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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專項撥款的申請、審批
第五條 申請專項撥款時,應報送申請專項資金的報告;實行項目管理的專項資金,申請時必須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理由、申請中央財政補助的數額和時間期限、申請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計算標準及計算方法、地方財政自籌資金或配套資金的數額、中央財政補助資金達到的預期目標、經濟和社會效益、中央財政補助資金的使用方向及管理方法、財政部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第六條 申請專項撥款的程序:
1.財政部直接管理分配的專項撥款,申請專項撥款的報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直接報送財政部;
2.財政部與中央主管部門共同管理分配的專項撥款,申請專項撥款的報告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和地方主管部門聯合報送財政部和中央主管部門;
3.確有特殊情況需直接報送國務院的申請專項撥款報告,應同時抄送財政部。
第七條 凡屬于下列情況的,財政部不安排專項撥款:
1.按照現行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權事權劃分,屬于地方政府事權,原則上應由地方財政安排資金的項目;
2.沒有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批準,各地越級申報的項目;
3.經查實以前年度使用該專項撥款有二次以上(含二次)出現過違規或違紀的;
4.按規定應由地方按一定比例安排配套資金或地方已承諾配套資金而在執行中不按規定比例或承諾配套資金的項目;
5.其他財政部認為不能安排的專項撥款。
第八條 財政部根據國民經濟發展的需要、宏觀政策目標的要求以及年度預算安排的實際情況,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報送申請安排專項撥款的報告,進行充分論證和認真審核,必要時直接或委托財政部駐當地專員辦事處實地驗證,綜合平衡后提出安排意見。
第三章 專項撥款的分配、使用
第九條 根據不同情況,專項撥款的分配采取“基數法”、“因素法”相結合的分配方法,以“因素法”為主,并逐步向規范的專項轉移支付分配方法過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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