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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案件辦案高效手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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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案件辦案高效手冊(簡體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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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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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次
書摘/試閱

商品簡介

《土地案件辦案高效手冊》三個部分在編排體例上相互獨立、各具特點,內容上相互關聯、互有映照。第一部分法律依據?理解與適用;本部分以該類案件最重要的法律條文為主線,逐條標注其他相關法律規定,并對重難點條文進行注釋和解讀,有針對性地對司法實踐問題進行闡釋,幫助讀者準確掌握法條核心,避免適用法條的失誤。第二部分典型案倒裁判規則;“例以輔律”,本部分一是精選了該類案件的權威指導案倒,均來自最高人民法院及相關渠道;二是對具有典型意義的各級法院終審案件進行了裁判規則的歸納,達到以案釋法、辦案具體借鑒的目的。第三部分辦案工具箱;本部分收集整理與該類案件相關的常用法律文書、流程圖表和賠償計算標準等,輔助讀者高效辦理該類案件。

名人/編輯推薦

《土地案件辦案高效手冊》從一站式解決法律糾紛的角度出發,融合法律依據、典型案例、文書圖表等辦案必備元素,旨在為讀者高效辦理案件提供完備的參考。

目次

第一部分 土地案件法律依據·理解與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基本土地制度
第三條土地基本國策
第四條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第五條土地管理機構設置
第六條守法義務與檢舉、控告權
第七條獎勵措施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土地所有權歸屬
第九條土地使用權
第十條集體所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第十一條土地登記發證制度
第十二條土地變更登記
第十三條土地登記的效力
第十四條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五條國有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十六條土地權屬爭議的處理
第三章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編制依據和規劃期限
第十八條規劃權限
第十九條編制原則
第二十條編制要求
第二十一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批
第二十二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之間的關系
第二十三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與江河、湖泊綜臺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之間的關系
第二十四條土地利用計劃管理
第二十五條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執行情況報告
第二十六條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
第二十七條土地調查
第二十八條土地分等評級
第二十九條土地統計
第三十條土地利用動態監測
第四章耕地保護
第三十一條耕地占用補償
第三十二條建設占用耕地的耕作層利用
第三十三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
第三十四條基本農田保護制度
第三十五條土壤改良與提高地力
第三十六條節約使用土地
第三十七條閑置、荒蕪土地的處理
第三十八條開發未利用土地
第三十九條開墾未利用土地
第四十條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
第四十一條土地整理
第四十二條土地復墾
第五章建設用地
第四十三條建設用地的申請
第四十四條農用地轉用審批
第四十五條國家建設土地征收
第四十六條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四十七條征地補償
第四十八條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第四十九條征地補償費用的監督和管理
第五十條農業剩余勞動力的安置
第五十一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
第五十二條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審查
第五十三條建設用地的審批
第五十四條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取得方式
第五十五條土地有償使用費的繳納和使用
第五十六條土地用途的變更
第五十七條臨時用地
第五十八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收回
第五十九條鄉、村建設用地的范圍和審批
第六十條鄉村企業建設用地審批
第六十一條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用地審批
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住宅用地審批
第六十三條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
第六十四條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的處理
第六十五條收回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情形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六十六條土地監督檢查機關和人員
第六十七條監督檢查措施
第六十八條出示監督檢查證件
第六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對土地監督檢查的配合義務
第七十條行政處分
第七十一條案件的移送與土地行政處罰
第七十二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不履行行政處罰職責的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七十三條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四條破壞耕地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拒不履行復墾義務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六條非法占用土地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七條農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八條非法批地的法律責任
第七十九條非法侵占、挪用征地費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條拒不交還土地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二條不依法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法律責任·
第八十三條責令限期拆除的行政處罰的執行
第八十四條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 則——
第八十五條三資企業使用土地的法律適用
第八十六條施行時間
第二部分 典型案例裁判規則
一、權威指導案例—
1.青島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嶗山國土資源分局與青島乾坤木業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2.山西嘉和泰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與太原重型機械(集團)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3.大連遠東房屋開發有限公司與遼寧金利房屋實業公司、遼寧澳金利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4.重慶索特鹽化股份有限公司與重慶新萬基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5.嶗山國土局與南太置業公司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糾紛案
6.廣西北生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與北海市威豪房地產開發公司、廣西壯族自治區畜產進出口北海公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糾紛案
……
第三部分辦案工具箱

書摘/試閱



第15條 本規定未涉及的其他形式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的,凡不屬于本規定中關于保留劃撥用地方式處王的情形,均應烈出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
第16條 非國有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按照土地審批權限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17條 在本規定實施之前國家土地管理局作出的有關規定以及各地制定的有關企業改革中土地使用權處置管理辦法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準。各地制定的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處置方式應按本規定規范,在土地有償使用費用方面,可采取適當優惠政策鼓勵和支特國有企業改革,具體辦法由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
第18條 本規定由國家土地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19條 本規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
9.《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2003年6月11日 國土資源部令第21號)
第2條 在中華人民共扣國境內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是指國家以協議方式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3條 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除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應當采用招標、拍賣或者掛牌方式外,方可采取協議方式。
第4條 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遵循套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以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不得低于按國家規定所確定的最低價。
第5條 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新增建設用地的土地有償使用費、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以及按照國家規定應當繳納的有關稅費之和;有基準地價的地區,協議出讓最低價不得低于出讓地塊所在級剮基準地價的70%。
低于最低價時國有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
第6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土資鼎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本規定第五條的規定擬定協議出讓最低價,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公布、由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
第7條 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城市規劃和土地市場狀況,編制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經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營部門應當在土地有形市場等指定場所,或者通過報紙、互聯網等媒介向社會公布。
因特殊原因,需要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計劃進行調整的,應當報原批準機關批準,并按照前款規定及時向社會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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