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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駕駛、交通糾紛不可不知360問(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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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駕駛、交通糾紛不可不知360問(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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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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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法律生活常識全知道系列叢書:安全駕駛、交通糾紛不可不知360問》體系科學、問題全面、回答詳盡,從生活中的常見問題出發,用通俗易懂的語言,結合最新的法律法規傾情打造,為讀者維護合法權益、辦理相關法律事務提供切實的指導和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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叢書收錄常見、多發問題,附有相關基本知識、名詞解釋、生活常識解答,全面涵蓋日常生活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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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人/編輯推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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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1)如果買賣車輛的雙方已簽訂車輛轉讓合同,但車輛仍未交付,則訴訟主體及承擔責任的主體仍應為賣方,買方尚未取得車輛所有權,不承擔事故責任。
(2)如果車輛已實際交付,原車主失去了對車輛的實際控制,雖然車輛的所有權尚未通過登記而公示轉移,但買受人已實際控制車輛,并享有車輛的運營利益,故對在此期間發生的交通事故,原車主不承擔責任,應當由實際支配車輛運行或者取得運行利益的車輛實際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2001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原車主是否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的復函》([2001]民一他字第32號)明確指出:“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因車輛已交付,原車主既不能支配該車的運營,也不能從該車的運營中獲得利益,故原車主不應對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承擔責任。但是,連環購車未辦理過戶手續的行為,違反有關行政管理法規的,應受其規定的調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也規定:“被多次轉讓但未辦理轉移登記的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最后一次轉讓并交付的受讓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由此可見,未過戶車輛如果控制權已經不在賣方手中,賣方無須對車輛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但如果其惡意不辦理過戶手續,應當承擔由此產生的行政處罰。
值得注意的是,對于沒有辦理過戶手續出賣車輛的出賣方,需要承擔證明車輛已經出賣和交付的舉證責任。如果只是口頭交易,沒有任何收據,那在買方肇事逃逸后,出賣方很難證明自己已經出賣交付車輛,就不得不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如果手頭持有買賣合同,就有可能不需要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所以,進行車輛交易時,賣方一定要注意機動車的過戶手續。
從比較法的角度來看,從20世紀以來,各國相繼制定特別法,如德國的《道路交通法》第7條,日本的《機動車損害賠償保障法》第3條,根據危險責任思想和報償責任理論來確定機動車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所謂報償責任,乃是從羅馬法“獲得利益的人負擔危險”這一法諺發展而來的。各人雖可依自己之意志追求自身利益,但如果因此害及于他人的利益時,則作為利益追求的費用,應負擔其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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