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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先秦兩漢魏晉南北朝隋唐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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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先秦兩漢魏晉南北朝隋唐編》一書探討先秦至唐代的「復仇觀」,為跨學科、跨領域、跨文化之研究,作者李隆獻教授運用經傳、史書、經生之詮釋、儒士之論述,以及古注、類書、地志、冥界小說等資料,透過歷時性考察,兼採宏觀與微觀方式,省察傳統「五倫復仇觀」的源起及其歷代境況與嬗變之跡,探索復仇觀在人類演進過程中的社會、文化意涵,並與不同文化的復仇觀相互映照。全書涉及復仇理論、復仇風氣、復仇現象、復仇觀及其嬗變、復仇觀與法律的互涉、禮法衝突、鬼靈復仇等,乃當前探討復仇觀視野較為多元、全面的專著。

全書共分六大章:壹、〈「五倫復仇觀」的源起與嬗變〉,以先秦至漢代─復仇觀確立的關鍵時期─的儒家經典為探討對象,追溯、分析此一觀念的起源與確立過程。中國的復仇觀因儒家思想的影響,逐漸發展為超越血緣復仇的「五倫復仇觀」。再次就不同時代的儒家經典,考察其對復仇的觀念與態度,又次則比對《春秋》三《傳》復仇觀的異同,「餘論」則舉實例略論西方的復仇觀,「結論」藉由中、西復仇觀的比較,凸顯中國復仇觀在社會化的過程中受儒家思想影響/規範/形塑,及經典/學術化的現象。

貳、〈先秦至唐代復仇型態的省察與詮釋〉述論先秦至唐代復仇型態的諸面向與典型案例,分析、歸納復仇事件的發展為六階段:一、復仇動機;二、復仇對象;三、復仇方式;四、地方官吏對復仇的態度;五、中央政府對復仇的態度;六、時人/史傳對復仇的評價。後三階段涉及儒家復仇理論、人情常理與法律之間的往互辯證,為一般研究復仇相關論文較少論述者,有頗多可觀之處。

參、〈兩漢復仇風氣與《公羊》復仇理論關係重探〉,旨在釐清《公羊》「復仇理論」與兩漢復仇風氣的關係,進而詮釋漢代復仇盛行的各種原因。

肆、〈兩漢魏晉南北朝復仇與法律的互涉〉,探討復仇觀在兩漢、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嬗變之跡以及官方的法令規範與執法態度、輿論所反映的復仇觀與復仇與法律互涉的相關問題等進行省察與詮釋。

伍、〈隋唐時期復仇與法律的互涉〉,旨在探討隋唐復仇現象/復仇觀及其與法律的互涉,透過三個關鍵復仇案例─徐元慶復仇案例與陳子昂議及柳宗元〈駁復讎議〉、張琇兄弟復仇案例、梁悅復仇案例與韓愈〈復讎狀〉─的實際考察來探討。最後,則析論與復仇相關的二則《唐律》。

陸、〈先秦至唐代鬼靈復仇的省察與詮釋〉,透過先秦至唐代具有代表性的鬼靈復仇案例,分析各時代鬼靈復仇的動機、方式、特色,及其與天道、冥府、報應等信仰交涉的情況,探索先秦至唐代民間復仇觀的具體樣貌。

附錄、〈日本復仇觀管窺─以古典文學為重心〉,本文以日本古典文學為重心,管窺日本復仇觀的淵源與嬗變之跡。

作者簡介

李隆獻

臺灣彰化人,1953年生。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系學士、碩士、博士,指導教授為張以仁先生。曾任國立臺灣大學中國文學系助教、講師、副教授,現任該系教授兼系主任。研究專長為經學、史學、敘事學、禮俗、文化、現代小說。著有《晉文公復國定霸考》、《晉史蠡探─以兵制與人事為重心》、《經學通論(修訂本)》(合著)、《群經概說》(合著)、《漢族成年禮及其相關問題研究》(合著)等,及學術論文數十篇。近年研究論題聚焦於兩方面:一為「復仇觀」,撰有論文十五篇;一為「先秦歷史敘事」,撰有論文近十篇。

自序 (節錄)

