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案例注釋版(第二版)11(簡體書)
- 系列名:法律法規案例注釋版系列
- ISBN13:9787509343692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裝訂/頁數:平裝/183頁
- 規格:20.8cm*14.6cm (高/寬)
- 版次:2
- 出版日:2013/03/07
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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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本條是關于用人單位和個人的權利與義務的概括性規定。
1.用人單位具有以下權利:用人單位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2.用人單位具有以下義務:(1)繳費義務。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由用人單位與職工共同承擔;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繳費義務全部由用人單位承擔。(2)登記義務。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30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3)申報和代扣代繳義務。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職工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用人單位應當按月將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明細情況告知本人。
3.個人具有以下權利:(1)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2)個人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3)個人可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查詢、核對其繳費和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咨詢等相關服務。
4.個人具有以下義務:(1)繳費義務。職工要承擔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的繳費義務;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費;農村居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要承擔繳費義務;城鎮居民參加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要承擔繳費義務。(2)登記義務。自愿參加社會保險的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失業人員應當持本單位為其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及時到指定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失業登記。
5.用人單位和個人具有以下救濟權利:(1)用人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違反社會保險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舉報、投訴。(2)用人單位或者個人認為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的行為侵害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3)個人與所在用人單位發生社會保險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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