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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012.機動車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必須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
或公路運輸部門指定的單位檢測嗎?
答: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對登記后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對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給檢驗合格標志。對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的地方,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維修、保養。
由上述規定可知,機動車定期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管理,任何人包括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或公路運輸部門都不得要求機動車主必須在其指定部門檢驗。
013.機動車用作抵押的,需要辦理相應登記嗎?
答: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二條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辦理相應的登記:
(1)機動車所有權發生轉移的;
(2)機動車登記內容變更的;
(3)機動車用作抵押的;
(4)機動車報廢的。
其中第三項就規定,機動車用作抵押時必須到車輛登記管理部門辦理相應的抵押登記,維護機動車交易安全。
014.購買機動車時,是否要進行第三者強制保險?
答:由于機動車在駕駛過程中存在危險系數,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所帶來的損失往往無法估計,同時還可能存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機動車車主逃匿、從而導致被撞的對方因為沒有醫藥費而無法得到及時救治的情形。因此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機動車車輛所有人在購買車輛時必須繳納第三者強制保險,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交強險”,以此保護車輛駕駛人和不確定第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國家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由上述法條可知,當機動車所有人沒有辦理相應的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或者發生事故后無法確定車輛的所有人時,應當首先由我國法定部門設立的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先行支付;在確定車輛所有人之后,預先支付救助基金的法定部門有權要求車輛所有人返還預先支付的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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