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發展新議題(簡體書)
- ISBN13:9787302300731
- 出版社:清華大學出版社(大陸)
- 作者:陳聰富
- 裝訂:平裝
-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 版次:1
- 出版日:2012/09/01
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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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1.引進“5%規則”,明定同一人或同一關系人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5%之控制股東,負有靜態申報及動態申報之義務(“金融服務業法草案”第二六條第一項)。如有違反申報義務而持有金融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并由主管機關命其于限期內處分(“金融服務業法草案”第二六條第四項)。
2.為期有效管理金融服務業之經營風險,主管機關對控制股東之適格性,采取分級門坎之審查機制。亦即,同一人或同一關系人擬單獨、共同或合計持有同一金融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超過10%、25%或50%,應分別事先向主管機關申請核準(“金融服務業法草案”第二六條第二項)。如有未依規定申請核準而持有金融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者,其超過部分無表決權,并由主管機關命其于限期內處分(“金融服務業法草案”第二六條第四項)。
3.為避免控制股東或負責人利用他人名義,以規避申報義務及適格性審查之監控,特別設置反規避條款。申言之,同一人或同一關系人利用他人名義持有金融機構股份者,應并計入“金融服務業法草案”第二六條同一關系人范圍(“金融服務業法草案”第二七條第一項)。又金融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金融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額超過百分之五之股東,被最終受益人利用其名義取得身份或持有股份者,應于取得身份或持有股份后十日內,依規定向主管機關申報或申請核準(“金融服務業法草案”第二七條第二項)。至于所謂利用他人名義或被利用其名義持有股份者,指具備下列要件:(1)以信托、委任或其他契約、協議、授權等方法持有股份者;(2)所持有之股份,須經同一人或同一關系人或最終受益人同意或依其指示管理、使用或處分;(3)所持有股份之利益或損失全部或一部歸屬于同一人或同一關系人或最終受益人(“金融服務業法草案”第二七條第三項)。再者,被利用人之行為視為利用人之行為,一并適用銀行法、“金融控股公司法”、證券交易法、保險法等金融法規對金融機構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金融機構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額超過5%股東之規范(“金融服務業法草案”第二七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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