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範的衝突解決規則 (簡體書)
- 系列名:復旦版原創學術著作.法學系列
- ISBN13:9787309093100
- 出版社:復旦大學出版社
- 作者:劉志剛
- 裝訂/頁數:平裝/297頁
- 出版日:2012/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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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其三,特別法的產生原因是多元的,并不完全是基于特定目的而有意安排的。誠如前述,傳承自古羅馬法的特別法的形成固然有客觀方面的原因,但在相當大程度上是立法者基于特定目的而進行有意安排的結果。然而,就現今時代而言,情況卻完全不同。當下的特別法并不必然存在于一個嚴密的規范體系結構之中,它在相當大的程度上是作為一種客觀現實而顯現出來的不同領域的思想分歧。對于特別法與一般法之間的區別,不必謀求確立一種傳之永遠、恒定不變的固定標準,而應該基于兩者在外觀表象上所顯現出來的差異來窺察蘊含于其中的立法者的不同立法指導思想,以此為切入點確立特別法與一般法的動態界分。立基于此,上文所言及的在法的效力問題上的“三分法”、“四分法”對于特別法與一般法的界分實際上并沒有非常特殊的意義。從識別和判斷特別法與一般法的角度來說,“四分法”似乎更有利于對兩者的界定。
其四,特別法與一般法是建立在同~位階基礎上的,不同位階的法之間不存在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有學者認為,特別法與一般法的關系包括三種情形:“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規范之間的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之間的關系;變通規定與原規定之間的關系;下位法與上位法的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的關系。”對此,筆者秉持不同的立場。筆者認為,特別法與一般法是一個闡釋性的概念,并無在學理上進行深入挖掘的價值。對特別法與一般法的界定,應盡可能以立法法所確立的沖突解決規則為依據,不必在立法法之外另行開辟一個范圍寬闊的特別法與一般法存續的空間范圍。立基于此,特別法與一般法只能建立在同一位階基礎之上,不同位階法律規范之間的關系更應該借助于對上位法與下位法關系的厘定來梳理,而不能將其牽強地將其納入此處所論說的特別法與一般法存續的空間范圍之內。
二、特別法優于一般法的條件
《立法法》第83條規定:“同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該條確立了所謂的“特別法優于一般法”規則。依據該規定,結合《立法法》中的其他相關內容,特別法優于一般法應該符合以下幾個方面的條件:
其一,特別法與一般法必須是同一機關制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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