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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買賣合同為不要式合同
買賣合同采用何種形式,一般可由當事人自己決定。但法律明確規定或當事人另有規定必須遵守某種形式的,仍應遵守某種形式要求,如房屋買賣合同就應當用書面形式來訂立。
三、買賣合同的一般理論
(一)買賣合同的主要內容
依照《合同法》的規定,買賣合同的內容,首先應包括一般合同所應具備的主要條款,即:
1.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和住所
當訂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時,在合同中應當寫明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名稱、主營業場所或住所、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當訂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中有外國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時,還應當寫明其國籍或法人注冊地。
2.標的
根據我國《合同法》第l32條的規定,出賣的標的物,應當屬于出賣人所有或者出賣人有權處分。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轉讓的標的物,依照其規定。在標的物條款中應該清楚地寫明標的物的名稱,以使標的物可以特定化或將來可以特定化。
3.數量
數量即對買賣合同標的的計量要求,包括計量單位和計量方法,應當選擇雙方共同接受的計量單位,確定雙方認可的計量方法。
相關案例分析1
【案情簡介】
2007年10月18日,章某與東莞市A公司簽訂了一份《協議書》,協議約定:A公司以2750元一噸的管模(廢鐵)出售給章某,在雙方簽字后,章某先付定金10萬元給A公司,合同約定該定金以章某裝走最后一車貨物時結清,多退少補。合同簽訂后,章某依約向A公司交納了10萬元定金。章某根據《協議書》的約定多次到A公司拉舊管模,每次交易都即時結清貨款。2007年11月7日,章某將自己與A公司的業務交易轉讓給吳某,并與吳某簽訂了一份《協議書》,但章某并未將此事告知A公司。此后,章某于11月9日、12日、14日、16日到A公司拉走了四車管模,也結清了貸款。簽訂合同一個月后,由于市場上廢五金漲價,被告A公司要求提高收購單價,遭章某拒絕,雙方遂終止了所有業務。章某要求A公司返還定金10萬元,遭A公司拒絕,2008年5月26曰,章某向東莞市人民法院起訴,要求A公司給付定金1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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