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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革中的破產法:理論與實證(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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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革中的破產法:理論與實證(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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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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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變革中的破產法:理論與實證》對我國及其他代表國家和地區破產立法的歷史、現狀和趨勢進行了梳理、探析,并在對我國現行《企業破產法》基本理論和爭議問題進行解讀的基礎上結合國外破產法研究成果和立法經驗以及我國兩部《企業破產法》的具體制度進行了理論方面的深入探究和實例層面的充分論證,以期能對我國破產法的完善有所裨益。

作者簡介

吳長波,男,生于1981年,山東鄄城人,英語語言文學學士、民商法學碩士、民商法學博士,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商法教研室教師。2003年于曲阜師范大學外國語學院取得英語語言文學學士學位,2006年、2009年于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相繼取得民商法學碩士、博士學位并留校任教,主要從事民商法基礎理論、公司法、證券法、破產法的教學和研究。近年來先后于《法學論壇》《南方周末》等報刊雜志發表論文二十余篇,出版個人專著《公司司法解散制度研究》(2010年版)一部,主持或參加國家社科基金課題、省部級課題、校級課題多項。

名人/編輯推薦

《變革中的破產法:理論與實證》集理論性與實務性于一體,適合相關領域理論界和實務界人士參閱。

目次

第一章全球背景下的破產法變革
第一節破產與破產法
一、破產
二、破產法
重慶某公司破產案
第二節主要國家的破產法變革
一、破產制度理念之變遷
二、我國破產法的變革
第二章破產程序啟動的理論與實證
第一節破產條件與破產案件
一、破產條件
二、破產能力
某公司破產能力爭議案
三、破產原因
某公司破產案
四、破產案件
云南橡膠廠破產案
第二節破產申請
一、破產申請的意義
二、破產申請權人
三、破產申請的撤回及其限制
第三節破產案件的管轄和受理
一、破產案件的主管與管轄
廣東國投破產案的管轄模式
廣東國投破產程序為香港高等法院認可
二、破產案件的受理
河南省平頂山市新華區紡織品公司申請破產案
第三章破產管理人制度的理論與實證
第一節破產管理人制度概述
一、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二、破產管理人與幾個概念的比較
第二節破產管理人的選任
一、破產管理人的選任主體
二、破產管理人的任職資格和選任方式
首例破產案搖號指定管理人案
第三節破產管理人的報酬與職責
一、破產管理人的報酬
二、破產管理人的職權
東星航空強烈抗議破產管理人言論,指武漢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違法
第四章債務人財產的理論與實證
第一節債務人財產的界定
一、債務人財產及其性質
二、債務人財產的范圍
廣東證券公司揭陽營業處償還墊付債券款異議案
廣東國際大廈實業有限公司股權糾紛案
第二節破產撤銷權和破產無效行為
一、破產撤銷權的界定
二、撤銷權的適用范圍
三、破產法中的可撤銷行為與無效行為的關系
四、撤銷權的行使及其效力
北京市華強奇苑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與徐欣榮破產撤銷權糾紛案
徐州一企業先賣設備再破產被法院駁回
第三節破產取回權及其行使
一、破產取回權的界定
二、破產取回權的分類及其法理基礎
三、破產取回權的行使及其法律效力
股民保證金取回權糾紛案
嘉明電力公司信托存款取回權糾紛案
開封市北達商貿有限公司訴北京五谷道場食品技術開發有限公司破產取回權糾紛案
第四節破產別除權及其行使
一、破產別除權的界定
二、別除權的權利基礎
三、別除權的行使
某市毛紡廠破產案
第五節破產抵消權及其行使
一、破產抵消權的界定
二、破產抵消權與民法上的抵消權的關系
三、破產抵消權的行使及其法律效力
湘江公司破產案
第六節破產費用和公益債務的范圍及其支付
一、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概述
二、破產費用及其范圍
三、共益債務及其范圍
四、破產費用與共益債務的支付
海燕公司破產案
本案中的賠償款是破產債權還是破產費用
第五章破產債權人及其自治性組織的理論與實證
第一節破產債權的確定
一、破產債權的界定
二、破產債權的申報與確認
日本第一勸業銀行安慰函擔保債權確認異議案
掉期合同債權確認糾紛案
第二節債權人自治組織:債權人會議和債權人委員會
一、債權人會議及債權人委員會的設置
二、債權人會議的召集和召開
某市國有企業破產案
第六章重整、和解與破產清算程序的理論與實證
第一節重整程序的制度安排和實證分析
一、重整程序的概念和特征
二、重整程序的立法例
S*ST朝華科技重整案:充分利用殼資源
第二節重整程序的啟動
一、重整申請人
二、重整申請的實體要件和形式要件
三、法院對重整申請的審查和裁定
第三節重整期間及其營業
一、重整保護期的界定
二、營業授權制度
三、自動中止制度
四、充分保護制度
全國首例適用新破產法審理的破產重整案
第四節重整計劃的制訂與執行
一、重整計劃的制訂
二、重整計劃的通過、批準與執行
第五節重整程序的終止和完成
一、重整程序的終止
二、重整程序的完成
全國首例上市公司破產重整案審結
第六節和解程序的制度安排和實證分析
一、破產和解的基礎理論
二、和解程序的啟動
三、和解協議的生效與執行
三水公司首次在破產宣告后適用破產和解程序
沈陽中院成功審結一上市公司破產和解案
中遼國際破產案
第七節破產清算程序的制度安排和實證分析
一、破產宣告及其法律效力
二、破產財產變價
三、破產財產的分配
四、破產程序終結和追加分配
三鹿破產案財產分配完畢結石患兒無法獲得賠償
甲股份有限公司破產案
廣東國際信托投資公司破產案債權清償有新進展
附錄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附錄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書摘/試閱



