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受賄犯罪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簡體書)
- 系列名:中國刑事法制建設叢書‧刑法系列
- ISBN13:9787565308543
- 出版社: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
- 作者:孟慶華
- 裝訂:平裝
- 規格:26cm*19cm (高/寬)
- 出版日:2012/05/01
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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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第二章 關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第三章 關于以干股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第四章 關于以開辦公司等合作投資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第五章 關于以委托請托人理財的名義收受賄賂問題
第六章 關于以賭博形式收受賄賂的認定問題
第七章 關于特定關系人“掛名”領取薪酬型受賄的認定問題
第八章 關于由特定關系人收受賄賂問題
第九章 關于收受賄賂物品未辦理權屬變更的認定問題
第十章 關于收受財物后退還或者上交的問題
第十一章 關于在職時為請托人謀利,離職后收受財物的認定問題
第十二章 關于“特定關系人”的范圍問題
第十三章 關于正確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問題
附錄
主要參考文獻
后記
書摘/試閱
第一,“解釋”和“批復”說,認為刑法司法解釋文本用“規定”不確切。一是從形式上看,刑法司法解釋是對刑法及其規定的問題進行的解釋,解釋的本體是刑法“規定”的問題,解釋的結果還稱為“規定”,從邏輯上講不通。二是從內容上看,刑法司法解釋的內容不是實質上的新“規定”,只是刑法規定內容的具體化。三是司法實踐中看,刑法司法解釋用“規定”容易與立法“規定”相混淆或者相等同。因此,刑法司法解釋文本用“解釋”和“批復”兩種形式較為適宜。對應用刑法規定具有一般意義問題的刑法司法解釋,用“解釋”的文本形式。對個案應用刑法問題的解釋,用“批復”的文本形式,既簡練又能區分開刑法司法解釋不同文本的不同功能和作用。
第二,“解釋”、“規定”和“批復”說,認為由于目前的刑法司法解釋形式極其不規范,有損于法律的嚴肅性和權威性,因而應對司法解釋的形式作出統一規定,嚴格要求司法解釋應遵循法定的結構和形式,使司法解釋的形式能夠規范化。可采用“解釋”、“規定”、“批復”三種形式。對于如何應用某一法律或某一類案件、某一類問題如何適用法律所作的規定,采用“解釋”的形式;根據審判工作的需要,對于審判工作提出的規范、意見,采用“規定”的形式;對于下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就審判工作中具體應用法律問題的請示所作的答復,采用“批復”的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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