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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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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釋義(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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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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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釋義》內容簡介:《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于2012年6月30日由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審議通過,將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這部法律,是在總結198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中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和外國人出境入境管理法施行經驗的基礎上,為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和對外開放的不斷擴大的形勢而制定的,對于進一步規范出境入境管理,維護我國主權、安全和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為了配合對出境入境管理法的學習、宣傳,我們編寫了這本《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釋義》,由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信春鷹同志擔任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副主任黃薇通知擔任副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直接參加立法工作的同志參加撰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釋義》力求準確、詳盡、通俗地逐條解釋每一條內容,為幫助廣大讀者更好地學習和理解法律的規定。

作者簡介

信春鷹,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釋義》編輯推薦: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副主任黃薇通知擔任副主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行政法室直接參加立法工作的同志參加撰稿。《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釋義》力求準確、詳盡、通俗地逐條解釋每一條內容,為幫助廣大讀者更好地學習和理解法律的規定。

目次

上篇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12年8月31日修正)
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修正案(草案)》的說明(2011年10月24日)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決定(2012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問題的意見(1992年7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2001年12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2004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規定(2003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年11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執行程序若干問題的解釋(2008年11月3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督促程序若干問題的規定(2001年1月8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事案件適用訴訟時效制度若干問題的規定(2008年8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對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規定(2005年4月5日)
訴訟費交納辦法(2006年12月19日)
人民法院民事訴訟風險提示書(2003年12月23日)
中篇 實用問題
第一章 民事訴訟基本常識
1.什么是“民事訴訟”?除了訴訟之外解決糾紛的途徑還有哪些?
2.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有哪些?
3.人民檢察院怎么對民事訴訟進行監督?
4.人民調解和人民法院調解是同一回事嗎?調解協議具法律效力嗎?
5.什么是民事訴訟中的“訴訟時效”?民事訴訟的時效有多長?
6.什么是訴訟期間?期間應該如何計算?
第二章 管轄
7.什么是“管轄”?確定管轄有什么意義?
8.什么是“級別管轄”?各級法院的具體分工如何?
9.中級人民法院的管轄范圍應該如何理解?
10.什么是“地域管轄”?地域管轄在一般情況下如何確定?
11.如何確定原被告的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
12.是不是所有的民事訴訟都由被告住所地管轄?
13.涉外婚姻案件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14.合同糾紛案件是否只能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15.因公司設立、確認股東資格、分配利潤、解散等糾紛提起的訴訟,由哪個法院管轄?
16.侵權糾紛案件除了被告住所地法院有權管轄外,其他法院可以管轄嗎?
17.當事人因為不動產糾紛提起的民事訴訟,由哪個法院管轄?
18.有關財產權益的糾紛,當事人能通過協議選擇管轄法院嗎?
19.對一個民事案件如果兩個以上的法院都有管轄權,該怎么辦?
20.法院在立案之后發現自己沒有管轄權該怎么辦?
21.法院立案后,下級法院能否案件轉移給上級法院進行審理?
22.在民事案件審理中,當事人對法院的管轄權有異議的,應該如何處理?
第三章 審判組織
23.二審案件的合議庭成員中可否有陪審員?
24.合議庭的審判長如何產生?
25.合議庭評議案件應該遵循什么原則?
第四章 回避
26.在哪些情況下審判人員、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需要回避?
27.審判人員的回避由誰決定?
28.回避申請必須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嗎?法院對回避申請多久內作出決定?
第五章 訴訟參加人
29.民事訴訟當事人的范圍有哪些?
30.有關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案件,如何確定當事人?
31.死者名譽受到損害,哪些人可以作為原告提起民事訴訟?
32.民事訴訟的雙方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嗎?
33.什么是共同訴訟?
34.在繼承遺產的訴訟中,只有部分繼承人起訴的,人民法院應該如何處理?
35.必須共同進行訴訟的當事人沒有參加訴訟的,怎么辦?
36.民事訴訟中一方當事人或者雙方當事人都人數眾多的,能否選出代表進行訴訟?進行訴訟的代表如何選出?
37.誰可以對污染環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提起訴訟?
38.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是誰?
39.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法定代理人是誰?
40.哪些人可以被委托為訴訟代理人嗎?
41.委托代理人的委托代理權如何取得?
42.委托代理人的授權委托書僅寫“全權代理”而無具體授權的,訴訟代理人能否代為當事人進行和解?
43.代理離婚訴訟有什么特別規定?
第六章 證據
44.電子數據能否成為民事訴訟的證據?
45.如果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沒有及時提供證據怎么辦?
46.人民法院收到當事人提交的證據材料后,應該辦理什么手續?
47.什么是舉證責任及分配?
48.在民事訴訟中舉證責任如何分配?
49.對一方當事人陳述的事實,另一方當事人既未表示承認也未否認,怎么辦?