本書收錄之各篇論文,皆曾發表於學術期刊─原刊載之期刊、年月,皆附誌於各篇之末─此次梓行,除因全書體例,部分章節略有調整及篇名稍作更易外,大致維持原貌,一則以見筆者學術研究嬗變之跡,再則亦呈現各學報之要求與規約,故各篇或有文白不一、繁簡有別之病,讀者幸垂察焉。茲略述各篇大意如下:

壹、〈「五倫復仇觀」的源起與嬗變〉,原名〈復仇觀的省察與詮釋─以《春秋》三傳為重心〉,乃筆者系列研究之最初成果,以先秦至漢代─復仇觀確立的關鍵時期─的儒家經典為探討對象,並以跨領域/跨文化的研究方式,探索中國傳統思想、社會的復仇觀與復仇現象,追溯、分析此一觀念的起源與確立過程。

先探討「報」與「報仇」的關係,推測兩種觀念實出自不同思維,卻因概念的相關性,造成觀念的相互融合。其次探究復仇觀的起源及其形成社會/文化意義的過程,指出復仇觀在人類文明發展歷程中,自「生物性本能」逐漸滲入諸多思維而趨於複雜的現象;中國的復仇觀更因儒家思想的影響,逐漸發展為超越血緣復仇的「五倫復仇觀」。

再次則就《論語》、《孟子》、《周禮》、《禮記》等不同時代的儒家經典,考察其對復仇的觀念與態度:從對正當的復仇單純表示認同,到發展出「親疏有別」的復仇原則與「避仇」方法。又次則比對《春秋》三《傳》復仇觀的異同,指出《公羊》的復仇觀特別強烈,但亦有故意將經文套上復仇框架以達其詮釋目的的現象,且存在不少疑點與矛盾,未可盡信;《穀梁》則強調復仇的動機與手段皆須正當;《左傳》則似乎並不贊成復仇,與《公羊》形成有趣的對比。

「餘論」則舉實例略論西方的復仇觀。「結論」則藉由中、西復仇觀的比較,凸顯中國復仇觀在社會化的過程中受儒家思想影響/規範/形塑,及經典/學術化的現象,指出儒家思想對確立復仇傳統的漢代乃至後世無所不在的影響力。筆者往後之研究大抵奠基於此文。

貳、〈先秦至唐代復仇型態的省察與詮釋〉,以宏觀的角度,儘可能推定各個復仇事例的確切/可能年代,並據之述論先秦至唐代復仇型態的諸面向與典型案例,分析、歸納復仇事件的發展為六階段:一、復仇動機,概以「血緣復仇」為主,尤以「為父復仇」居多,此一現象充分顯示傳統社會「父仇不共戴天」的特質。

二、復仇對象:一般皆以仇人本身為主,有時也會轉移到仇人親屬,更甚者則形成滅族行動;唯後者頗為少見,可見此一時期已脫離原始社會的復仇型態。

三、復仇方式:在可能情況下,概以能「手刃仇人」為優先,但也會因復仇者的條件,如年齡、財力、性別、社會地位,或父母是否在世等而做調整。

四、地方官吏對復仇的態度:史傳所載復仇案例,地方官吏大都同情或縱放復仇者,但若仔細考察,「依法正刑」實為歷代地方官吏處理復仇案件的正常方式。

五、中央政府對復仇的態度:歷代帝皇對復仇案件的態度隨著時代需求、個人情感等因素而異。因復仇適用「殺人律」,地方官吏原可依法論處,故中央政府若主動介入則以寬宥為多,唯亦因時空因素而有所不同。

六、時人/史傳對復仇的評價:因復仇在傳統社會備受肯定,故時人與史傳對復仇行為亦多肯定、讚揚;唯若未能慮及父母尚存仍須奉養,或動機不純,或僅為復一己之私怨而強行復仇,則即使一時之間受到時人肯定,仍將遭到學者的檢討、批判。前三階段可說是復仇行為的具體實踐,後三階段則往往涉及儒家復仇理論、人情常理與法律之間的往互辯證。後三階段為一般研究復仇相關論文較少論述者,然仔細考察,仍有頗多可觀之處,筆者日後的研究多據此六階段考察、分析復仇事例。

