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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機關之間關係法治化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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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國家機關之間關係法治化研究(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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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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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中國國家機關之間關係法治化研究》首先從國家機關之間關係的形成、基本原則、類型等方面系統闡述了國家機關之間關係的一般理論。其次,對我國國家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與司法機關、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之間關係的憲法規範結構,分別進行了闡釋。在此基礎上,對以上國家機關之間關係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解析,並就如何在法制層面解決這些問題進行了分析論證。最後,對我國國家機關之間權限爭議的解決機制及其存在問題進行剖析,提出了具體完善建議。.

作者簡介

沈躍東,1968年11月生,江蘇高郵人。2006年畢業于中國人民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現為 福州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生導師,主要從事憲法學、行政法學的教學與研究工作。先後主持並參與6項國家和省部級科研課題的研究工作。在《東南學術》、《青海社會科學》、《科技與法律》、《雲南大學學報(法學版)》等刊物發表法學論文10餘篇。.

名人/編輯推薦

《中國國家機關之間關系法治化研究》的研究對象是我國國家機關之間的橫向關系。《中國國家機關之間關系法治化研究》從不同方面闡述了國家機關之間關系的一般理論,對我國的權利機關之間的關系分別進行了闡釋,并對我國國家機關之間的權限問題經行了剖析并提出了完善的建議。

目次

第一章 國家機關之間關係的一般理論一、國家機關的概念(一)國家與國家權力(二)國家機關與國家機構(三)國家機關是否存在自身利益二、國家機關之間的關係由國家權力的配置而形成(一)國家權力的運行需要國家機關(二)國家職能的履行需要不同的國家機關三、國家機關之間關係的基本原則(一)民主原則(二)權力制約原則(三)法治原則(四)效能原則(五)党的領導原則四、國家機關之間關係的類型(一)權力分立型(二)議行合一型(三)我國國家機關之間關係的類型五、中國共產黨組織機構與國家機關之辨析(一)中國共產黨組織機構的憲法地位(二)中國共產黨的組織機構與國家機關的密切關聯六、人民政協與國家機關之辨析(一)人民政協的法律性質(二)人民政協與國家機關之間的關係第二章 國家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係一、國家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關係的規範結構(一)國家行政機關由國家權力機關產生(二)國家行政機關對國家權力機關負責(三)國家行政機關受國家權力機關監督二、國家權力機關與行政機關的立法權限的界分(一)行政機關立法權的性質(二)行政機關行使立法權的“根據原則(三)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與國務院的立法權限(四)地方國家權力機關與地方行政機關之間的立法權限三、國家權力機關重大事項決定權與行政機關重大行政決策權的定位(一)重大事項決定權(二)重大行政決策權(三)重大事項決定權和重大行政決策權之間的關係四、國家權力機關的預算監督與行政機關審計監督的協調(一)預算監督權和審計監督權的界分(二)預算執行的審計監督權與人大預算監督權的對接第三章 國家權力機關與司法機關的關係一、司法機關的意涵二、國家權力機關與司法機關關係的規範結構(一)審判機關、檢察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二)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三)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受人民代表大會的監督三、國家立法權、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一)國家立法權與司法解釋(二)立法解釋與司法解釋四、人民檢察院、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與法律監督(一)人民檢察院的性質與職權之辨……第四章 司法機關與行政機關的關係第五章 審判機關與檢察機關的關係第六章 國家機關之間權限爭議的解決機制參考文獻.

書摘/試閱



個案的協調是指在一些疑難案件的偵察起訴或審理過程中,政法委員會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協調會,在征求意見的基礎上,由政法委員會提出解決辦法或處理意見。政法委員會對具體個案的協調職權的行使,對司法機關處理具體案件會產生一定的影響。
例如,在佘祥林殺妻一案中,佘祥林對荊州地區中級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不服,上訴至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將該案發回重審。偵控機關對此結果不滿,將案件提交到地方黨委政法委員會,經過市、縣兩級政法委員會的多次協調,政法委員會提出了明確處理意見,將此案改變管轄,將此案起訴至京山縣人民法院。佘祥林不服京山縣人民法院的一審判決,上訴至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荊門市中級人民法院維持原判。于是,佘祥林被投入沙洋監獄勞改。佘祥林妻子張在玉在失蹤11年后又回到家中。此案中,“市、縣政法委員會的協調工作及其對案件處理的指示,是導致冤案的最為重要的因素。”
無獨有偶,河南商丘趙作海一案幾乎是佘祥林一案的翻版。趙作海被作為殺害同村人趙振裳的嫌疑人,商丘市人民檢察院的辦案人員發現證據存在明顯漏洞,事實也不清楚,于是兩次退卷,要求公安機關補充偵查。2001年全國開展刑案超期羈押清理專項活動,柘城縣委政法委召集公檢法參加的聯席會議對趙作海案發生意見分歧,檢察機關認為尸體身份核實問題沒有確定,不具備審查起訴條件,但公安機關會后也沒有放人。2002年八九月份,當地公安機關將此案提交上級機關研究。于是,商丘市政法委組織了公檢法參加的聯席會議。這次會議上,該案被認為具備了起訴條件。據當時承辦此案檢察官回憶,當時擺在他面前的卷宗上有上級部門負責人對此案“快審快判”的批示,要求必須在20天內起訴到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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