50.什么情況下人民法院負責調查收集證據?
51.是否所有的證據都需要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52.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證據,可以提供復印件嗎?
53.存有疑點的視聽資料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嗎?
54.未成年人可以作為證人嗎?
55.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證人如何作證?
56.證人因履行作證義務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費用以及誤工損失由誰承擔?
57.當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實的專門性問題向人民法院申請鑒定嗎?鑒定人如何確定?如果當時人沒有申請,法院認為需要進行鑒定的,怎么辦?
58.鑒定人可以對當事人、證人進行詢問嗎?
59.經人民法院通知,鑒定人拒不出庭作證的,怎么辦?
60.哪些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重新鑒定?
61.當事人舉證應該什么期限內提出?有什么例外情形?
62.確實無法在舉證期限內提出證據的,當事人可否申請期舉證?
63.證據交換在什么時候進行?
64.證據交換能反復進行嗎?最多可以進行幾次證據交換?
65.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誰可以在訴訟過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請保全證據?人民法院能夠主動采取保全措施嗎?緊急情況下,證據保全如何進行?
第七章 期間、送達
66.民事訴訟法上的期間包括哪幾種?期間如何計算?
67.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耽誤期限的,能否申請順眼期限?
68.受送達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訴訟文書的,怎么辦?
69.人民法院可以采用傳真、電子郵件等方式送達訴訟文書嗎?
第八章 調解
70.哪些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開庭審理時應當先行調解?
71.調解的期限是怎么規定的?哪些案件不能進行調解?
72.調解協議具有哪些情形,人民法院不予確認?
73.哪些民事案件可以不制作調解書?
74.調解協議的內容能夠超過訴訟請求嗎?一方當事人拒絕簽收調解書的,怎么辦?
第九章 保全和先予執行
75.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損害的案件,人民法院應該怎么辦?
76.財產保全可否超過請求的范圍?進行財產保全有哪些措施?
77.在上訴案件中進行財產保全需要注意些什么?
78.什么是先予執行?在哪些情況下可以先予執行?
79.法院裁定先予執行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80.當事人不服先予執行裁定的怎么辦?
第十章 對妨害民事訴訟的強制措施
81.針對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法律規定了哪些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采取由誰決定?
82.什么是拘傳?拘傳適用于哪些情形?如何進行拘傳?
83.罰款適用于哪些情形?罰款的限額是多少?
84.拘留適用于哪些情形?拘留的期限是多久?
85.罰款、拘留可否合并或連續適用?
86.發現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怎么辦?
87.有關單位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后,拒不協助查詢、扣押、凍結、劃撥、變價財產的,怎么辦?
第十一章 訴訟費用
88.訴訟費用由誰負責交納?應該在什么期限內交納?
89.不繳納訴訟費用的后果如何?
90.哪些案件不用交納案件受理費?
第十二章 第一審普通程序
91.起訴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92.起訴應該以什么方式提出?
93.起訴狀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94.法院對起訴的案件如何處理?
95.對人民法院管轄權有異議的,怎么辦?當事人未提出管轄異議并應訴答辯的,該法院能否取得案件的管轄權?
96.法院在立案后還有哪些需要送達當事人的訴訟材料?
97.人民法院對受理的案件應該如何處理?
98.法院受理的所有民事案件都必須公開審理嗎?
99.如果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怎么辦?
100.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怎么辦?
101.原告在開庭審理中申請撤訴,怎么辦?
102.當事人臨時提出回避申請的,怎么辦?
103.一方當事人因為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怎么辦?
104.如果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的,怎么辦?
105.哪些情況下應該適用判決書?判決書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106.哪些情況下應該適用裁定?當事人不服裁定可否上訴?
107.一審判決、裁定什么時候生效?
108.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公眾可以申請查閱嗎?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109.哪些案件適用簡易程序?
110.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簡單的民事案件,可以用簡便方式傳喚當事人和證人嗎?
111.哪些案件不能適用簡易程序?
112.簡易程序能否轉為普通程序?普通程序能否轉為簡易程序?
113.人民法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達地址或者其他聯系方式無法通知被告應訴的,怎么辦?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114.當事人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提起第二審程序?
115.基層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審理標的額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的民事案件,可以上訴嗎?
116.上訴狀應該包含哪些內容?
17.二審案件的審查范圍是哪些?
118.對二審案件可以不組成合議庭嗎?
119.二審案件經過審理后,有哪些處理方式?
120.二審案件可否進行調解?哪些情況下可以進行調解?
121.當事人在二審程序中可否和解?
122.二審裁判的法律效力如何?
第十五章 特別程序
123.什么是“特別程序”?特別程序適用于哪些案件?
124.特別程序有哪些不同于通常訴訟程序的地方?
125.人民法院在適用特別程序審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案件有民事權益爭議的,怎么辦?
126.選民資格案件如何起訴?如何審理?
