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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協商
掌握了上述情況后,筆者找到了幼兒園,和王某進行了面談。因為缺乏小段在幼兒園摔傷的直接證據,筆者準備在談話時進行錄音。古語道“山重水復疑無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在和王某談話的過程中,王某拿出了一份蓋有幼兒園章子的情況說明,里面敘述了事情的經過,并且同意給筆者,這是唯一一份侵權的直接證據。談話中王某流露出不愿賠償的意思,只愿承擔醫療費,其他的賠償一概不承擔。筆者反復做了多次工作,王某仍不作出讓步,拒絕賠償。
(三)起訴
根據《侵權責任法》、《學生事故處理辦法》、《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情況下,2009年5月20日段某向呼和浩特市新城區人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判決王某賠償醫療費900元,鑒定費800元,護理費2000元,交通費200元,殘疾賠償金126720元,精神撫慰金12000元,幾項賠償共計142620元。
被告王某對原告摔傷的事實無異議,但辯稱:(1)本案中的被告不適格。新城區府紅學校是經教育行政部門批準設置的正規學校,新城區府紅實驗幼兒園是新城區府紅學校開設的。被告僅是受雇于府紅學校負責幼兒園的工作。再者幼兒園與個體工商戶不同,個人不是適格主體,不能被列為被告。(2)原、被告提交的證據均可以說明原告是自己摔傷的。(3)對原告主張的賠償項目及數額有異議。殘疾賠償金應按農村人員計算,不存在精神撫慰金。(4)對原告提交的鑒定結論不認可,原告不可能構成七級傷殘,請求重新鑒定。
訴訟過程中被告多次提出要求重新鑒定,均被原告拒絕。但考慮到如果一再拒絕,七級傷殘有不被采信的可能而導致不能獲得殘疾賠償金,原告最終同意了重新鑒定。后經內蒙古醫學院司法鑒定中心鑒定,小段被認定為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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