之處,有所節略;對于文中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后使用的“民國”紀年,改為公元紀年;對于文中一九四九年十月一日以后的臺灣當局相關機構、職務等,加以引號。本系列圖書供近現代史專業讀者參考使用,望讀者在閱讀時注意辨析書中的一些內容。
九州出版社
2013年4月
目次
書摘/試閱
我在南京立法院開會時,四月六日晚突接臺北陳主席電報,囑即日啟程來臺。我于是遂由滬搭輪渡海抵達基隆,當乘汽車進入臺北市區時,見重要街口馬路兩旁均有憲警持槍布哨,甚為詫異。當晚至延平南路謁見陳主席時,彼即告以四月六日臺大與師院發生學潮,兩校學生沿街游行示威,并與憲警沖突。師院系省立,彼已令知該校暫行停課,聽候整頓,因我過去擔任湖北省立教育學院訓導長時,曾處理過一次類似的學潮,可能陳主席認為我系研究教育的,且對處理學潮稍有經驗,所以特打電報要我來臺處理師院的學潮。
當時省政府的秘書長是浦薛鳳先生,他于我見到陳主席的第二天下午,即來電話約我到省政府去一趟。見面后便將陳主席所寫的一張便條給我看,上面寫著:“成立省立師范學院學風整頓委員會,聘劉真先生為主任委員兼院長。”委員中還有黃朝琴、游彌堅、謝東閔等人。我當即向浦秘書長表示,我現任立法委員,擔任臨時性的學風整頓委員會主任委員沒有問題,至于能否兼任院長,恐須先向內政部選舉事務委員會請示。浦秘書長說主席即在隔壁辦公,你可當面向主席說明。于是我便拿陳辭公的手條請他將“兼院長”改為“兼代院長”,他說謝東閔系教育廳副廳長,他在學潮發生后,堅決請求辭去兼院長的職務,經再三挽留后亦不同意。辭公又說,目前國家局勢動蕩不安,很多人都急于離開大陸,或遠往美國,或滯留香港,大家都認為臺灣終將不保,不肯來此撐持危局。所以才想到把我找來,擔任此一職務,我乃向辭公坦率陳明,請省府去電行政院內政部正式回文加以解釋,立法委員是否可兼任師院院長。那時內政部部長為李漢魂,在廣州市辦公。陳主席采納我的意見,囑先行到師院將學潮平息,另由省府去電內政部請示。四月十日上午,謝東閔先生親至臺北市福州街十一號我的寓所,陪我到師院接事,開始辦理學生重新登記注冊手續。陳主席原來指示在一個月內,能將師院學潮處理完畢,學校秩序恢復正常,學生繼續上課。我當時便認為此次學潮乃系偶發事件,原來煽動學潮的幕后人士,早已脫身離臺,所以我對拘留在警備司令部的一部分學生,便負責向警總主管單位保釋返校,在兩星期內,學校便繼續開課,陳主席于學校恢復秩序后,曾親至師院巡視,對師院同仁予以嘉勉。
行政院內政部很快便電覆省政府說:“依據憲法規定,立法委員不得兼任官吏,監察委員不得兼任公職,師范學院院長系聘任職,依法不受限制。”明示我雖系現任立法委員,但師院院長并非官吏,自可兼任師院院長。因此,省政府在接到內政部電文后,便正式聘我擔任臺灣省立師范學院院長。
一九五三年二月,我應美國政府之邀,赴美考察工業職業教育。因師院與美國賓州州立大學有合作關系,我乃與師院新成立的工業教育系主任顧柏巖同往美國,在賓州大學附近賃屋住了一年,一面在賓州大學從事研究工作,一面至各州考察工業職業教育。在此期間,我在國內所寄來的報紙上,看到有關“立法院”的一則新聞,即有幾位“立法委員”提出質詢案,認為“立法委員”不應兼任院外職務,他們雖未提出兼職“立委”的姓名,但我看到后內心總覺有點不安。當時兼任院外職務的,就我所知,便有蕭錚(兼臺灣土地銀行董事長)、薩孟武(兼臺大法學院院長)、任培道(兼臺北女子師范學校校長)等一些“立法委員”。我看過報紙上所刊此項新聞后,經過數日考慮,便決定辭去“立法委員”,專任師院院長。于是便致函“立法院院長”張道藩,表示決定辭去“立委”之意。張院長接到我的信以后,便告知內人勸我不必辭職,若我一辭職,便會影響到所有在外兼職的“立法委員”;另一方面,薩孟武先生也托人向我勸說,希望我由美返國與他見面交換意見后,再決定是否辭去“立委”職務。而國內許多好友,如郭外川(驥)兄更到我家里對內人說,“立法委員”得來不易,這種“金飯碗”何能輕易放棄?何況我以“立委”身分兼任師院院長系經“內政部”解釋完全合法,對“立法院”少數委員的質詢根本不必理睬。可是內人則向外川兄說明我做人做事的原則,她一向不過問我的事。這樣經過兩個多月國內外的函電,我終于在一九五三年由“立法院”函知“內政部”同意我辭去“立委”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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