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法》專家建議稿說明(簡體書)
- ISBN13:9787511840660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 作者:李明德
- 裝訂/頁數:平裝/463頁
- 規格:23.5cm*16.8cm (高/寬)
- 版次:1
- 出版日:2012/10/01
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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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摘/試閱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電影作品和其他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程序,包括源程序和目標程序;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
建議:對第1款略作修改,加入獨創性的要求,明確作品是表達。在第2款所列舉的作品種類,對計算機程序作出進一步說明。
說明一:關于作品的定義
《著作權法》是保護作品的法律。通常認為,作品的構成要件有兩個,一是表達;二是具有獨創性。其中的表達,是指人們對于某種思想觀念、客觀事實、操作方法(簡稱思想觀念)的表達。具體說來,對于某種特定的思想觀念,可以有文字、數字、音符、色彩、線條、圖形、造型、表意動作等方式的表達,因而也有了文字作品、計算機程序、音樂作品、美術作品、圖形作品、舞蹈作品、電影作品等。其中的獨創性,是指作者獨立創作了相關的作品,并且將自己的思想、情感、精神和人格等要素融入了相關的作品之中。一般說來,依據英美的版權法體系,只要相關的作品來自于作者就滿足了獨創性的要求。而依據歐洲大陸的著作權法體系,相關的作品不僅應當來自于作者,而且應當帶有作者的某種精神或者人格的印跡。與此相應,著作權法體系所要求的獨創性,要高于版權法所要求的獨創性。
現行《著作權法》規定保護作品,但沒有具體給出作品的定義。例如,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和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在此基礎之上,列舉了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樂作品、美術作品、攝影作品、電影作品、圖形作品和計算機程序8類作品。然而,仔細推究《著作權法》的相關規定,包括“文學、藝術和科學作品”的說法,卻沒有提及作品的構成要素,例如表達和獨創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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