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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最新法規(2012年3月總第182期)(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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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最新法規(2012年3月總第182期)(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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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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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最新法規(2012-3)》追蹤收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國務院、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有關部委發布的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名人/編輯推薦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法最新法規(2012-3)》是國家稅務總局自1996年起延續編輯出版的活頁類大型稅法工具圖書,一套九卷。動態反映稅收政策廢止、失效和調整變化情況,完整記錄中國稅法的歷史和現狀,權威的稅收法典,具有實用性、史料性和典藏價值。

目次

◆稅收征收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務稽查執法文書式樣》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稅收個案批復工作規程(試行)》的通知
◆增 值 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免征國產抗艾滋病病毒藥品增值稅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增值稅防偽稅控開票系統服務監督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業戶總分支機構增值稅匯總納稅有關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和技術維護費用抵減增值稅稅額有關政策的通知
◆消 費 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卷煙消費稅計稅價格信息采集有關問題的通知
◆進出口稅收
海關總署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噸稅暫行條例》實施有關問題的公告
海關總署關于執行《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2011年修訂)》有關事宜的公告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于公布2012年2月份航空煤油進口到岸完稅價格的通知
◆資 源 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中外合作及海上自營油氣田資源稅納稅申報表》的公告
◆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新疆喀什 霍爾果斯兩個特殊經濟開發區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和環境保護 節能節水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參與政府統一組織的棚戶區改造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金融企業貸款損失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行業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個人所得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第五屆黃汲清青年地質科學技術獎獎金免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
◆城鎮土地使用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物流企業大宗商品倉儲設施用地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的通知
◆車船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強《車船稅減免稅證明》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 交通運輸部關于進一步做好船舶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車輛購置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核定車輛購置稅最低計稅價格的通知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發《設有固定裝置免稅車輛圖冊(2012年第一冊、總第二十八冊)》的通知
◆契 稅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 事業單位改制重組契稅政策的通知
◆綜合稅收政策
商務部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工業和信息化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加工貿易轉型升級的指導意見
工業和信息化部 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推進中小企業服務體系建設的指導意見
文化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2011年通過認定的動漫企業名單的通知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宣部關于下發世界知識出版社等35家中央所屬轉制文化企業名單的通知
商務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確認天津天保租賃有限公司等企業為第八批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的通知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鼓勵科普事業發展的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稅收協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根西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及諒解備忘錄生效執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馬恩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生效執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澤西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及諒解備忘錄生效執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百慕大群島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及諒解備忘錄生效執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和阿根廷共和國政府關于稅收情報交換的協定》生效執行的公告
◆附 錄
財政部關于進一步落實從土地出讓收益中計提教育資金相關政策的通知
財政部關于印發《在華舉辦國際會議費用開支標準和財務管理辦法》的通知
財政部 證監會關于調整證券資格會計師事務所申請條件的通知

書摘/試閱



第八條 稅收個案批復事項一般應由稅務行政相對人的主管稅務機關提出,并逐級報送有權作出批復的稅務機關。
上級機關交辦、本機關領導批辦、相關部門轉辦、納稅人直接提出申請,擬作出批復的,應當逐級發送至稅務行政相對人的主管稅務機關調查核實,提出處理意見后,逐級報送有權作出批復的稅務機關。必要時,擬批復機關可以補充調查核實。
第九條 稅收個案批復事項,應當由辦公廳(室)統一負責登記、按照部門職責分發主辦業務部門。
各業務部門直接收到的稅收個案批復事項,應當首先轉送辦公廳(室)統一登記。未經辦公廳(室)登記、分發的稅收個案批復事項,不得辦理。
第十條 主辦業務部門收到辦公廳(室)分發的稅收個案批復事項后,應當登記并明確主辦人員。按照本規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需要轉送主管稅務機關調查核實的,主辦業務部門應當按規定轉送主管稅務機關處理。
第十一條 主辦業務部門認為不應作出稅收個案批復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后,報辦公廳(室)備案。
第十二條 主辦業務部門擬作出稅收個案批復的,應將批復文本送交負有稅收執法監督檢查職能的部門及其他相關業務部門會簽。會簽時應一并提供起草說明及其他相關材料。起草說明應包括申請事項、調查核實情況、征求其他相關機關意見情況、批復的必要性及依據、對其他稅務行政相對人的影響等內容。
第十三條 會簽后,主辦業務部門應將全部案卷材料送交政策法規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第十四條 對會簽、審查中存在不同意見且經過協商難以達成一致的,主辦業務部門應將各方意見及相關材料報主管局領導裁定。
第十五條 經會簽、審查無異議,或主管局領導裁定同意批復的,主辦業務部門應當自收到會簽、審查或領導裁定意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按照公文處理程序送辦公廳(室)核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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