參、〈兩漢復仇風氣與《公羊》復仇理論關係重探〉,旨在釐清《公羊》「復仇理論」與兩漢復仇風氣的關係,檢討學界認為兩漢/東漢復仇風氣盛行之說及其對《公羊》「復仇理論」導致復仇盛行的論點,進而詮釋漢代復仇盛行的可能原因。本文儘可能推定每一復仇事例發生的帝世,得知兩漢復仇風氣較盛者實為東漢,與「公羊學」盛行於西漢的事實並不相符;進而指出《公羊》的「復仇理論」,實際上在兩漢並未被付諸實踐,實難將東漢盛行復仇的現象歸因於《公羊》復仇學說。

其次,在詳察各復仇事例的基礎上,進而論證盛行於兩漢朝廷的《公羊》復仇經說對東漢民間士人既未有實際影響,也沒有影響地方官吏的判決,終兩漢之世,復仇案件始終以「殺人律」論處。最後,指出兩漢復仇事例最多的時期分別為武帝朝、王莽至光武帝間、東漢至漢末三期,漢末尤其特盛。

其中武帝朝的復仇事例與武帝時的政治局勢及其個人性格密切相關;王莽至光武帝間則因天下動亂,復仇事件自然較多;而復仇風氣由東漢初的盛行以至漢末的特盛,則與東漢整體士風由「激揚」而「激詭」,以至「更形激詭」的發展若合符節;加上東漢末年大赦頻繁、官府社會控制力減弱等因素,漢末復仇的盛極一時實屬自然而合理,實非受《公羊》「復仇理論」影響所致。

肆、〈兩漢魏晉南北朝復仇與法律的互涉〉,原名〈兩漢魏晉南北朝復仇與法律互涉的省察與詮釋〉,探討復仇觀在兩漢、魏晉南北朝時期的嬗變之跡:就此一時期復仇觀的遞嬗、官方的法令規範與執法態度、輿論所反映的復仇觀以及復仇與法律互涉的相關問題等進行省察與詮釋。指出:自西漢至南北朝的復仇觀,在民間私義與官方法律的互動之下,反映出「忠」、「孝」兩種倫理的拉扯。

面對私義的「孝」/「禮」與公義的「忠」/「法」概念的衝突,復仇觀在此一時期發生了多次變化:漢代─尤其是東漢─較傾向於認同復仇;曹魏當政者則意識到漢代寬縱復仇所導致的社會問題,遂明訂禁止復仇的相關律令;南北朝分裂後,對復仇與法律的態度則南北殊異:南方強調孝義倫理,對復仇採寬赦,甚至肯定的態度;北朝則傾向於強調「忠」,透過將「忠」定義為「大孝」,同時在法律上明令禁止復仇。

伍、〈隋唐時期復仇與法律的互涉〉,原名〈隋唐時期復仇與法律互涉的省察與詮釋〉,旨在探討隋唐─尤其是李唐時期─復仇現象/復仇觀及其與法律的互涉,釐清此一時期復仇觀的實況與嬗變之跡。筆者指出:隋朝因時代混亂,「為主復仇」最為常見;又因隋文帝重視「孝義」思想,且赦令頻繁,導致復仇風氣盛行。

李唐時代的復仇現象及其與法律的互涉,則透過三個關鍵復仇案例─徐元慶復仇案例與陳子昂議及柳宗元〈駁復讎議〉、張琇兄弟復仇案例、梁悅復仇案例與韓愈〈復讎狀〉─的實際考察,發現:初唐時,官方重視「孝」、「禮」,復仇者非但甚少伏法,且多能得到有司或帝王的嘉勉、獎掖;武后朝陳子昂對徐元慶復仇案例的奏議,乃唐代禮/法爭議的開端,自武后垂拱年間(685-688)至憲宗元和初年(806左右),「法」遂陵越「禮」,成為官方執法的主要考量;但民間/社會輿論始終傾向於同情「孝義」的復仇行為。

