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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際生態補償論(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專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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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際生態補償論(國家社科基金後期資助專案)(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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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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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區際生態補償論》基于區域來研究生態補償政策與管理的實現機制,其立足點是功能各異的區域,而實現生態補償的途徑又是區際的。即創新地以林區、牧區、流域、濕地、近岸海域、礦區、災區、自然保護區等具體區域為整體研究對象,研究其生態公共產品的外部性內部化,提出進行或縱向或橫向區際生態補償的形式,尋求環境與經濟、落后地區與發達地區之間的和諧之道。

作者簡介

黃寰(1977—),四川眉山人,經濟學博士后,成都理工大學教授,商學院副院長,地質災害防治與地質環境保護國家重點實驗室研究人員,兼任四川省哲學社會科學重點基地四川礦產資源中心可持續發展研究室主任、省哲學社會科學普及基地“資源與環境經濟基地”負責人等。主要從事區域科學、資源與環境經濟學研究,在《人民日報—理論版》、《光明日報·理論版》、《中國軟科學》發表論文70多篇,出版專著5部;主持國家和省部級縱向課題30多項;成果獲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二等獎1項、四川省政府三等獎4項等;個人獲中國青年科技獎、全國優秀科技工作者、全國科普工作先進工作者、青年地質科技獎(銀錘獎)等。

