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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拉特法典》在封建主的特權、驛站、婦女、盜竊、逃犯和維護社會秩序等方面均有條款規定,刑罰方式有死刑、罰畜、沒收財產、禁錮和杖責等。《衛拉特法典》的內容比《阿勒坦汗法典》更為廣泛、全面,其中有關僧侶與宗教、衛拉特與喀爾喀關系、驛站和運輸、賦役、家庭婚姻、畜牧與狩獵、財產與繼承權、刑罰與審判等事項的項規定具體而詳細。《衛拉特法典》在當時發揮了維護蒙古封建主特權,鞏固社會秩序,調整喀爾喀、衛拉特、土爾扈特三部之間的相互關系,抵御外部威脅的重大歷史作用。此外,還有《噶爾丹洪臺吉第一、二號敕令》和《敦羅布喇什補則》兩個地方性法規。對于這兩個地方性法規,學術界一般認為是對《衛拉特法典》增補的產物。當然,也有學者認為《敦羅布喇什補則》更像一部獨立的地方性法典,因為內容較為完整,涉及各個方面。①清代蒙古各王公往往根據本地區需要制定一些地方性法律,這種法律不同于前面所講的國家法,也不同于本民族自發形成的固有法,或稱為習慣法。比較有名的有《喀爾客法典》(又稱為《喀爾喀三旗法典》)、《阿拉善蒙古律例》(1821年)、《呼倫貝爾地方總律》、《呼和浩特有關法律文檔》、《十七世紀蒙古文文書檔案》、《青海蒙古會盟法典》和《敦羅布喇什補則》。還有一些廟規,也構成了這個時期的地方性法規,如最有名的《查干烏拉廟廟規》。《喀爾喀法典》,又稱為《喀爾喀吉如姆》、《喀爾喀律令》和《喀爾喀法規》等,是土謝圖、車臣、札薩克圖三部的蒙古封建主所制定的法典,亦稱《三和碩大法典》。該法律是康熙四十八年(1709年)至乾隆三十五年(1770年)為止的有關喀爾喀蒙古法令的匯編。這部法規有19個部分,也有分成24個部分的。內容包括宗教、政治、軍事、驛站、寺廟、刑法、財產等。此外,喀爾喀蒙古地區還有《烏蘭·哈其爾圖(紅臉譜)》(ulagan—haqirt),它是由喀爾喀蒙古地區沙比衙門所制定的判例法規,由《烏蘭哈其爾圖法規》、《名為忽古爾海的制度舊檔》、《衙門規章》等三部法規所組成,整部法規記錄了1820—1913年的93年間審斷的487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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