憲宗元和六年(811)的梁悅復仇案例,韓愈既上疏論議,提出禮/法衝突時「必資論辯」的觀點,柳宗元也批判了陳子昂的重法主張,既反映出中唐士人已意識到禮/法衝突的困境,進而企圖解決,也反映出此一時期儒學孝義思想再次抬頭的境況。最後,則析論與復仇相關的二則《唐律》,指出唐末「捨律從禮」的執法態度與《唐律》「知殺不告」、「禁私和」與流徙刑的實例與略況。此一研究也為筆者探研宋元明清法律與復仇觀的互涉奠下基本觀察點。

陸、〈先秦至唐代鬼靈復仇的省察與詮釋〉,亦屬宏觀式省察,而由民間信仰的文化層面切入。透過綜觀先秦兩漢、魏晉南北朝與唐代具有代表性的鬼靈復仇案例,分析各時代鬼靈復仇的動機、方式、特色,及其與天道、冥府、報應等信仰交涉的情況,企望由此獨特的面向探索先秦至唐代民間復仇觀的具體樣貌。

計分三期探論:第一期自先秦至東漢,為鬼靈復仇之濫觴期,意在奠定鬼靈概念與鬼靈復仇的基型,並大致分析、歸納鬼靈復仇的特色。第二期為魏晉南北朝,乃鬼靈復仇的高峰期,其基本型態多承自先秦,但在數量、事件細節、復仇對象與方式上,均更為繁複多端;此一時期的鬼靈復仇案例,已隱然可見佛、道信仰盛行下產生的文化概念與思惟模式之漸變。第三期為李唐時代,乃鬼靈復仇的轉折期,其案例、模式雖亦大抵承襲前代,但亦有顯著轉變,如鬼靈之申訴由天/帝轉向冥司,與人間愈形相近;在托夢/現形申冤的情節中,人鬼互動更為頻繁、多樣,同時也受到宗教信仰影響而出現「報應觀」。

附錄:〈日本復仇觀管窺─以古典文學為重心〉,本文以日本古典文學為重心,管窺日本復仇觀的淵源與嬗變之跡。要點如下:一、日本復仇觀述略:指出日本「復讐」一詞源自中國,其觀念亦大致承襲中國傳統的「五倫復仇觀」,允許有條件的復仇行為;直至平安時代(794-1185)始有規範復仇的相關律令,但此一律令並未有效遏止民間的復仇風氣。

十二世紀則由私人的復仇演變為武將間的「敵討ち」─類似中國的「為主復仇」;江戶時期(1603-1868),受到武士道與民間執政者的影響,復仇案例尤多,此風潮一直延續到明治維新明令禁止復仇(1873)為止。二、分析「記紀」、《源氏物語》與《曾我物語》等日本歷史、文學經典所載述的復仇事例,考察日本復仇觀的源起,並略論其與文學、社會、法律、思想等方面的互涉與影響。三、述論江戶時期德川幕府結合復仇觀與武士道,肯定復仇行為及其所生發的影響,並析論日本學者對「忠臣藏」事例的不同觀點,進而探析學者間復仇觀的差異,藉以彰顯復仇觀隨時間而變改的特質。

目次

自序
壹、「五倫復仇觀」的源起與嬗變
一、「報」與「報仇」關係試探
二、復仇觀的起源及其形成社會/文化意義的推測
三、儒家的復仇觀
四、《春秋》三《傳》的復仇觀
五、餘論:西方復仇觀管窺
六、結論

貳、先秦至唐代復仇型態的省察與詮釋
一、前言
二、復仇動機的省察
三、復仇對象的省察
四、復仇方式的省察
五、地方官吏對復仇的態度
六、中央政府對復仇的態度
七、時人/史傳對復仇的評價
八、結論

參、兩漢復仇風氣與《公羊》復仇理論關係重探
一、問題的提出與資料的處理
二、「公羊復仇理論導致兩漢復仇盛行」說的省察
三、「取義不取事與春秋決獄導致兩漢盛行復仇」說的省察
四、兩漢復仇現象/原因的省察
五、結論
附錄

肆、兩漢魏晉南北朝復仇與法律的互涉
一、研究材料與研究取向
二、兩漢時期復仇與法律的互涉
三、東漢末至曹魏時期復仇與法律的互涉
四、兩晉南北朝時期復仇與法律的互涉
五、結論

