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最新修訂版)(簡體書)
- ISBN13:9787511837868
- 出版社:中國法律圖書公司(法律出版社)
- 作者:法律出版社法規中心
- 裝訂/頁數:平裝/144頁
- 規格:19cm*13cm (高/寬)
- 版次:1
- 出版日:2012/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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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第二十三條 [駕駛證定期審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第二十四條 [累積計分制]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入,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對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人,可以延長機動車駕駛證的審驗期。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
注釋
累積記分制,是指從機動車駕駛員初次領取機動車駕駛證之日起一年內為一個記分周期,在一個記分周期內,記分分值累加計算。一個記分周期期滿后,記分分值累加未達到規定分值的,該周期內的記分分值予以消除,不轉入下一個記分周期。如果機動車駕駛員在一個記分周期即一年內,記分分值累加達到規定分值,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將扣留機動車駕駛證正證和副證,等考試合格后再及時返還。
本條同時規定了對在一年內無累積記分的機動車駕駛入的獎勵措施,即可以在經過更長的期限后再參加機動車駕駛證審驗。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五條 [道路交通信號]全國實行統一的道路交通信號。
交通信號包括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和交通警察的指揮。
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的設置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和國家標準,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根據通行需要,應當及時增設、調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增設、調換、更新限制性的道路交通信號,應當提前向社會公告,廣泛進行宣傳。
注釋
交通信號的管理和運用對于解決道路交通問題,提高道路的通行能力,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十分重要。交通信號是指揮車輛和行人前進、停止或者轉彎,向車輛駕駛人和行人提供各種交通信息,對道路上的交通流量進行調節、控制和疏導的以光色信號、圖形、文字或者手勢表示的特定信號。
交通標志,是指用圖形符號和文字,配之以特定的顏色,向車輛駕駛人及行人傳遞特定信息,用以管制、警告及引導交通的安全設施,是管理道路交通的重要設施之一,它在現代交通管理中發揮 著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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