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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資本投資(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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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資本投資(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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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作者簡介
名人/編輯推薦
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民間資本投資(法規專輯)》以專輯的形式,將解決民間資本投資類糾紛中常用的法律、法規、司法解釋以及其他規範性文件都囊括在內,並對解決該類糾紛的主體法以注釋的方式予以解讀,簡單明瞭、通俗易懂。一冊在手,讀者即可掌握解決該類糾紛的主要法律文件。.

作者簡介

孫瑩,1982年9月出生于山東省平陰縣,9歲時跟隨父母移居吉林省九台市。先後於2005年、2008年、2011年在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專業、民商法學專業獲得法學學士、法學碩士、法學博士學位。2011年獲得重慶市優秀畢業生榮譽稱號。博士學位論文獲得第五屆“佟柔民商法學優秀博士論文獎”。2011年9月至今任教于西南政法大學。曾在核心期刊發表論文十餘篇。參著《新中國民法典起草五十年回顧與展望》、作為副主編編寫《民法學》教材一部。主持中國法學會部級法學課題、西南政法大學校級重點課題各一項,參與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國家軟科學研究計劃重大項目、重慶市哲學社會科學規劃重點項目各一項。.

名人/編輯推薦

《民間資本投資》是一冊在手,讀者即可掌握解決該類糾紛的主要法律文件。

目次

一、民間資本投資綜合政策
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2010.5.7)
附:國家發改委負責人解讀《國務院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重點工作分工的通知(2010.7.22)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貫徹落實稅收政策促進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意見(2012.5.29)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部關於安排政府性資金對民間投資主體同等對待的通知(2012.6.1)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充分發揮工商行政管理職能作用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意見(2012.6.4)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有關外匯管理問題的通知(2012.6.11)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利用價格杠杆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發展的實施意見(2012.6.27)

二、各領域民間資本投資政策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的意見(2010.11.26)
衛生部關於社會資本舉辦醫療機構經營性質的通知(2012.4.13)
衛生部辦公廳關於確定社會資本舉辦醫院級別的通知(2012.5.17)
交通運輸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公路水路交通運輸領域的實施意見(2012.4.13)
鐵道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鐵路的實施意見(2012.5.16)
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廣播影視產業的實施意見(2012.5.22)
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國有企業改制重組中積極引人民間投資的指導意見(2012.5.23)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銀行業的實施意見(2012.5.26)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進入物流領域的實施意見(2012.5.31)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鼓勵和引導工程諮詢機構服務民間投資的實施意見(2012.5.31)
國家旅遊局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旅遊業的實施意見(2012.6.5)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市政公用事業領域的實施意見(2012.6.8)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加強電力監管支持民間資本投資電力的實施意見(2012.6.14)
國土資源部、中華全國工商業聯合會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國土資源領域的意見(2012.6.15)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鼓勵和支持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2012.6.15)
商務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商貿流通領域的實施意見(2012.6.18)
教育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金進入教育領域促進民辦教育健康發展的實施意見(2012.6.18)
科學技術部關於進一步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科技創新領域的意見(2012.6.18)
國家能源局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擴大能源領域投資的實施意見(2012.6.18)
水利部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農田水利建設實施細則(2012.6.19)
水利部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參與水土保持工程建設實施細則(2012.6.19)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等關於鼓勵民間資本參與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2012.6.20)
工業和信息化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一步進入電信業的實施意見(2012.6.27)
新聞出版總署關於支持民間資本參與出版經營活動的實施細則(2012.6.28)
文化部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文化領域的實施意見(2012.6.28).

書摘/試閱



一、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領域的稅收政策
(一)企業從事《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內符合相關條件和技術標準及國家投資管理相關規定,自2008年1月1日后經批準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其投資經營的所得,自該項目取得第一筆生產經營收入所屬納稅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業所得稅,第四年至第六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公共基礎設施項目企業所得稅優惠目錄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46號)
(二)凡是在基建工地為基建工地服務的各種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和辦公室、食堂、茶爐房、汽車房等臨時性房屋,不論是施工企業自行建造還是由基建單位出資建造交施工企業使用的,在施工期間,一律免征房產稅。
(《財政部稅務總局關于房產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1986)財稅地字第8號)
(三)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污水處理勞務不屬于營業稅應稅勞務,其處理污水取得的污水處理費,不征收營業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污水處理費不征收營業稅的批復》,國稅函[2004]1366號)
(四)對水利設施及其管護用地(如水庫庫區、大壩、堤防、灌渠、泵站等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國家稅務局關于水利設施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1989)國稅地字第14號)
(五)銷售自產的再生水免征增值稅。再生水是指對污水處理廠出水、工業排水(礦井水)、生活污水、垃圾處理廠滲透(濾)液等水源進行回收,經適當處理后達到一定水質標準,并在一定范圍內重復利用的水資源。再生水應當符合水利部《再生水水質標準》(SL368-2006)的有關規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六)對污水處理勞務免征增值稅。污水處理是指將污水加工處理后符合GB18918-2002有關規定的水質標準的業務。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56號)
(七)銷售自產的以垃圾為燃料生產的電力或者熱力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垃圾用量占發電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產排放達到GB13223-2003第1時段標準或者GB18485—2001的有關規定。所稱垃圾,是指城市生活垃圾、農作物秸稈、樹皮廢渣、污泥、醫療垃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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