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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及實用指南(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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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及實用指南(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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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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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及實用指南》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經濟法室編著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及實用指南》是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秉承宣傳民主法制出版宗旨,向廣大公民講解法律內涵而出版的重要系列普法讀物。是一值得參考的書籍。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釋義及實用指南》是由中國民主法制出版社出版。

目次

前言
第一部分 法律文本及條文釋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食品安全風險監測和評估
第三章 食品安全標準
第四章 食品生產經營
第五章 食品檢驗
第六章 食品進出口
第七章 食品安全事故處置
第八章 監督管理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二部分 立法文件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的說明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法律委員會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
第三部分 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06年4月29日)
食品召回管理規定(2007年7月24日)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07年12月19日)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10月6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2009年7月20日)
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管理辦法(2010年9月20日)
關于加強食品安全工作的決定(2012年6月23日)

書摘/試閱



第一款規定“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其工作職責由國務院規定”。在常委會審議食品安全法的過程中,很多意見認為應在現有分段監管體制的基礎上,由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以加強對各有關監管部門的協調、指導。因此,本條規定由國務院設立食品安全委員會,作為高層次的議事協調機構,協調、指導食品安全監管工作。
第二款規定了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職責。根據本條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主要在以下幾個方面承擔食品安全綜合協調職責:
第一,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工作,成立由醫學、農藥、食品、營養等方面的專家組成的食品安全風險評估專家委員會進行食品安全風險評估。
第二,食品安全標準的制定。依據本法及標準化法的規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制定、公布關于食品、食品添加劑等的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標準化行政部門提供國家標準編號。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組織成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審評委員會,制定并發布食品安全國家標準。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還應當對現行的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標準、食品衛生標準、食品質量標準和有關食品行業標準中強制執行的標準予以整合,統一公布為食品安全國家標準。
第三,食品安全信息的公布。依照本法規定,需要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一般情況下包括:國家食品安全總體情況、食品安全風險評估信息和食品安全風險警示信息、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處理信息,以及其他重要的食品安全信息和國務院確定的需要統一公布的信息。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除公布依法應當統一公布的食品安全信息之外,還要協調好各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的日常監督管理信息公布工作。
第四,食品檢驗機構的資質認定條件和檢驗規程的制定。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認證認可的規定取得資質認定后,方可從事食品檢驗活動。食品安全法施行前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設立或者經依法認定的食品檢驗機構,可以依照食品安全法繼續從事食品檢驗活動。食品檢驗機構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資質認定條件取得相應資質后,必須依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制定的檢驗規程從事食品檢驗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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