(一)詐害行為
所謂詐害行為,是指債務人與第三人實施的損害債權人共同利益的行為,損害了所有債權人的受償權。根據我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詐害行為主要包括以下幾種。(1)無償轉讓財產的。破產撤銷權中的無償轉讓財產行為,指無對價或實質上無對價的轉讓財產行為,其他國家通常稱為無償行為。對無償行為只要客觀上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即可撤銷,無須證明當事人的主觀惡意。因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時,任何無償行為必將損害債權人利益,行為本身已足以證明惡意存在。對無償取得財產的交易相對人或轉得人而言,即使是善意的,但因其取得財產未支付對價,也應當返還財產。其行為方式既包括積極的作為行為,如無償轉讓債權,也包括消極的不作為行為,如以不主動行使權利的方式放棄債權。原則上,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之前,債務人享有無償處分其財產的自由,他人無權干涉。但因其為處分行為時的財務處境不同,其處分行為會對相關利害關系人的利益產生不同的效應。當債務人資金充足時,法律不加干涉,而對于債務人已處于破產的臨界邊緣,債權人的清償利益已經受到威脅的情形,法律就有強行干預其無償處分行為的必要了。(2)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是債務人違反正常經濟原則處分其財產的行為。在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情況下,此種行為屬于可撤銷行為。其他國家通常稱為非正常交易。《企業破產法(試行)》中將此規定為非正常壓價出售財產的行為。其調整范圍顯然不足,因為在實踐中還存在大量其他轉讓財產或財產性權利時權利義務明顯不對等的情況,如以非正常高價購買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以物抵債等,這些行為的性質也應屬于非正常交易。原立法規定的適用范圍過窄,存在明顯的疏漏。《企業破產法》對此進行了修改完善,將此類可撤銷行為范圍擴大為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的行為,以加強對破產欺詐行為的打擊力度。(3)放棄債權的。所謂放棄債權是指債務人于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一年內,放棄本應由債務人行使的債權。根據民法意思自治原則,作為一項民事權利,作為民事主體的債務人當然有權利決定對其債權的行使與放棄。但是,一旦進入債務人被啟動破產程序,債務人財產就不僅僅是關涉債務人本身權利的行使問題,而且關系到債權人的受償權能否得到實現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得以實現的問題。因此,為保護債權人的受償權,瀕臨破產的債務人不能隨意放棄本來應該享有的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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