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糾紛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簡體書)
- 系列名:訴訟指引與實務解答叢書
- ISBN13:9787511839558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 作者:安鳳德
- 裝訂/頁數:平裝/336頁
- 出版日:2013/01/01
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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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案例】
2010年6月6日凌晨3點多,與賈先生一同飲酒后,張女士坐上了賈先生駕駛的小客車,行駛到海淀區大運村路北京航空航天大學西門附近時,小客車與正在倒車的某物流公司的一輛重型半倒掛牽引車相撞。交通部門認定,賈先生承擔主要責任,大貨車司機黃先生承擔次要責任,張女士無責任。
事發后,張女士受傷入院治療并被診斷為十級傷殘。張女士將賈先生、大貨車司機黃某、保險公司及某物流公司起訴至法院,向幾名被告索要醫療費、營養費、父母和孩子等被撫養人的生活費等共計l8萬余元。
2011年11月16日,北京市海淀區法院當庭判決。法院認為,賈先生系醉酒后駕車、超速而且逆行,是導致損害發生的主要原因。但張女士對損害結果的發生也存在一定的主觀過錯,應承擔與其過錯程度相應的責任。最后,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張女士醫療費和殘疾賠償金17萬余元,其中的3萬余元直接返還給賈先生。某物流公司對張女士的損害承擔10%的賠償責任,賠償近4000元;賈先生承擔60%的賠償責任,賠償其醫療費2萬余元;張女士自己承擔30%的責任,駁回張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分析解答】
1.本案中,張女士作為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為什么要對自己的損害結果承擔責任?交通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與法院判決結果是否存在矛盾?
上述案件中,交通部門作出的事故責任認定書認為,作為乘車人的張女士對事故的發生沒有責任,但是法院卻判決由張女士對損害結果承擔一定的責任。責任認定書與法院的判決結果看似前后不一致,但事實上并不存在矛盾。交通部門出具的責任認定書主要起一個證明因果關系的作用,即證明誰對交通事故的發生負責,或者說是由于誰的原因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其判斷的標準主要是事故雙方是否有交通違章或違法行為,依據的是有關交通運輸法規。張女士在整個事故過程中并無違法行為,故交通部門認定張女士在此次事故中不負責任。而確定侵權損害賠償責任,則不僅要考慮致害行為的因果關系,還要考察受害人是否具有過錯的因素。本案中,張女士與司機賈先生共同飲酒之后,明知醉酒駕車的行為具有危險性,容易引發交通事故,仍然搭乘賈先生駕駛的小客車同行,其對自己所受的損害具有明顯的過錯。根據《侵權責任法》第26條的規定,被侵權人對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因此,對手事故造成的損害結果,受害人張女士應當自行承擔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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