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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案例注釋版(第二版)11(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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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案例注釋版(第二版)11(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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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案例注釋版)(第2版)》特點:權威性:《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案例注釋版)(第2版)》所編選案例的原始資料儘量來源於各級人民法院已經審結並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對於沒有相應真實案例的重點法條予以權威的條文注釋。示範性:所選案例緊扣法律條文規定,本身具有示範性、指導性的特點,對於讀者有很強的參考借鑒價值。實用性:《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系列: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案例注釋版)(第2版)》設置了“相關案例索引”欄目,列舉更多相關案例,並歸納出案件要點、,還收錄了重要配套法律文件,以及相應法律流程圖表、文書等內容,方便讀者查找和使用。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案例注釋版)(第2版)》由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目次

適用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立法宗旨]第二條 [建立社會保險制度]第三條 [社會保險制度的方針和社會保險水平]第四條 [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義務]案例1 個人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費案例2 雖未簽訂勞動合同但構成事實勞動關係,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第五條 [社會保險財政保障]第六條 [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第七條 [社會保險行政管理職責分工]第八條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職責]第九條 [工會的職責]第二章 基本養老保險第十條 [覆蓋範圍]案例3 用人單位應當為職工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第十一條 [制度模式和基金籌資方式]第十二條 [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案例4 對單位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有異議的,可以請求單位補足第十三條 [政府財政補貼]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養老金]案例5 個人賬戶的養老金可以繼承案例6 夫妻離婚時已經繳納但尚未領取的養老保險不宜進行分割第十五條 [基本養老金構成]案例7 繳費工資是確定基本養老金因素之一第十六條 [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案例8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案例9 對繳費年限的起算應採取有利參保者的解釋第十七條 [參保個人因病或非因工致殘、死亡待遇]第十八條 [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案例10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第十九條 [基本養老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案例11 自2010年1月1日起基本養老金保險關係實現跨省轉接第二十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其籌資方式]第二十一條 [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第二十二條 [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第三章 基本醫療保險第二十三條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範圍和繳費]案例12 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案例13 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應由企業負責申報案例14 計算參保時間,應以費用收取時間以及當時確定的費用指向的月份為准第二十四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第二十五條 [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第二十六條 [醫療保險待遇標準]第二十七條 [退休時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第二十八條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制度].案例15 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藥品的藥品費用,可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第二十九條 [基本醫療保險費用結算制度]第三十條 [不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醫療費用]案例16 因交通違章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予納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第三十一條 [服務協議]第三十二條 [基本醫療保險關係轉移接續制度]第四章 工傷保險第三十三條 [參保範圍和繳費]……第五章 失業保險第六章 生育保險第七章 社會保險費征繳第八章 社會保險基金第九章 社會保險經辦第十章 社會保險監督第十一章 法律責任第十二章 附則附錄1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社會保險基金附錄2

書摘/試閱



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概括性規定。
1.用人單位具有以下權利: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2.用人單位具有以下義務:(1)繳費義務。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2)登記義務。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3)申報和代扣代繳義務。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3.個人具有以下權利:(1)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2)個人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3)個人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4.個人具有以下義務:(1)繳費義務。職工要承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村居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要承擔繳費義務;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要承擔繳費義務。(2)登記義務。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5.用人單位和個人具有以下救濟權利:(1)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2)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3)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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