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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中國公共預算法律框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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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在現代國家,政府依法理財似乎天經地義,實際操作卻並非易事,其前提是要有一個成熟的法律框架。我國1994年《預算法》的頒佈,向財政預算管理的法制化邁進了重要的一步,但時至今日卻遠遠不能滿足實際需求,甚至成為政府預算改革的掣肘。《公共預算研究系列:構建中國公共預算法律框架》集合了國內預算法研究領域的專家和學者,以國家轉型作為分析的起點,闡述了預算管理的法制化與國家治理的關係,主要針對我國的預算法律法規存在的問題和原因進行了深入的剖析,並提出了建設性的修改意見。書中有關美國、英國和OECD國家預算法律框架的研究為完善我國預算法律框架提供了比較的視角。

作者簡介

牛美麗,中山大學中國公共管理研究中心研究員,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公共預算與財政管理。馬蔡琛,南開大學經濟學院副教授,主要研究領域為公共預算、公共財政管理、公共選擇理論與新制度經濟學。

名人/編輯推薦

《公共預算研究系列:構建中國公共預算法律框架》中有關美國,英國和OECD國家預算法律框架的研究為完善我國預算法律框架提供了比較的視角。

目次

第一部分中國公共預算的演進走向“預算國家”:財政轉型與國家建設1978年後現代預算在中國的成長難以走向共和:中國近代預算制度的變遷與啟示第二部分公共預算的法制化建設預算法律責任探析中國預算的法律性分析公共預算的契約性我國公共預算法治化與人大預算審查監督制度建設基於程序視角的中國公共預算法制化進程第三部分《預算法》修改法治-治理-政府約束與《預算法》修訂反思《預算法》:目標、實踐與原則我國《預算法》的衝突、問題與完善構建中的中國公共預算法律框架:兼論中國《預算法》的修訂問題預算報告審批與《預算法》改革政府預算編制環節問題與完善思路探討中國“錢袋子”權力的突破:預算修正權落實人大預算權力推進公共預算法制化建設第四部分國際經驗探討與借鑒美國聯邦預算法律:構造、演變及對中國的啟示預算立憲制度比較研究:一個文本分析的視角OECD預算法的基本原則與預算改革英國公共預算制度的演進國際比較視野下的中國財政轉移支付法律制度框架思考第五部分中國預算管理的其他相關問題中國政府間財政轉移支付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離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還有多遠探究財政“超收”原因,強化預算約束機制試論公共財政下政府會計的目標與改革結語及附錄結語:反思《預算法》修訂附錄:有關中國《預算法》的部分學術文章(2001-2010年)

書摘/試閱



此外,《預算法》修訂中可能還需要對責任形式進行創新。如針對不按用途支出和使用預算資金、騙取預算資金、不足額上繳或撥付預算資金等違法行為,即可采取核減或停止劃撥預算資金、返還預算資金、補足預算資金等責任形式。
四、預算法律責任的實現機制
(一)預算監督機制
預算法律責任的追究與落實,首先需要一套行之有效的對于預算違法行為的監督機制。根據我國《憲法》、《預算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預算監督的形式主要應該有以下方面:
一是權力機關的監督,即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對于本級政府的監督。人大對政府的財政監督被視為是預算監督最有效的手段(朱孔武,2006:257—259)。關于權力機關的監督,當前我們首先應該強化人大的預算審查職能,這是財政立憲的制度基石。尤其是,由于人大預算審查職能的弱化,我國預算案在人大似乎理所當然地應予通過,以至于立法上根本沒有考慮預算案被否決的可能及解決之策。在《預算法》的修訂中,我們對此應當有所改進。
二是行政監督,即各級政府對本級政府部門和下級政府的監督,以及政府及其部門對各預算單位的監督。
三是專門政府部門監督,即政府財政部門、審計部門和監察部門依法進行的專門監督,在實質上也屬于行政監督的范疇。這些政府內設部門的專門監督,因其人員的職業化、手段的專門化、現代化,而能起到其他一般性監督難以達到的效果,應當成為我國進行預算監督的最主要和最常用的手段。
四是司法監督,即司法機關對于預算的監督,主要通過關于預算之特別訴訟的形式進行。我國當前對于預算違法行為不能進行司法審查,是否應當引進以及如何引進司法監督、法院能否成為預算法律責任追究主體,留待下文專門討論。
五是社會監督,即我國公民、社會組織及新聞媒體對預算的監督。我國現行《預算法》對此未作規定,是不符合現代公共財政預算民主原則的要求的,在其未來修訂中,理應對此進行補正。另外,對預算行為進行社會監督,需要立基于預算公開之上,為避免使社會監督流于形式,《預算法》的修訂應對預算公開的內容、程序和形式作出比較明確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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