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所有權民法保護論(簡體書)
- ISBN13:9787511844200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 作者:程淑娟
- 裝訂/頁數:平裝/275頁
- 規格:20.8cm*14.6cm (高/寬)
- 版次:1
- 出版日:2013/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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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制度難以割裂的承繼關系。蘇聯的民法學家們因此而一直徘徊在傳統民法與社會主義的理論創新之間的矛盾中。
1922年的蘇俄民法典第58條和1964年蘇俄民法典第92條均規定,所有權是“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所有人對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1992年蘇俄《所有權法》第2條第2款也規定:“所有權人依照自己的意志占有、使用和處分屬于他的財產。”其實,早在1830年頒布的由M.斯佩蘭斯基伯爵主持編纂的《俄羅斯帝國現行法律全書》中就稱所有權是“依照民法規定的方式排他的和不依賴于他人意志而永久地和可繼承地占有、使用和成分財產的權力”。蘇聯的民法學家認為,“所有權”本身是個傳統的民法概念并且僅儀是對私人所有權的概括,而國家所有權與私人所有權的諸多差別很讓人懷疑民法典中是否能夠對差別如此之大的各所有權類型做出一個上位的、抽象概念。于是爭論首先便集中在民法是應該遵循傳統的所有權概念,還足可以對所有權概念進行“社會主義的創新”。
嘗試進行“社會主義創新”的觀點,其典型代表便是蘇聯著名的民法學家維涅吉克托夫。維涅吉克托夫認為,國家所有權是所有權的一個類型,但國家所有權因與社會主義公有制的密切結合而不能適用傳統私有制下民法的所有權概念。他從三個方面闡釋了一個帶有鮮明階級性的、與傳統民法所不同的“所有權”概念:一是認為所有權的經濟實質是占有,該“占有”是指全體人民對于屬于自己的生產資料和產品的占有。二是認為所有權的范圍即是對客體物可以“利用”的范圍。國家所有權的范圍應當具有“無所不包”的特征。只有“利用”這個概念才能準確地說明國家所有權的這個特征,并且“利用”就是指占有,如此解釋還能全面體現全民所有制的經濟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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