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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洋基本法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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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海洋基本法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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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國海洋基本法研究》審視了世界主要沿海國家海洋政策與法律制度的發展概況,較深入地論述了當代中國海洋立法的現狀,充分論證了我國制定海洋基本法的必要性和迫切性,在此基礎上提出了制定海洋基本法的具體建議。全書分三部分十七章節,內容包括國際海洋法的發展、《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對世界海洋秩序的影響、世界主要海洋國家的海洋立法研究、世界主要海洋國家的海洋執法實踐等。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海洋基本法研究》指出《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生效后,全球性“藍色圈地”運動悄然興起。世界大國紛紛調整國家戰略,制定國家海洋政策,出臺國家海洋法律,保護國家海洋權益,保障國家海洋活動安全。當前,世界各主要沿海國家陸續頒布實施海洋基本法,如美國的《海洋法案》,加拿大的《海洋法》,韓國的《海洋開發基本法》,日本的《海洋基本法》等,為處理海洋事務、國際爭端、參與國際海洋事務和海洋執法維權提供了法律支撐與依據。

目次


緒言
一、制定我國《海洋基本法》的必要性
二、制定我國《海洋基本法》的條件
三、制定《海洋基本法》的指導思想、宗旨和基本政策
四、《海洋基本法》內容和遇到的問題
五、《海洋基本法》的立法工作建議
第一部分世界主要沿海國家海洋政策與法律制度研究
第一章國際海洋法的發展
第一節海洋法的發展
第二節聯合國海洋法會議
第二章《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及其對世界海洋秩序的影響
第一節《公約》確立的基本法律制度
第二節《公約》對世界海洋秩序的影響
第三章世界主要海洋國家的海洋立法研究
第一節美國
第二節日本
第三節韓國
第四節加拿大
第五節俄羅斯
第六節澳大利亞
第七節印度
第八節歐盟及其成員國
第九節東南亞國家
第四章世界主要海洋國家的海洋執法實踐
第一節美國
第二節日本
第三節韓國
第四節加拿大
第五節俄羅斯
第六節澳大利亞
第七節印度
第八節歐盟及其成員國
第九節東南亞國家
第五章沿海國家海洋法實踐的特征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第一節世界沿海國家海洋立法實踐的基本特征
第二節世界沿海國家海洋執法實踐的基本特征
第三節對我國海洋立法及執法的啟示
小結
參考文獻
第二部分中國現行海洋法律制度研究
第六章當代中國海洋立法現狀
第一節中國國內海洋立法發展歷程
第二節中國締結或者參加的與海洋有關的國際條約
第七章內水制度
第一節內水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第二節港口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第三節海峽與海灣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第八章領海及毗連區制度
第一節領海的界定
第二節領海的法律地位
第三節領海無害通過制度
第四節毗連區概念及法律地位
第九章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制度
第一節專屬經濟區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第二節大陸架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第三節專屬經濟區與大陸架的關系
第十章中國與海岸相向或相鄰國家間海域管轄權制度
第一節中國與朝鮮、韓國在黃海海域的管轄
第二節中國與日本、韓國在東海海域的管轄
第三節中國和越南在北部灣的海域管轄
第四節南海海域的管轄
第十一章海洋資源保護法
第一節海洋資源保護法的基本制度
第二節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節漁業法
第四節礦產資源法
第五節野生動植物保護法
第十二章海洋環境保護法
第一節海洋環境保護法概述
第二節海洋環境保護法的基本原則
第三節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制度
第四節防治海洋環境污染的制度
第五節海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制度
第十三章海上交通安全法
第一節海上交通安全法概述
第二節海上交通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四章其他有關海洋的法律制度
第一節海洋科學研究管理法
第二節海底電纜管道保護法
第三節測繪法
第四節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法
第五節沿海水域沉船沉物打撈法
第十五章中國海洋立法現狀評估及完善建議
第一節中國海洋立法的主要成就
第二節中國海洋現行法律體系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三節完善中國海洋立法的構思
參考文獻
第三部分制訂海洋基本法的建議
第十六章海洋基本法立法宗旨與名稱探討
第一節立法宗旨
第二節立法名稱及其內容探討
第十七章推薦的海洋基本立法及其內容
第一節指導思想與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二節《海洋基本法》應規定的主要內容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四)馬來西亞聲稱南沙群島南端的司令礁、彈丸礁和南通礁等12個島礁為馬來西亞領土
馬來西亞在1978年對南沙群島南部的一些島礁提出主權要求。1979年12月21日,馬來西亞發布了一份新地圖,劃定其大陸架和領海疆界,把南沙群島的柏礁、司令礁、南海礁、彈丸礁、南通礁以及盧康暗沙等12個島礁劃人其大陸架范圍。1983年8月,馬來西亞還派兵占領了彈丸礁。
馬來西亞的主張是基于大陸架及專屬經濟區原則,因為南沙群島南端的司令礁、彈丸礁和南通礁等島嶼及附近海域位于馬來西亞的大陸架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內。
(五)文萊聲稱南沙群島島鏈西南端路易莎(南通礁)及附近海域為文萊領土
文萊于1984獨立,簽署了《聯合國海洋法公約》,此后,宣布了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基于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原則,1988年10月提出對位于其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內的南通礁擁有主權。
文萊的這一主張與中國、越南、馬來西亞的主權主張產生法律爭端,目前四方均沒有派兵駐守南通礁。
(六)印度尼西亞
在南海周邊的東南亞國家中,雖然印度尼西亞是未對南沙群島提出領土要求的國家。但是印度尼西亞的納土納群島海域同中國南沙海域相連。其從納土納群島基線量起的專屬經濟區進入了中國的斷續疆域線之內,南沙群島南部海域中國傳統國界線內5萬平方千米海區位于印尼的大陸架和200海里專屬經濟區內,因此該海域應歸印尼所有。
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印尼將開始大規模開發納土納群島附近海域的油氣資源,把相當一部分的中國傳統海疆線內的海域劃為“租讓區”,出租給外國公司勘探石油,嚴重侵犯了中國的海洋權益。
二、南海周邊國家對南海海域管轄權的主張
環南海的國家有中國、越南、菲律賓、文萊、印度尼西亞、馬來西亞6個國家。
在南海北部的北部灣地區,中國同越南相向;在南海的東北部,中國與菲律賓相向。在南沙群島附近海域西部,南沙群島同越南陸地海岸相對;西南部,南沙群島同印度尼西亞的納士納群島相對;南部,南沙群島同馬來西亞的沙巴和沙撈越及文萊的海岸相對;東部,南沙群島同菲律賓的巴拉望島相對。而且,越南等國紛紛占據了南沙群島的部分島礁,甚至要求大陸架,同時各國均單方地宣布了自己的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使得南海海域的管轄權的局面錯綜復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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