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法學生常用法律手冊(2013應試版)(簡體書)
- ISBN13:9787511844897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 裝訂/頁數:平裝/352頁
- 出版日:2013/02/01
商品簡介
理論關聯:重視法學理論、背景知識與法條規範的關聯,對重要理論常識予以精闢講解,將民法理論與實際立法相聯繫。
考點提示:重視法條中的細枝末節,將容易混淆、忽視的知識點提煉出來,為整個知識體系查漏補缺。
應試指導:重視易混知識點擊學習難點的辨析,將這些內容予以總結、分類,便於輕鬆應對考試。
真題自測:重視司法考試與日常教學的關聯,以歷年司考真題作為驗收學習成果的手段,並輔之以答案。
名人/編輯推薦
書摘/試閱
第五十二條 (銷售失效產品的處理)銷售失效、變質的產品的,責令停止銷售,沒收違法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銷售產品貨值金額二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地、廠名、廠址的處理)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四條(標識不合格的處理)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有包裝的產品標識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生產、銷售,并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 (從輕情節)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至第五十三條規定禁止銷售的產品,有充分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五十六條 (拒檢的處理)拒絕接受依法進行的產品質量監督檢查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特別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五十七條 (檢驗、證明不實的處理)產品質量檢驗機構、認證機構偽造檢驗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檢驗資格、認證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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