127.申請宣告失蹤案件如何提起?失蹤人的財產和債務問題怎么處理?
128.宣告死亡案件應該如何提起?宣告死亡前是否必須先宣告失蹤?
129.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的公告期為多久?公告期滿怎么處理?
130.被宣告失蹤、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的怎么辦?其原有的財產怎么處理?
131.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案件如何提起?代理人如何確定?
132.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原因消失的,怎么辦?
133.認定財產無主的案件如何提起?如何操作?
134.認定財產無主的判決可否撤銷?
135.當事人申請司法確認調解協議效力的案件如何提起?法院受理后有幾種審查結果?
136.當事人申請實現擔保物權的案件如何提起?法院受理后有幾種審查結果?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137.什么是審判監督程序?審判監督程序有哪幾種提起方式?
138.法院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決定再審?決定再審后原判決、裁定如何執行?
139.當事人是否只能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
140.當事人在什么情況下可以申請再審?人民法院收到再審申請后如何處理?
141.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調解書能否申請再審?
142.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限是多久?申請再審后原判決、調解書如何處理?
143.申請再審人能夠撤回再審申請嗎?
144.上級人民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怎么辦?
145.人民法院逾期未對當事人的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當事人應該怎么辦?
146.人民檢察院可否因為抗訴需要向當事人調查核實情況?
147.對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應該怎么辦?
148.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需要制作抗訴書嗎?
149.對于再審案件應該適用哪種審判程序?
150.再審的范圍如何確定?
151.再審程序是否開庭審理?如何開庭審理?
152.再審程序可否調解結案?
第十七章 督促程序
153.什么是督促程序?督促程序適用于哪些情形?
154.法院收到支付令申請后應該如何處理?
155.支付令應該包括哪些內容?
156.支付令發出后發現有錯誤的應該怎么辦?
157.債務人對支付令提出異議怎么辦?
158.支付令可否適用留置送達?債務人收到支付令后如何履行義務?
第十八章 公示催告
159.什么是公示催告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有哪些特點?
160.哪些人可以申請公示催告程序?怎么申請?
161.法院如何處理公示催告申請?
162.公示催告申請能否撤回?
163.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期限是多久?
164.利害關系人申報權利的法律效力如何?
165.沒有人申報權利或者申報被駁回的,公示催告程序如何進行?
第十九章 執行一般規定
166.什么是“執行”?哪些法律文書可以執行?執行應該由哪個法院進行?
167.被執行人或者被執行財產在外地,怎么執行?
168.在委托執行中,受委托法院有權對委托執行的法律文書進行實體審查嗎?如果受委托法院發現有需要中止或是終結執行的情況,能自己作出裁定嗎?
169.什么是執行和解?如果申請執行人是因受欺詐、脅迫與被執行人達成和解協議的,怎么辦?
170.哪些人可以對執行提出異議?執行異議提出后應該怎么處理?
171.被執行人可否申請暫緩執行?暫緩執行的期限如何確定?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怎么辦?
172.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的,怎么辦?
173.執行后發現有錯誤怎么辦?如果執行中發現法院裁判有錯誤的怎么辦?
174.什么是執行中止?哪些情況下需要中止執行?
175.什么是執行終結?哪些情況下需要終結執行?
176.申請執行的期限是多久?怎么計算?
177.執行員接到申請執行書或者移交執行書后,怎么辦?
178.人民法院收到申請執行書后不執行的,怎么辦?
179.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法院有權采取哪些措施?
180.采取執行措施后,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怎么辦?
181.財產被查封、扣押后,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如何處理被查封、扣押的財產?
182.對生效法律文書指定的行為應該如何執行?
183.被執行人未按期履行給付義務的,有什么法律后果?
184.執行中發現被執行人的財產不能清償所有債權的,怎么辦?
第二十章 涉外民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
185.什么是涉外民事訴訟?
186.涉外民事訴訟中的外籍當事人可以委托外籍律師進行代理嗎?
187.因合同糾紛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應該由哪個法院管轄?
188.中國法院和外國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如何確定管轄權?
189.人民法院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當事人如何送達訴訟文書?
190.涉外民事訴訟的答辯期間和上訴期間分別是多久?
下篇 實用附錄
1.民事官司流程圖(一審)
2.民事官司流程圖(二審)
3.案件受理費速算查詢表
4.申請費速算查詢表
5.民事訴訟期間檢索表
6.訴訟費用不交、緩交、減交、免交情形一覽表
7.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申請書樣本
8.法律援助申請流程圖
9.財產保全申請書格式
10.先予執行申請書格式
11.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格式
12.證據保全申請書格式
13.執行申請書格式
14.民事起訴狀格式
15.民事答辯狀格式
16.民事反訴狀格式
17.民事上訴狀格式
18.民事再審申請書范本
19.民事抗訴申請書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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