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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明清時期國家與邊疆民族地區基層社會的互動關係研究:以法律變遷為中心的考察(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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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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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元明清時期國家與邊疆民族地區基層社會的互動關係研究:以法律變遷為中心的考察》企圖通過史料說明這一時期在具體的邊疆民族地區基層社會中國家法、地方法與固有法之間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互為消長的具體過程。而這個過程隨著中央政權對當地基層社會統治的加強和邊疆少數民族地區自身的發展又處於動態的變遷之中,這種變遷體現了中央政權和邊疆民族地區基層社會的互動關係。

名人/編輯推薦

《元明清時期國家與邊疆民族地區基層社會的互動關系研究:以法律變遷為中心的考察》對如何正確處理國家與邊疆民族地區的互動關系,在邊疆民族地區建立和諧的社會關系,加強各民族之間的團結,維護邊疆民族地區的社會穩定,促進邊疆民族地區的民主法制建設,都是有積極的借鑒意義的。

目次

第一章東北邊疆民族地區國家與基層社會的互動關係第一節基層社會組織及法制變遷原因一政治原因二經濟原因三文化原因第二節基層社會組織變遷表現一“村社制”向“裡老制”的變遷一“裡老制”向“保甲制”的變遷三多種基層組織的並存第三節法制變遷表現一法律淵源的變遷二刑事法律制度的變遷三民事法律制度的變遷四糾紛解決機制的變遷本章小結第二章北方邊疆民族地區國家與基層社會的互動關係第一節基層社會組織及法制變遷原因一政治原因二經濟原因第二節基層社會組織變遷表現一蒙元時期:千戶、百戶制到州縣制二明朝的鄂托克和愛馬克制三清朝盟旗牛錄製和廳州縣並立第三節法制變遷表現一法律淵源的變遷二刑事法律制度的變遷三民事法律制度的變遷四糾紛解決機制的變遷本章小結第三章西北邊疆民族地區國家與基層社會的互動關係第一節基層社會組織及法制變遷原因一政治原因二經濟原因三文化原因四宗教原因第二節基層社會組織變遷表現一軍府制的發展與完善二劄薩克制度的出現三伯克制度四郡縣制的推行及完善五裡甲、鄉約制和保甲制的推進第三節法制變遷表現一法律淵源的變遷二刑事法律制度的變遷三民事法律制度的變遷四糾紛解決機制的變遷本章小結第四章藏族邊疆民族地區國家與基層社會的互動關係第一節基層社會組織及法制變遷原因一政治原因二經濟原因三宗教原因第二節基層社會組織變遷表現一西藏地區的基層社會組織變遷表現二安多、康區的基層社會組織第三節法制變遷表現一法律淵源的變遷二刑事法律制度的變遷……第五章西南邊疆民族地區國家與基層社會的互動關係

書摘/試閱



《衛拉特法典》在封建主的特權、驛站、婦女、盜竊、逃犯和維護社會秩序等方面均有條款規定,刑罰方式有死刑、罰畜、沒收財產、禁錮和杖責等。《衛拉特法典》的內容比《阿勒坦汗法典》更為廣泛、全面,其中有關僧侶與宗教、衛拉特與喀爾喀關系、驛站和運輸、賦役、家庭婚姻、畜牧與狩獵、財產與繼承權、刑罰與審判等事項的項規定具體而詳細。《衛拉特法典》在當時發揮了維護蒙古封建主特權,鞏固社會秩序,調整喀爾喀、衛拉特、土爾扈特三部之間的相互關系,抵御外部威脅的重大歷史作用。此外,還有《噶爾丹洪臺吉第一、二號敕令》和《敦羅布喇什補則》兩個地方性法規。對于這兩個地方性法規,學術界一般認為是對《衛拉特法典》增補的產物。當然,也有學者認為《敦羅布喇什補則》更像一部獨立的地方性法典,因為內容較為完整,涉及各個方面。①清代蒙古各王公往往根據本地區需要制定一些地方性法律,這種法律不同于前面所講的國家法,也不同于本民族自發形成的固有法,或稱為習慣法。比較有名的有《喀爾客法典》(又稱為《喀爾喀三旗法典》)、《阿拉善蒙古律例》(1821年)、《呼倫貝爾地方總律》、《呼和浩特有關法律文檔》、《十七世紀蒙古文文書檔案》、《青海蒙古會盟法典》和《敦羅布喇什補則》。還有一些廟規,也構成了這個時期的地方性法規,如最有名的《查干烏拉廟廟規》。《喀爾喀法典》,又稱為《喀爾喀吉如姆》、《喀爾喀律令》和《喀爾喀法規》等,是土謝圖、車臣、札薩克圖三部的蒙古封建主所制定的法典,亦稱《三和碩大法典》。該法律是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至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為止的有關喀爾喀蒙古法令的匯編。這部法規有19個部分,也有分成24個部分的。內容包括宗教、政治、軍事、驛站、寺廟、刑法、財產等。此外,喀爾喀蒙古地區還有《烏蘭·哈其爾圖(紅臉譜)》(ulagan—haqirt),它是由喀爾喀蒙古地區沙比衙門所制定的判例法規,由《烏蘭哈其爾圖法規》、《名為忽古爾海的制度舊檔》、《衙門規章》等三部法規所組成,整部法規記錄了1820—1913年的93年間審斷的487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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