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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法(第2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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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高職高專財會稅務專業系列教材.工商企業職業教育培訓系列教材:稅法(第2版)》根據國家稅務制度與稅收稅率政策改革的最新精神,依據我國近年新出臺的稅法及征管政策管理規定,結合最新企業會計準則、系統介紹了稅法概念、增值稅法、消費稅法、營業稅法、關稅法、企業所得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其他稅種及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等知識,並結合案例分析教方法、講思路,加強實踐、突出操作技能的培養。
《高職高專財會稅務專業系列教材.工商企業職業教育培訓系列教材:稅法(第2版)》既可作為高職高專財會、稅務、金融及其他經濟管理類專業的教學用書,又可作為在崗財務人員職業教育的培訓教材,對於廣大社會讀者也是一本非常有益的參考讀物。

名人/編輯推薦

《高職高專財會稅務專業系列教材?工商企業職業教育培訓系列教材:稅法(第2版)》既可作為高職高專財會、稅務、金融及其他經濟管理類專業的教學用書,又可作為在崗財務人員職業教育的培訓教材,對于廣大社會讀者也是一本非常有益的參考讀物。

目次

第1章 稅法概論
1.1 稅收與稅法
1.2 稅法的構成要素
1.3 我國現行稅制

第2章 增值稅法
2.1 增值稅概述
2.2 增值稅的計算
2.3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規定
2.4 增值稅徵收管理

第3章 消費稅法
3.1 消費稅概述
3.2 消費稅的計算
3.3 消費稅的徵收管理
第4章 營業稅法
4.1 營業稅概述
4.2 營業稅的計算
4.3 營業稅的徵收管理

第5章 關稅法
5.1 關稅概述
.5.2 徵稅對象及納稅義務人
5.3 進出口稅則
5.4 原產地的規定
5.5 關稅的完稅價格
5.6 關稅應納稅額的計算
5.7 關稅減免
5.8 行李和郵遞物品進口稅
5.9 關稅徵收管理

第6章 企業所得稅法
6.1 企業所得稅概述
6.2 企業所得稅的計算
6.3 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
6.4 企業所得稅的徵收管理

第7章 個人所得稅法
7.1 個人所得稅概述
7.2 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
7.3 個人所得稅的計算
7.4 個人所得稅的申報與繳納

第8章 其他稅種介紹
8.1 房產稅法律制度
8.2 車船稅法律制度
8.3 印花稅法律制度
8.4 契稅法律制度
8.5 城鎮土地使用稅法律制度
8.6 城市維護建設稅法律制度
8.7 車輛購置稅法律制度
8.8 土地增值稅法律制度
8.9 資源稅法律制度

第9章 稅收徵收管理法律制度
9.1 稅收徵收管理概述
9.2 稅務管理
9.3 稅款徵收
9.4 稅務檢查
9.5 稅收法律責任及稅務糾紛的解決
附錄
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移轉管轄是指經上級人民法院決定或同意,對第一審稅務行政案件的管轄權,由下一級人民法院移送給上級人民法院,或者反之,由上級人民法院轉給下級人民法院。
(5)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稅務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與稅務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基本一致,具體規定如下。
①稅務機關作出的征稅行為。征收稅款、加收滯納金;扣繳義務人、受稅務機關委托征收的單位作出的代扣、代收代繳行為。
②稅務機關作出的責令納稅人提供納稅擔保行為或提交納稅保證金。
③稅務機關作出的稅務行政處罰行為。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停止出口退稅權。
④稅務機關作出的通知出境管理機關阻止出境行為。
⑤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保全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暫停支付存款;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⑥稅務機關作出的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書面通知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拍賣扣押、查封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⑦稅務機關作出的取消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的行為。
⑧稅務機關不予依法辦理或答復的行為。不予審批減免稅或出口退稅;不予頒發稅務登記證、發售發票。不予抵扣稅款,不予退還稅款。
⑨稅務復議機關的復議行為。
(6)稅務行政訴訟的程序
稅務行政訴訟程序指人民法院通過訴訟活動最終解決稅務行政爭議的法定程序,主要包括起訴、受理、審理、判決等環節。
①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稅務機關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而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要求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依法予以保護的訴訟行為。在稅務行政訴訟中,起訴權是單向性權利,稅務機關不享有起訴權,只有應訴權,即稅務機關只能作為被告,而且稅務機關不能反訴。
稅務行政訴訟的起訴分類如下。
撤銷之訴。即原告認為稅務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要求人民法院通過審判程序予以撤銷而提起的訴訟。
請求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訴。即原告認為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違法行為違法,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責令被告重新作出合法具體行政行為的訴訟。
請求變更之訴。即原告認為稅務機關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顯失公平,請求人民法院判處變更的訴訟。
請求賠償之訴。即原告認為被告稅務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損害其合法權益,并造成損失的,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稅務機關予以賠償的訴訟。
對稅務機關的征稅行為不服的,必須先經過稅務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對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在接到通知或知道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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