名人/編輯推薦

《區際生態補償論》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

目次

第1章范疇界定與相關理論回顧
1.1區際生態補償的相關范疇界定
1.1.1生態補償與區際生態補償
1.1.2區際生態補償的兩大主體
1.1.3區際生態補償的實施路徑
1.2區際生態補償的相關理
1.2.1區劃理論
1.2.2生態系統理論
l.2.3外部性理論
1.2.4公共產品理論
1.2.5自然資源物權理論
1.2.6可持續發展理論
1.2.7生態文明理論
第2章我國區際生態補償的源起與發展
2.1引起我國區際生態補償的三大矛盾
2.1.1人類需求無限性與資源環境有限性的矛盾
2.1.2資源稟賦差異與區域利益相對獨立的矛盾
2.1.3區域經濟差異與區域生態功能差異的矛盾
2.1.4三種矛盾帶來的惡性循環
2.2區際生態補償與區域協調
2.2.1區域協調是必然發展趨勢
2.2.2以區際生態補償實現經濟社會生態的良性循環累積
2.3我國區際生態補償的實踐歷程
2.3.1啟蒙發軔階段
2.3.2初步摸索階段
2.3.3逐步重視階段
2.3.4全面發展階段
第3章區際生態補償的價值基礎與核算
3.1對資源環境價值的認識
3.1.1不同角度看資源環境價值
3.1.2資源環境價值內生化的重要意義
3.2區際生態補償的核算基礎——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
3.2.1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及其補償
3.2.2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的評價
3.3區際生態補償的核算
3.3.1區際生態補償總體計量模型
3.3.2區際生態補償標準的核算方法
第4章林(牧)區生態補償
4.1林(牧)區概述及生態補償的理論基礎
4.1.1我國的森林草原資源和林(牧)區概述
4.1.2森林草原的價值
4.1.3林(牧)區生態補償政策與生態工程
4.2林(牧)區生態補償的科學計量
4.2.1林(牧)區生態補償的依據及方法
4.2.2森林生態效益補償金的確定
4.2.3退耕(牧)還林(草)生態補償金的確定
4.3林(牧)區生態補償的實施路徑
4.3.1健全林(牧)區生態補償內容
4.3.2拓寬林(牧)區生態補償基金來源渠道
4.3.3優化林(牧)區生態補償的區域實踐
第5章流域生態補償
5.1流域水資源特性與水權界定
5.1.1我國流域的特點及生態補償的意義
5.1.2水權是具有公權性質的用益物權
5.1.3科學合理地分配流域水資源初始水權
5.1.4流域生態補償的基本類型
5.2流域生態補償金的科學計量
5.2.1水權價格機制及其影響因素
5.2.2水權價格的形成機制與創新
5.2.3流域生態補償金的內容與測算
5.3流域生態補償的實施路徑
5.3.1流域生態補償支付主體與受償主體
5.3.2流域生態補償的資金籌集
5.3.3流域生態補償的管理機構
5.3.4建立與完善水市場
第6章濕地、近岸海域生態補償
6.1濕地、近岸海域概述及其生態補償的理論基礎
6.1.1我國濕地、近岸海域資源的概述
6.1.2我國濕地、近岸海域面臨的問題
6.1.3濕地、近岸海域生態補償政策與實踐
6.2濕地、近岸海域生態補償科學計量
6.2.1濕地、近岸海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
6.2.2濕地、近岸海域生態系統服務功能價值的評估
6.3濕地、近岸海域生態補償的實施路徑
6.3.1濕地、近岸海域生態補償實施的重點
6.3.2濕地、近岸海域生態補償機制建立的保障措施
第7章礦區生態補償
7.1礦區生態與價值錯位
7.1.1礦產資源功能
7.1.2礦產資源的價值
7.1.3礦區生態環境
7.1.4礦區生態與價值錯位的根源
7.2礦區生態補償的科學計量
7.2.1礦區生態補償的內容
7.2.2礦區生態補償金的確定
7.3礦區生態補償的實施路徑
7.3.1國外的礦區生態補償
7.3.2我國礦區生態補償的實現
第8章保護區生態補償
8.1保護區發展及其生態補償的必然性
8.1.1國內外保護區的發展歷程
8.1.2保護區的區域特征及其分類體系
8.1.3開展保護區生態補償的必然性
8.2保護區生態補償的科學計量
8.2.1保護區生態補償現況
8.2.2保護區生態補償的研究進展
8.2.3保護區生態補償金的計算
8.3保護區生態補償的實施路徑
8.3.1實施差異化保護區生態補償
8.3.2加強保護區生態補償的管理
8.3.3適度增強保護區的自我補償能力
第9章災區生態補償
9.1災區成因及特征
9.1.1從自然災害到“自然社會災害群
9.1.2“自然社會災害群”的特征
9.1.3中國自然災害情況
9.2災區生態補償的形式與創新
9.2.1災區生態補償空間范圍
9.2.2災區生態補償的實施路徑
9.2.3災區生態補償機制的創新
第10章區際生態補償的制度保障與創新
10.1建立完善區際生態補償的法律規范
10.1.1現有關于生態補償的法律規范
10.1.2適于生態補償需要的法律優化
10.1.3創新與完善我國的生態補償法律體系
10.2確保區際生態補償資金暢流
10.2.1加大政府投入力度
10.2.2爭取市場融資支持
10.2.3積極推動社會補償
lO.3構筑區際生態補償長效機制
10.3.1優化環境管理
10.3.2加強評估考核
10.3.3協調多方利益
10.3.4搞好區域試點
10.3.5發展綠色經濟
10.3.8夯實科技支撐
10.3.7鼓勵民間參與
10.3.8強化宣傳教育
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在1983年,針對采礦業對生態環境造成嚴重影響和破壞,云南省以昆陽磷礦為試點,每噸礦石征收0.3元,用于采礦區植被恢復及其他生態破壞的恢復治理,這一政策是我國實施嚴格意義上的生態補償政策的開始。隨后,又有一些省份陸續開始征收針對礦產開發的補償費用。如1989年,江蘇省制定并實施《江蘇省集體礦山企業和個體采礦業收費試行辦法》,規定對集體礦山和個體采礦業開始征收礦產資源費和環境整治基金;1990年,福建省決定對國營、集體和個體煤礦征收“生態環境保護費”;1992年廣西壯族自治區開始對鄉鎮集體礦山和個體采礦企業實行排污費征收制度。
1989年,修改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正式頒發,其第二十八條規定“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企業事業單位,依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負責治理”,第四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將污染者的責任修改為“污染者治理”,即將污染者的責任范圍擴大,不僅治理現有污染,還要治理以前造成的污染,并負有預防污染的責任,還要對受污染者承擔損害賠償的責任。
1990年,國務院在《關于進一步加強環境保護工作的規定》中提出“誰開發誰保護,誰破壞誰恢復,誰利用誰補償”和“開發利用與保護增殖并重”的環境保護方針,首次確立了生態補償政策。
1992年2月19日發布的《國務院批轉國家體改委關于一九九二年經濟體制改革要點的通知》(國發[1992] 12號)明確指出:“要建立林價制度和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制度,實行森林資源有償使用”,這是國家在相關文件中第一次提出了對森林資源的生態補償。
總體來看,20世紀70年代末至90年代初是我國生態補償政策萌發并初步發展的階段,實施范圍主要是針對礦產資源、森林等特定自然資源的生態影響而發起的。從費率確定、補償標準、實施管理辦法、社會經濟和環境效果等方面看,也都還有許多需要改進和完善的地方。該階段可看做我國生態補償的初步摸索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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