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中級會計資格經濟法通關題庫(簡體書)
- 系列名:經科版2013年全國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輔導系列叢書
- ISBN13:9787514133523
- 出版社:經濟科學出版社
- 作者:人民交通
- 裝訂/頁數:平裝/288頁
-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 出版日:2013/04/01
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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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三)保證責任的范圍
1.有約定的在約定的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2.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包括:
(1)主債權及利息。
(2)違約金。
(3)損害賠償金。
(4)實現債權的費用(訴訟費、仲裁費、拍賣費、通知保證人的費用等)。
3.共同保證的保證責任。
(1)同一債權設定兩個擔保的: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債權人按約定實現債權;無約定的,債務人自己提供擔保物的,應先就該物實現債權。
(2)兩個保證人共同保證的。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按約定承擔保證責任,在其履行保證責任的范圍內對債務人行使追償權。連帶責任共同保證人,或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的,承擔保證責任后,向債務人不能追償的部分,由各連帶保證人按其內部約定比例分擔,沒有約定比例的,平均分擔。
【例題】甲企業向某銀行申請貸款,請求并得到乙企業、丙企業和丁企業為其提供擔保,但沒有約定保證份額。如果甲企業到期不能還款,該銀行符合法律規定的要求有( )。
A.要求甲企業履行全部債務
B.要求乙企業履行全部債務
C.要求丙企業履行全部債務
D.要求丁企業履行全部債務
【答案】ABCD
【解析】本題考核點是保證方式。乙企業、丙企業和丁企業沒有約定保證份額,應當認定為連帶共同保證。連帶共同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任何一個保證人承擔全部保證責任。
4.債權、債務轉讓、變更的保證責任。
(1)債權人依法將主債權轉讓給第三人的,保證人在原保證擔保的范圍內繼續承擔保證責。
(2)債權人許可債務人轉讓債務的,應當取得保證人局面同意,保證人對未經其同意轉讓的債務,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3)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的,應當取得保證人書面同意;未經保證人局面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的,保證人仍應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加重債務人責任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5.保證人的追償權。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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