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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二)對社會的功能
1.威懾功能
威懾功能,亦稱威嚇、震懾功能。這種功能是指刑罰以其具有剝奪權益的強制力而令人因畏懼以致不敢犯罪。我國古代的韓非子、商鞅等人就曾提出過關于刑罰威懾力的觀點,近代西方學者對于刑罰的威懾力也提出了多種見解。刑事古典學派著名代表人物費爾巴哈提出的心理強制理論就是建立在刑罰威懾功能的基礎之上的。他認為,通過使人們預知刑法中的刑罰,通過功利計算知曉刑罰的痛苦,可以抑制人們心理上萌生犯罪念頭,預防發生犯罪。但由于威懾力是一種主觀的形而上的存在,所以基于刑罰威懾力的研究往往并無確實充分的結論。我國刑法學界一般認為,應當承認刑罰對社會上的某些不穩定分子會產生一定的威懾作用。
威懾包括特別威懾和一般威懾。特別威懾是對犯罪人自身所產生的威懾,而一般威懾是對犯罪人之外的其他人所產生的威懾。就財產刑的特別威懾而言,對貪利型犯罪處以財產刑,不僅可以使犯罪人營利的念頭破滅,而且可以使其充分體驗到通過犯罪致富是行不通的。對其他類型犯罪處以財產刑,將警示犯罪人,違反刑律不僅人身自由可能受限,而且財產也可能因此受到損失。就財產刑的一般威懾而言,犯罪人因犯罪被罰沒財產而產生的痛苦將告誡人們,觸犯刑律必將得不償失,從而威嚇一般人遠離犯罪行為。但是,必須承認,財產刑的威懾功能并不是其主要功能,客觀來說,財產刑的威懾力遠遠弱于自由刑和生命刑。財產刑之所以得以逐步發展,是基于自由刑和生命刑的弊端,因此在談論財產刑的功能時不能為了提升其威懾力而肆意加大財產刑的強度;對財產刑的威懾力,在立法和司法中必須予以恰當的評價。
2.鑒別功能
刑罰的鑒別功能,是指引導民眾認識犯罪與刑罰的功能。一個國家犯罪率的高低,總是同這個國家公民的法律觀念的強弱和法律文化程度的高低相關的。目前,我國公民中因法律觀念淡薄和缺乏法律知識,以致不了解自己行為的犯罪性質而誤墜法網者,為數頗多。國家通過頒布刑事法律和公開對犯罪人判處刑罰,無疑可以使廣大群眾明辨什么是有利于社會的正當行為,什么是有害于社會的犯罪行為以及犯罪行為會招致什么樣的后果,從而促使其自覺地遵法守法。財產刑的鑒別功能是客觀存在的,但在實踐中,財產刑的這一功能極易給公眾造成“贖刑”的錯覺。當前社會貧富差距不斷拉大,仇富事件時有發生,“我爸是李剛”、“藥某鑫”等案件背后,潛在的不平等使得財產刑對“富人”的適用遭到了質疑。實際上,財產刑在適用中的確存在不平等的問題,但平等永遠是相對的,不能因此否認財產刑的鑒別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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