伍、隋唐時期復仇與法律的互涉
一、研究材料與前賢研究述略
二、隋代復仇事例及其與法律的互涉
三、唐代復仇事例述略與關鍵案例的省察
四、《唐律》復仇相關律令的省察
五、結語

陸、先秦至唐代鬼靈復仇的省察與詮釋
一、研究材料與研究立場
二、「鬼」、「鬼靈信仰」與「鬼靈復仇」
三、鬼靈復仇的濫觴:先秦兩漢鬼靈復仇的省察
四、鬼靈復仇的高峰:魏晉南北朝鬼靈復仇的省察
五、鬼靈復仇的轉折:唐代鬼靈復仇的省察
六、結論

附錄、日本復仇觀管窺──以古典文學為重心
一、日本復仇觀述略
二、日本復仇觀的起源─
「記/紀」記載的日本古代復仇事件與復仇觀
三、平安時代的復仇觀─「御靈」與「怨靈」/「生靈」復仇
四、中世紀復仇觀的開展─曾我兄弟的復仇譚
五、江戶時代復仇觀的爭議─復仇的巔峰與終結
六、結語

引用書目

人名索引

書摘/試閱

五、鬼靈復仇的轉折:唐代鬼靈復仇的省察 (節錄)

唐代的鬼靈復仇事例,據筆者粗略翻檢,計得四十三例,若加計五代,則有七十一例。 唐代的鬼靈復仇,不論復仇的對象、動機、方式,乃至其所呈現的民間信仰或復仇觀,大體不出先秦兩漢、魏晉南北朝範疇,唯「報應觀」益趨明顯。如張鷟《朝野僉載.榼頭師》載:

梁有榼頭師者,極精進,梁武帝甚敬信之。後敕使喚榼頭師,帝方與人棊,欲殺一段,應聲曰:「殺卻。」使遽出而斬之。帝棊罷,曰:「喚師。」使答曰:「向者陛下令人殺卻,臣已殺訖。」帝歎曰:「師臨死之時有何言?」使曰:「師云:『貧道無罪。前劫為沙彌時,以鍫剗地,誤斷一曲蟮。帝時為蟮,今此報也。』」帝流淚悔恨,亦無及焉。

此則事例的特別處在強調輪迴後仍受制於因果律。榼頭師前世誤殺曲曲蟮,今生即為曲蟮轉世的梁武帝所誤殺。即使榼頭師前生無意中誤殺蚯蚓,且今生修行極為精進,依然無法逃脫因果。在因果關係中,一命償一命,無分貴賤,亦不論動機之有無,只要種因,必定收果,民間信仰的報應觀由此顯然可見。

唐代的鬼靈復仇也有出於冤死者的心懷怨憤,如《朝野僉載.李訓妾》載:

左僕射韋安石女適太府主簿李訓。訓未婚以前有一妾,成親之後遂嫁之,已易兩主。女患傳屍瘦病,恐妾厭禱之。安石令河南令秦守一捉來,榜掠楚苦,竟以自誣。前後決三百以上,投井而死。不出三日,其女遂亡,時人咸以為冤魂之所致也。安石坐貶蒲州,太極元年八月卒。

此一事例並無明顯鬼靈復仇跡象,但「時人」既認為李訓妾蒙冤而死,而韋安石女又是害妾冤死的關鍵人,當妾投井自殺後不及三日,安石女隨即死亡,遂將二者聯繫,認係冤魂復仇,且隱然將安石之貶謫歸因於有傷陰德。

唐代鬼靈復仇的對象亦極廣泛,如殺害者、陷害者、唆使者都會依冤死者對其怨念之多寡輕重,而先後遭到復仇,如《朝野僉載.王瑱》事例中受令打人的獄典「門扇無故自發,打雙腳脛俱折」,而下令的王瑱病中見冤死的藺獎前來復仇。 又如胡璩《譚賓錄.達奚珣》載崔器不分情節輕重,上奏建議「陷賊官據合處死」,即使不是直接下令者,後來仍遭達奚珣鬼靈訴冤討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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